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喷绘上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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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喷绘上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矿、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范围
指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
矿山企业的主要职业病有:
1)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2)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3)噪声及噪声聋、震动及震动病、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等;
4)除职业病外还有与职业病有关的疾病和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2、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编制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时,应将预防职业病和工业卫生方面所需的投资一并纳入计划;
3)开采用湿式作业。
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4)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AdB(A),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要佩戴防护用具;
5)根据工业场所中职业危害程度,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6)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
7)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要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8)应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盒职业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
4、职业病人的保障
1)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已确诊尘肺病者,两个月内应将其调离接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要对重点部位,岗位等进行重大隐患检查。
2、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进度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
3、企业在内部检查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中一但发现有重大隐患、立即制定重大隐患整改实施方案。
4、整改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
5、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排及人员,相关附件,包括有关专家、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等。
6、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制订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7、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整改检查情况,整改工作全过程做到有据可查。
8、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报请有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减少职业危害矿山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减少工作时间,真正体现“生产离不开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涉及的职业危害有:
噪音、粉尘、振动、高温。
1、噪音危害预防:
爆破时避免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放炮时现场员工应撤离到安全场所,尽可能地远离声源地,减少强噪音对人体的损害,炮响时可用手捂住耳朵,减少爆破对耳膜的冲击。
2、粉尘危害预防:
在爆破后开采面会产生大量粉尘,工作人员不宜马上进入现场,应待粉尘散去后进入现场作业。
粉碎工序也有粉尘危害,工作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向作业或佩戴防尘口罩,避免或减少矽肺职业病的发生。
3、振动危害预防:
在打炮眼尽量采用适度的力量握稳风枪或钢钎,作业人员应戴较厚的劳保手套,缩短工作时间,增加轮班次数,采用间歇劳动方式可有效避免或减少振动危害。
4、高温危害预防:
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减少工作时间,增加轮班班次,采用间歇式劳动方式,多喝清热解暑饮品和盐水,可有效防止或减少高温危害。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工人安全教育
凡进入矿山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矿山基本情况及生产特点;
3、与矿山生产有关的一般性安全知识;
4、矿山有关规章制度;
5、紧急救灾、救护知识;
6、个人防护知识;
7、岗位安全责任制。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学习再考试,仍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或调换工种。
考试成绩载入个人档案,由矿山安全员保存。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根据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培训并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矿山安全管理部门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取证、定期复审和换证。
3经常性安全教育
对职工要进行广泛的经常性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自终坚持不断进行。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赤脚,要戴安全帽。
2、采掘时必须做到“采剥并举”的原则,从上向下逐层开采,禁止自下而上“挖神仙洞”开采。
3、要严格按开采设计进行,不准随意乱挖滥采。
4、高空作业必须拴好安全绳,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
4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并懂得和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高层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同时,也要组织其它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管理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是方针、政策、法规;
2、是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3、是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
安全自查制度
为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督促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工作的落实,必须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领导检查与基层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经常性检查
1)专职安全员坚持巡回检查,检查重点是:
采矿场各工序、碎石机械以及用电安全。
安全员每天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2)班组长负责对本班工作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在班中做好本岗位安全检查。
3)生产岗位的员工在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安全检查,在班中做好本岗位安全检查。
4)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日前后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安全检查,如夏季防雷、防汛,冬季防冻、防滑,节日前后由矿长统一组织安全检查,并安排好停工或复工的各项安全工作。
3、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4、安全隐患的处理
1)重大隐患由矿长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
2)一般隐患由专职安全员请示生产矿长后填写“整改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安全员保存,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生产矿长,整改完毕凭整改通知单验收。
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应随时随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并组织人力和物力及时处理,做到坚决不留后患,自己处理不了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矿长。
2、矿山根据上级对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适时集中安排时间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人应密切配合,认真发动工人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及时处理,并登记造册,上报矿长。
3、安全员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分类整理,对自己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矿长解决。
4、每月20日前向安监站报送隐患排查汇总表。
5、制定预案,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规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1、例会制度分为
1)矿山安全生产专题会:
每季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分析石场的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矿山存在的重大隐患。
2)安全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生产矿长主持,安全员、组班长、全体人员参加。
2、时间安排:
1)矿山安全生产专题会:
每季度初月第一周召开;
2)安全生产例会: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一并召开;
3)安全紧急会或临时会议:
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3、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除需要处理的,必须到主持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工种(岗位),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工种(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1、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爆破工;
2)电工;
3)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4)卷扬工;
5)空压机工;
6)炸药保管员;
7)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岗位)。
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低于二十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岗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4)具备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经常检查了解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其工种(岗位);
2)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调换其特种作业工种(岗位);
