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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检查表

气瓶安全检查表

表8.4气瓶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名

联系

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和要求

检查

情况

l

气瓶充装

单位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

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

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

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

供服务。

2

人员持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

充装单位

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

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

气瓶充装

单位履行

义务的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

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

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

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

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

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

(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

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4

气瓶充装

前检查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

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和要求

检查

情况

5

不得充装

的气瓶

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充装:

1、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非自有产权气瓶;

2、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

可的进口气瓶;

3、超过检验期限或改装的气瓶;

4、钢印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5、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需进一步检验的;

8、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9、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的,未

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6

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

3倍。

称量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

进行一次核定。

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

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

对瓶直接倒气,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者其

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

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

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

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

号、充装日期。

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7

气瓶的定

期检查周

各类气瓶的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

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限为15年,每四年检验次,

最后一周期为三年;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

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8

运输、储

存、销售

和使用气

瓶的单位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

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

丁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

全技术教育。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和要求

检查

情况

9

气瓶运输

和装卸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签;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

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

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与瓶内气体起

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

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

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繁华地区应避

免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

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

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

得同时离开:

9、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0、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

会正确处理。

10

气瓶储存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

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根据气体

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存储期限,并应避开放

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

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

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和要求

检查

情况

11

气瓶销售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资质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不得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12

气瓶使用

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

装气体,并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①使用前应

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

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②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

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

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线源;③气瓶立放时,应

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④夏季应防止曝晒:

⑤严禁敲击、碰

撞;⑥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⑦瓶内气体

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⑧在可能造成回流的

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

止回阀、缓冲罐等。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注:

气瓶,其范围规定为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

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

的气瓶。

备注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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