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专用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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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专用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无线电专用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无线电专用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时符合安全要求,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无线电专用设备是指生产电子元件、器件的专用、附属、试验等设备。
第三条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无线电专用设备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各级行政领导,按其职责范围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第四条无线电专用设备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要求。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无线电专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1.应根据制造,使用要求,其设备及零、部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在制造、运输、贮存、调整、使用、维护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2.在设计时,应对设备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以满足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为前提合理选择设计方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充分应用人——机工程原则,极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脑力、体力消耗、精神紧张状态,提高劳动生产率。
3.每一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必须包含该设备在制造、运输、贮存、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时可能出现的影响安全的故障及应采取正确对策的章节或条款。
4.应按照国家标准在设备内外不同部位涂刷安全色及禁止、提示、指令性主要安全标志。
5.每一种新设计的设备应进行安全质量认证。
经国家标准局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合格者必须在设备或包装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清晰地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及编号。
未经安全认证合格的设备不得生产、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6.为了便于吊运,设备或包装上应明显地标上重量、重心位置、吊挂位置。
不可倾斜、倾倒的设备或部件应有防倾斜、倾倒标志。
第六条无线电专用设备机械方面的安全要求:
1.应保证设备在静止、运动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也不得在振动、风荷或其它形式的外载荷作用下,设备出现倾斜或位移。
2.在不影响功能的条件下,设备、零、部件不应出现易伤人的尖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或有较大突出部件。
3.设备运转部分应尽量避免螺钉、销钉、油杯等突出物。
齿轮、带轮、链、联轴器、飞轮、转轴、传送带、传动链等应尽量不外露。
必须外露者要有全封闭式防护装置。
4.不经常调节、维护的转动部件应有可卸或固定式防护罩。
需要经常调节、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处或在工作中有飞溅物溅出处应有可动式防护罩。
开启可动式防护罩后可能出现较大危险者,应配装机械、电气联锁装置。
以保证开启防护罩后,就能立即停机。
5.作直线运动的部件,应有防止滑出机体的措施,同时可辅以防止撞击操作者的护罩或围栏。
6.高速旋转的刀具、工夹具、工件、转盘、紧固件等应等应有防飞脱措施或防护罩、安全网。
7.高速旋转轴上的操作盘在工作时不应旋转,否则应采用幅轮或无手柄操作盘。
8.在运转时如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造成事故者,必须采用机械电气连锁装置,确保按规定顺序操作。
有条件的可采用光、电信号提示。
9.为防止设备在使用中因承受超负载的作用,可能出现部件或设备损坏者,应设置剪切销、保险离合器等超负荷保护装置。
10.当人体误入设备能量传递部分,可能造成事故者,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使当人体误入时,可立即自动停机。
11.当设备停止转动,其一部分机件因惯性继续运动可能造成事故时,应有刹车装置,使作惯性运动的机件与设备同时停止转动,且停留在一定位置上,不可出现滑动。
12.当设备停车时可能造成断丝、乱丝等后果时,应有防松散措施。
13.高速、长期运转的设备应有不停机进行润滑措施。
水冷设备要有断水报警装置。
14.应在最便于观察设备全部工作状形及操作者经常站立位置,设置最佳人——机配合的控制盘。
15.设备控制盘要按人——机配合原则,设置控制按钮。
并应按操作频繁和重要程度选择不同规格、形状且可与声、光、色结合的控制按钮。
防止误操作。
