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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规定

附件1: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

国有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及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

(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行

1.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行的条件:

(1)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2)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3)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筹建方案。

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权限。

由二级分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的要求。

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审批权限。

应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开业申请,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4)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的有关要求

●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

1.自助银行的定义:

自助银行指国有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2.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资产质量良好;

(2)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5.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要求

(1)国有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2)自助银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原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原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3)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

(4)自助银行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

(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

2.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权限。

由二级分行提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4.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要求。

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权限

银监分局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2)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审批权限。

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

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

(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国有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的审批权限

(1)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总行。

(2)降格申请向山东银监局提出,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以上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

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是指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

2.国有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

(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权限

(1)申请人应当是拟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

(2)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要求

1.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国有商业银行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3.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4.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方可复业。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5.变更事项(机构升格、降格、营业地址及名称变更)。

三、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

(一)国有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终止营业,不含被依法撤销的情形。

(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权限

1.国有商业银行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报告

(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条件

1.新业务的准入实行一级法人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办理己经银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其上级机构授权的新业务,或已包括在经批准的业务种类中的业务品种。

2.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其总行未开办的新业务,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其总行统一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银监分局不受理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新业务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业务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业务开办报告。

2.总行对分(支)行开办新业务的授权。

3.银监会或其它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总行开办新业务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开办新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开办新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或协议。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业务报告的要求

1.申请开办新业务的机构应在新业务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分局报送开办新业务的报告。

2.报告类个人理财业务应在开办前10日报送有关材料。

3.报告类电子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1个月报送有关材料。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须经任职资格核准的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1.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以及主持工作3个月以上的支行副行长;

2.分行风险总监、风险主管;

3.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二级分行行长助理;

4.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是指参与本行经营决策,独立分管业务工作、签发文件等。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履职能力条件

(1)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2)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

(3)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3.学历及工作经历条件

(1)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主管以及其他应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2)拟任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3)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4)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4.需提出个案申请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机构认为拟任人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须申请个案审核:

(1)拟任人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的;

(2)拟任人学历、从业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拟任人学历未达到规定要求,也未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

5.不适宜条件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2)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3)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4)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5)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6)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7)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9)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应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核准的条件

拟任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1)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2)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3)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4)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三)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纸质申请材料

(1)主要内容

●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任职资格申请表。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个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

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个人承诺书。

内容至少包括:

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报告至少包括: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②合法合规情况;③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2.电子申请材料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

(2)格式使用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

基本信息依照客户端程序预设的内容填写。

(3)附件报送以下内容:

●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其他申请材料目录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4)外籍人士的有关证明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等原件、以外文书写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中文译本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四)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权限

1.国有商业银行下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主管;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主持工作3个月以上的副行长;

(3)其他应纳入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4)以上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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