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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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指标
(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
表单编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频度
指标属性
备注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廉租住房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棚户区改造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2012年新增
(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将原“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更名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贷款(12A14/22A06)”,并调整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表单编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频度
指标
属性
备注
A1460/A2460
12A09/22A01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0/22A02
1.地产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1/22A03
其中: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222A04
2.房产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3/22A05
(1)住房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4/22A06
其中: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统计内容扩大
A1460/A2460
12A15/22A07
其中: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终止
A1460/A2460
12A16/22A08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7/22A09
(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8/22A10
二、购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19/22A11
1.企业购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统计内容缩小
A1460/A2460
12A20/22A12
(1)商业用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统计内容缩小
A1460/A2460
12A21/22A13
(2)住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统计内容缩小
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新增
(1)商业用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新增
(2)住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新增
A1460/A2460
12A22/22A14
3.个人购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3/22A15
(1)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4/22A16
(2)个人住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5/22A17
1)新建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6/22A18
其中:
抵押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7/22A19
2)再交易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8/22A20
三、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29/22A21
1.证券化个人住房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30/22A22
2.其他证券化房地产贷款
月
余额
A1460/A2460
12A31/22A23
附: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
月
余额
附: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新增
附: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月
余额
2012年新增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廉租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校验关系B:
廉租住房贷款()=廉租住房开发贷款()+廉租住房收购贷款()+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校验关系C: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校验关系D: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E:
廉租住房贷款(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F: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G: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H: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I:
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J: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K: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L: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M: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N: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O: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P: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Q: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R:
其中: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1)住房开发贷款()
校验关系S:
附: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校验关系T:
附: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2)住房贷款()
校验关系U:
附: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2)住房贷款()
校验关系V:
二、购房贷款()=1.企业购房贷款()+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3.个人购房贷款()
校验关系W:
1.企业购房贷款()=
(1)商业用房贷款()+
(2)住房贷款()
校验关系X:
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1)商业用房贷款()+
(2)住房贷款()
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Y:
其中: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
校验关系Z: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附: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廉租住房租赁贷款()-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三、主要概念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廉租住房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农民工公寓。
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贷款。
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包括支持棚户区土地收购、拆迁、货币补贴、安置住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的贷款,不包括原棚户区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棚户区改造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等。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
农村危房改造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
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贷款。
游牧民定居工程指政府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
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
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农村房屋建设贷款。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
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的贷款。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四、数据报送要求
(一)报送频度与时间: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表(表单代码/)频度为季,于季后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统计频度及报送时间不变。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中所有指标须报送余额数据和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发生额数据。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表于2012年月日16:
00前报送年初结转数,发生额数据结转数为零。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于2012年1月日16:
00前报送年初结转数。
(二)业务类及币种: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业务类为本外币,币种为人民币。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业务类及币种不变。
(三)报送机构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报送机构范围不变。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对于同一笔贷款项目,如果既有商品房开发贷款又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贷款,应按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商品房开发贷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贷款,仅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部分数据。
如无法有效区分,按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二)对于同一笔贷款项目,如果涉及不同类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应按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别填报。
如无法有效区分,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贷款在“棚户区改造贷款”指标中统计,不包含在“廉租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指标中。
(四)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