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安全操作的需要,在矿山内部要经常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5)根据考核发证部门的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操作资格的培训工作;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要及时办理;
7)对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对已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复审;
9)不符合本规定的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工种(岗位)工作,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我矿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4、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6、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根据不同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害部位而确定的,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7、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包括凡在我矿内从事生产、管理的职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科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9、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10、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13、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员工工种及该工种岗位的作业需要进行配备,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台账,在台账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
14、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矿山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矿山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矿山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山负责每月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得到工伤保险补偿。
3、工伤认定的申报由安全员负责。
安全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资料,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申报。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矿山负责联系上级社会保障部门进行。
4、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矿山有关规定执行。
5、安全员会同财务负责人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赔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主要内容包括:
实际缴费总额、工伤人数、发生事故的次数、工伤赔付(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额度、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无保险是的损失费用等。
统计分析的数据上报至主管领导。
边坡安全现场管理制度
1、确定合理的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
2、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
3、先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掘进方向。
4、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
5、经常对边坡进行巡回检查,当发现边坡有裂隙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面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
6、处理隐患边坡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作业人员和设备应撤到安全地点。
7、在采场内爆破要严格控制好药量,以防止飞石伤人,减少对边坡的破坏。
8、露采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发现边坡有滑塌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9、超越露采设计权限,进行剥采作业时,安全措施必须可靠。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清退及爆破作业等工作,危险性极大,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以确保万无一失。
2、职责
1)矿山保卫处负责爆破有关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并负责从存储、领用、作业到清退等全过程的监督;
2)安全部负责有关爆破全过程的安全问题;
3)爆破工负责爆破工作的具体实施。
3、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破器材库与外部居民区、公路、铁路及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
2)爆破器材库与矿山内部相关设施和生产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3)炸药、雷管库房应设双门,外侧为铁门或铁皮包门,内侧为木结构门,限速行坡,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爆破器材库房墙体和屋面应采用不可燃材料,房顶不应采用整体浇筑钢筋混凝土结构;
5)库房应设通风防潮措施,窗和通风孔应设防小动物侵入的细密铁丝网;
6)爆破器材库应在库外设专用值班室;
7)爆破器材库应设整体隔离墙或带铁刺得铁丝网隔离,围墙高度不小于2m;
8)应有爆破器材储存和使用许可证;
9)有专职人员负责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10)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运输、发放管理制度,并执行;
11)爆破器材库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炸药和雷管不得同库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
13)库区应当设与保卫、消防部门直通的电话,设防盗报警装置。
4、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2)爆破器材的领用和清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4)爆破可能引起山坡滚石时,要在该区域或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标志;
5)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6)起爆前与爆破无关人员必须撤离;
7)临近最终边坡爆破一定要采用控制爆破或采取减震措施。
8)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一指挥;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等待,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1)爆破后要采取有效的降尘、防尘措施。
5、爆破器材的清退
爆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矿级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厂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1、在本厂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制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带班作业。
2、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3、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4、带班领导对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己带班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
6、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7、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8、带班领导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1、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1)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
2)各班组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
3)各班组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
4)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
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1)安全生产办的活动;
2)培训程序评估;
3)变化管理流程;
4)检查系统;
5)职业卫生监测;
6)事故调查;
7)标准化规范评价;
8)系统评审;
9)风险评价;
10)内部评价。
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等方面的管理。
3管理职责
1、安全部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2、安全部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等工作。
3、工会、纪检监察部有权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工作。
4具体内容
1事故、事件的定义
事故、事件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事故、事件分类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事件上报范围及上报时间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采区区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公司安全部和主管经理;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采区区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公司安全部和主管经理;
安全部要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员在按照2)上报的同时,安全部(公司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员在按照2)上报的同时,安全部(公司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部(公司办公室)在按照3)和4)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事故、事件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8)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安全部应当按照3.3的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10)各单位要对发生的下列事故、事件上报公司安全部:
(1)人身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相关方投诉;
(7)未遂、违章。
5、报告的方式:
电话、电传、书面材料等。
6、事故、事件的调查
1)事故调查程序:
组织调查组,书面任命事故调查员,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2)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车间专职安全员为事故调查员,组织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部和主管经理;
(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