16.当设备某部件发生故障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障的应设立故障自动停机装置、紧急停机装置及有声、光指示的报警信号装置。
紧急停车装置不能代替正常开、停机按钮。
设备应有检验故障自动停机、紧急停机工作状态的装置。
17.需要操作人员巡回检查、操作或多人配合共同作业的大型设备,应在人员可能经常停留的部位装置分控制盘,以供操作者在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操纵设备或进行紧急停机。
18.控制按钮、起动手柄、脚踏操纵板应有防止人体无意碰撞,突然启动设备的设施。
第七条无线电专用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
1.设备内输送、贮存可燃性、助燃性、窒息性气体的管道、贮缸要涂色区别。
煤气管道涂黄色,氧气管道涂天兰色,氮气管道涂棕色,氢气管道涂粉红色。
贮缸表面涂色与气体管道涂色相同。
2.各类气体管道上的阀门、旋塞应保证严密和耐压性。
运行中不得泄漏。
3.可燃气体管道应设置防回火措施。
在可燃气体可能积聚的位置应有防爆、泄压装置。
4.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粉尘危害的设备,要有密闭或通风、排气和净化、中和装置,使工作环境达到卫生标准,且不致出现环境污染。
5.加热设备应有隔热措施,设备外壁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
设备废热烟气不得排入室内,要有烟气引出系统。
6.凡含射线、激光、微波的设备应有屏蔽和防护装置。
7.凡设备运转时可以产生噪声,应控制在85以下。
8.凡设备中作拖动、卷扬、起重的钢丝绳的选用、固定应遵守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9.设备高度超过2米、在此高度上有巡检或经常维修工作的,设备应有升降口,有跌落危险的应设置工作平台、固定式防护栏杆及立梯。
栏杆、梯子应涂警告危险的安全色。
第八条无线电专用设备中的承压系统:
1.设备中凡含有工作压力>=1kg/cm2、容积>25L,P·V>=200L·kg/cm2,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应按国家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管理。
2.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必须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由获得设计、生产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试验。
3.压力容器的焊接、检验、试验等关键工序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详细工艺文件,由获得资格的焊工等人进行,以保证产品质量及安全。
4.设备中的承压系统必须考虑到潜在危险,采取限压保护或其它防爆措施,使发生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使系统破坏最小。
5.设备承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应能保证其能正确指示系统工作状况或能因故障或其它原因出现异常后灵敏、可靠地消除隐患,还应便于观察、调整、维护、检查。
6.承压系统必须有2个以上压力计。
压力计最大量程为最高工作压力的倍,表盘直径>100毫米。
精度不低于级。
压力计位置必须选择在能代表测试系统实际工作压力、且不受系统压力波动的位置,要便于观察、避免热辐射、冰冷和振动。
要在压力计有正常指示的情况下,能更换和校对压力计的措施。
7.安全阀、爆破片的设计、选型、制造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安全阀、爆破片的开启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排放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8.安全阀要铅直安装,装于容器或管道的气相介面上,安全阀与容器要直接连接。
如因更换法兰安全阀设置的截止阀时,截止阀结构、连接不得减弱安全阀工作性能。
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应全开并铅封。
安全阀及爆破片的排出口应引至室外安全地带,不得因安全阀爆破片排气时造成危险。
9.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当含有气动系统内容:
气动系统线路图、气动装置名称型号、规格、冲程、转速等;管道内外径、壁厚、材料、耐压能力;系统在设定压力时的耗气量;过滤度等。
第九条无线电专用设备的电气装置安全要求:
1.设备应设置能控制设备电源的电气控制箱。
电气控制箱应设置在避免高温辐射、水淋及粉尘、腐蚀性气体、湿气易扩散,方便操作的位置。
电气控制箱应有设备电源总控制按纽及供电指示,且有与设备容量相匹配的熔断器。
2.一切电气器材必须选用经国家认证单位认证的安全、可靠的合格产品。
一切电气线路必须有良好绝缘。
在有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工作场所应选择耐腐蚀电器材料。
有可燃气体存在的场所应选择防爆电器。
3.设备要有重复接地的保护接零措施。
在有防静电要求的场所里要有防静电措施。
4.一切操纵杆的选择及位置布置都必须能防止操作者接触带电体及有偶然动作导致接通或断开电源的状况。
5.必须按规定顺序工作的控制按纽,应有电气联锁,防止误操作。
6.设备电气控制系统应有事故停电、恢复供电时,防止设备自动启动的装置。
7.因突然停电可以引起事故的设备,其电气装置应有保证边疆供电的自动切换装置。
8.高压、高频、有辐射危害的设备应有防止人员误入、误触及危险部位的电气联锁及警告提示。
9.设备局部照明宜采用安全电压。
应保证有足够的照度和防眩目措施。
10.设备引入电源线,要绝缘性能好、连接牢靠。
