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镇富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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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镇富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朝阳镇富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朝阳镇富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居住的一切组织和村民,以及流入我村暂住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我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有村委会下设的“村民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目的是使全体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村民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村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民计划生育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计划生育议事会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组成。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

组织和带领村民制定并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完成街道下达的人口与计划责任目标。

不断地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教育推动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村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宣传教育广大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依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制定本村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提交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审定后负责具体实施,保证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和各项工作指标的落实。

3、认真落实和完成我村与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状和各项任务指标。

4、对提出生育、再生育申请的夫妇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查,帮助办理《生育证明》或《再生育证明》。

5、组织村民制定并遵守《计划生育公约》,大力的开展三大工程,防止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

6、依法求实填报计划生育各项统计数据。

7、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和监事会、共青团、妇联、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专职计生员,负责主持村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计划生育条例》。

2、执行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3、为村党支部、村委会计划生育决策做参谋,做好对计划生育服务户长的业务培训。

4、认真做好人口统计求实及药具发放和随访工作。

5、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八条我村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服务户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年度人口计划的调查摸底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

3、准确掌握屯、社计生基础情况,及时上报。

4、执行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下设村民自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就地、就近、双方自愿的原则,每十户划分一组。

自管组长由当地群众威信高、知识面广、热心于计生工作的党员、团员、协会会员自愿担任,无偿为组内成员服务。

自管组长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服务户报告家庭人口变动、婚育、避孕措施、流动人口等情况。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共同管理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要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其任务是: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制定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等,监督村干部和计生专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村计划生育协会要通过自身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及时为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及科技致富知识,带动群众少生快富,宣传教育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开展各种形式的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3、定期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发挥协会群众组织的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村计生协会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未婚青年管理

第十二条未婚青年要严格遵守国家《婚姻法》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1、结婚前要自觉接受《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优生优育指导。

2、鼓励晚婚晚育,禁止非婚生育。

3、结婚登记后主动找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建档建卡手续,并在新婚后主动去办理生育证明手续。

4、未婚育龄男女必须与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章育龄夫妇管理

第十三条再婚夫妇要求生育时,应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说清生育史或抱养、送养史等有关情况,经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条件后,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协助办理再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凡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夫妇,应在婚、育后三日内向社中心服务户长报告婚、育情况。

第十五条按时参加两个月一次的孕情检查和半年一次的透环。

如因措施失败造成的意外妊娠,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婴儿出生3个月后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育龄夫妇,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育龄夫妇应与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六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九条凡是离开本村到外地打工、经商、的育龄人员,事先必须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报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凡到本村暂住,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育龄人口,必须持有户籍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查验后,方可在本村居住。

计划生育方面按常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必须无条件接受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到外省、市的本村育龄人口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按要求每季度寄回村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流入本村的未婚育龄青年计划生育方面也要按常住人口管理,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流出到外地居住、经商、打工的户籍地在本村的育龄男女青年,结婚、怀孕和生育时,要及时向本村、社计生工作人员报告,(女青年外嫁除外)。

第二十四条流入的成年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征收或处罚。

二十五条流动人口必须与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七章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实行晚婚晚育者,给予新婚夫妇提供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待遇:

1、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宅基地。

2、优先享受上级拨给的各种扶贫贷款、农用物资及生产资料,以及租赁承包村的机动地,优先承包荒山荒地。

3、对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村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适合自身的致富项目,资金上给贴息、技术上请专家、销路上找门路。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一次性奖励200---300元。

第二十九条经举报村里不撑握的政策外怀孕,生育等问题,经核实的,由村委会一次性奖励举报者50元。

第三十条政策外怀孕未主动终止妊娠者,责令10日内终止妊娠,并处理十户自我管理小组的其他成员。

第三十一条违法生育的除相关部门按省、市《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村里缓批宅基地,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者,限30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的,村里收回流入人口在本村承包和租赁等一切事宜。

流出的人员在流出之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找担保人对流出人员的情况进行担保。

及时签订流出合同。

第三十三条包庇隐藏政策外怀孕而造成违法外生育的,按村规民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的,停止优待,收回一切所得。

第三十五条因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政策外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对瞒报、虚报出生人口,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除按有关岗位责任制兑现处理外,建议由村民代表会作出决议,给予必要的处分。

村务公开

第八章村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村在村内设立户外公开栏,公开村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奖励扶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

由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情况,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由街道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中的行政执法权归环城街道或舒兰市人民政府执行。

 

 

 

村民计划生育公约

为保障我村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进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进一步提高村民素质和文化程度,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家庭热爱计生

二、遵规守法落实国策一对夫妇提倡一孩

三、知情选择接受指导按时孕检措施长效

四、二胎生育要按条件计划生育利国利民

五、流动人口及时办证外来住户签订合同

六、出生监测优生优教女儿传后观念更新

七、村民自治主动参与违法婚育人人监督

八、生殖保健崇尚科学维护利益关爱女孩

九、敬老爱幼礼待宾客讲究卫生保护环境

十、美化村容多种经营帮贫扶困共同致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夫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自愿结为夫妻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再生育证明》,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依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参加每年四次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事后要及时补检。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委员会请假。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事件,发现村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缥民委员会查证属实的,不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正确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如当事人拒不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及村给予的优惠政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低三下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对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村民充分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谎话家庭优先享受。

3、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100元,村民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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