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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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静卫发〔2007〕28号

关于印发《静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社区)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现将《静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社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卫生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县政府

静宁县卫生局2007年3月16日印

静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社区)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静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编制本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静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静政发〔2005〕93号)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

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影响重大,危害严重。

Ⅱ级:

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Ⅲ级:

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

Ⅳ级:

尚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乡镇(社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乡镇(社区)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乡镇(社区)应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乡镇(社区)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项应急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条块间的要有机结合。

广泛动员乡镇(社区)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红十字会、驻乡镇(社区)相关单位及其他民间组织等负责人组成。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和动员群众力量,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乡镇(社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民间组织,组织开展乡镇(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应对防治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等。

各组职责包括:

综合协调组:

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乡镇(社区)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应对防控组:

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居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宣传动员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后勤保障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2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应有相应的部门承担乡镇(社区)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一般包括:

负责本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应急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2.3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

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能力建设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技术支撑参与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社区)应急预案》,承担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与现有的技术规范、方案要保持一致;指导、协助驻乡镇(社区)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析乡镇(社区)内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乡镇(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3)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乡镇(社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措施落实配合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落实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4乡镇(社区)其他相关机构

乡镇(社区)内各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驻乡镇(社区)单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如下职责:

(1)村委会、居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公安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驻乡镇(社区)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5)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乡镇(社区)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的内容。

3.1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好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县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和县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乡镇(社区)内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3通报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乡镇(社区)组织和村民(居民)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乡镇(社区)或单位的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乡镇(社区)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乡镇(社区)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乡镇(社区)各相关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乡镇(社区)内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社区动员,组织本乡镇(社区)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乡镇(社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乡镇(社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对乡镇(社区)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乡镇(社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乡镇(社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4.2.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乡镇(社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

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乡镇(社区)居民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9)根据本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居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10)指导驻乡镇(社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协助做好对乡镇(社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2.3驻乡镇(社区)单位

(1)按照乡镇(社区)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驻社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社区内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向所在社区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4公安派出所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2.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当乡镇(社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当乡镇(社区)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乡镇(社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乡镇(社区)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组织乡镇(社区)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社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社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社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本乡镇(社区)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乡镇(社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对本乡镇(社区)居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5善后处理

5.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

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可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评估。

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乡镇(社区)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乡镇(社区)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

5.2恢复与重建

动员乡镇(社区)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作用,调动乡镇(社区)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奖励与表彰

根据上级要求,乡镇(社区)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报有关部门。

对乡镇(社区)内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

5.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信息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建设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乡镇(社区)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驻乡镇(社区)各单位应完善乡镇(社区)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乡镇(社区)成员通讯录,准确掌握乡镇(社区)居民基本信息。

6.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保健科(组),培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医疗救治队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6.4建立志愿者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发挥驻乡镇(社区)各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优势,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形成不同功能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6.5培训与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乡镇(社区)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乡镇(社区)中的安全员、村长、楼长、保安人员以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

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乡镇(社区)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乡镇(社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经费和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

乡镇(社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所在乡镇(社区)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风向、驻乡镇(社区)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乡镇(社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乡镇(社区)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

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

紧急情况下,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乡镇(社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6.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协调组织驻乡镇(社区)各单位、群众组织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

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乡镇(社区)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9驻乡镇(社区)各类社会单位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教育、安监、公安、工商、农牧、交通、建设、通信、新闻、检验检疫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各部门应摸清本乡镇(社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分布情况,配合做好乡镇(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对驻乡镇(社区)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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