长度不宜超过2米。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无线电专用设备的使用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合理选择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地点,使设备在调试及使用时的工作环境能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符合工艺规定、方便操作、便于维修。
2.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要求,保持设备的性能,保持设备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安全性。
3.当设备运行时,由于各种原因可以导致工作环境不能达到安全、卫生规定,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增添安全、卫生设备,使作业环境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4.为保证设备使用时达到安全、卫生条件所增添的安全、卫生措施,应与设备同时交付使用。
5.使用单位要建立新设备竣工技术验收制度,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设备不验收、不使用。
6.设备所有安全装置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要做到齐全、可靠、灵敏,声光指示清晰。
7.使用单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设备使用、检查、润滑、维修、保养制度及规程,并认真执行。
8.使用单位应按设备技术资料、工艺文件、编制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9.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先经培训、考核,凭考核合格证操作。
10.使用单位应以设备及配管、配线、环境补充用于警告、提示、指令性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等。
11.使用单位应保证设备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运转。
当需扩大、提高设备使用范围、加工精度时,应由设计人员在改进方案里提出安全措施、保证设备在扩大或改变使用性能条件下,不致发生安全隐患或环境卫生条件下降、恶化。
12.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事故者,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等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由于设计、材料、制造等设备方面原因所致的事故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无线电专用设备机械电气方面的使用要求:
1.设备安装环境及基础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使设备运转时保持安全、可靠,稳定亦不因振动和其它外因作用下引起位移等。
安装设备时应予留设备及被加工件运动致超出机身部分的位置或栏杆、围栏的位置。
应保留人员操作、维修和成品、半成品堆放和通行的位置。
2.设备要拉接正式电源供电线路。
要采用重复接地的保护接零措施。
3.凡防爆、防静电工作场所的设备、管线要有防爆、防静电措施。
4.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在使用前保证齐全。
调整安全附件应于设备正常运转前调整完毕。
设备运转时不得擅自拆卸安全附件或故障使其失效。
5.设备在运行前要进行润滑,手柄要在零位。
运行后进行清理,保持设备整洁。
6.要按规定范围内使用设备。
不允许超温、超压、超长、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规定单人操作、使用的设备不得由2人以上协同操作、使用。
规定必须使用工夹具操作者禁止用手直接操作。
7.检修设备要由考核合格的、熟悉设备性能或电气线路的钳工、电工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无线电专用设备的特殊使用要求:
1.凡使用可燃、助燃、窒息性、中毒气体的设备的室内,其环境应符合上述各类气体性质的要求。
2.设备及管道上放空、吹扫、检验口,要选用金属管道,其排出气体应直接引至室外。
3.使用可燃、助燃、窒息、中毒性气体设备的室内应有良好通风,并应随时检查室内空气内的含量,发现有超标应立即寻找原因,采取对策。
4.要定期校验和调整安全阀。
更换防爆片时应选择符合规格的防爆片。
5.设备与管道的联接要严密、牢靠。
检漏时应用肥皂水或检漏仪等,禁止使用明火检漏。
6.有高温、热辐射的设备作业环境要辅以隔热、降温措施。
7.有产生废水、废水、废渣的设备要辅以“三废”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8.设备上的承压容器要按受压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
检验、修理受压容器必须由获得资格的单位进行。
不经受压容器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变更承压容器的材料、结构、附件及使用范围。
9.设备上凡用于指示设备工作状态的温度、压力、速度、频率、真空度等指示仪表要定期校验更换,确保动作指示灵敏、可靠。
10.各类容器在维修前应泄压,泄入大气或中和、置换,以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11.高温、高压、超高速运行时,如采用运动、遥控操作,应有特殊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误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与修改权属电子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