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充足率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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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充足率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docx

新资本充足率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

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

一般说明

1.报表目的:

新四大监管工具定量测算。

2.报表内容:

共包括五张工作表和一张校验表,五张工作表分别为资本定义、杠杆率、贷款拨备比率、LCR和NSFR。

3.文件命名规则:

上报EXCEL文件请按以下方式命名: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上报日期-版本号”。

机构类别为:

国家开发银行(01)、国有商业银行(02)、股份制商业银行(03)、城市商业银行(04)、农村商业银行(05)、农村合作银行(06)、外资法人银行(07)、非银机构(08)。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10年11月12日上报第一次数据,则命名:

02-中国工商银行-20101112-V1;如果该行当日又修改重报数据,则命名:

02-中国工商银行-20101112-V2,以此类推。

4.数据报送方式:

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

5.数据口径和时间:

2010年6月30日法人口径数据。

6.数据单位:

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

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具体要求同非现场监管报表。

9.数据报送和审核流程:

银行自查无误后报主监管员,主监管员审核无误后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统计部。

10.数据答疑流程:

主监管员负责所辖银行的解释答疑,监管部门负责对主监管员的解释答疑,统计部负责对监管部门定量测算联系人的解释答疑。

资本充足率测算报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资本定义》报表填报按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监管改革方案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指标所需的各项目内容,以及为确定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改革方案所需的测算分析项目内容。

第二部分:

具体说明

本表中黄色格为需要银行机构填报的内容。

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1实收资本]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2.C](实收资本)保持一致。

[1.2资本公积]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

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3.C](资本公积)保持一致。

[1.2.1固定资产重估储备部分]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本项目原则上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3.1](重估储备)相对应。

[1.2.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如果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已在扣减项中扣除的,不再包括在此项中。

[1.2.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以及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以及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2.4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2.5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

[1.2.6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

[1.3未分配利润]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7.C](未分配利润)保持一致。

[1.3.1当期利润中根据本机构利润分配预案预计分配的数额]本项目反映若当期税后利润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扣除的预计分配数额。

[1.3.2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3.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3.4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未实现净利得部分。

[1.4盈余公积]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4.C](盈余公积)保持一致。

[1.5一般风险准备]本项目反映按照风险资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5.C](一般风险准备)保持一致。

[1.6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本项目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8.C](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保持一致。

[2.1商誉]本项目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2.1A](商誉)保持一致。

[2.2无形资产(不含商誉)]本项目填写除商誉之外的无形资产净值(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2.1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填报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2.3递延税资产净值]本项目反映递延税资产减去递延税负债后的净值,等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22.C](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减去《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48.C](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2.3.1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3.3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指在[2.3递延税资产净值]中,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部分。

[2.4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本项目填报已提准备与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间的缺口,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2.6A](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保持一致。

[3.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本项目填报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不含收购溢价),非大额投资指不超过被投资机构所有者权益10%的普通股投资。

[3.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股投资]本项目填报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股投资(不含收购溢价),大额投资指超过被投资机构所有者权益10%的普通股投资。

[4.1贷款(含拆放同业)损失一般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根据贷款(含拆放同业)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4.2A](贷款(含拆放同业)损失一般准备)保持一致。

[4.2已提取但未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本项目主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填报国有商业银行已提取的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04号)前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但按银监办发[2010]104号文要求不能计入的部分。

其他机构此项填0。

[5.1现行法下加权风险资产]本项目填报现行法下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应等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8.A](加权风险资产)+[9.A](市场风险资本)*12.5。

[5.2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本项目填报机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应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6.5A](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保持一致。

[5.3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需扣减部分]本项目填报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应从资本中扣减的部分。

[5.4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本项目填报机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应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6.4A](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保持一致。

[5.52009.07.01之后持有的他行次级债]本项目填报机构在2009年7月1日之后持有的他行长期次级债,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应从二级资本中全额扣减的部分。

[6.1持有他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等现行法下二级资本工具]本项目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他行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等现行法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总额,包括2009年7月1日之前和之后持有的。

[6.2本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按现行法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本项目填报机构发行的境内外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等现行法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总额。

[6.2.1符合BIII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要求的本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今年发行的符合BIII严格标准的二级资本工具。

[6.3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本项目填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等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8.A](加权风险资产)。

杠杆率测算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杠杆率指标旨在通过建立基于总风险暴露、简单的、非风险敏感性的支持性手段,强化以风险为本的资本监管。

本表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指引框架以及7月26日的新闻公告规定的内容来设计的。

第二部分:

具体说明

杠杆率指标衡量的是高质量资本与总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指在BASELIII的框架下,根据《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文件要求,核心资本必须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充分吸收损失,主要包括普通股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次级的、对非累积的红利和息票支付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也没有激励赎回的机制)。

同资本定义测算表中的7.1核心资本和7.4核心资本扣减项之和。

本次测算对于核心资本选用的是资本定义测算中的基本方案,不考虑严格方案。

[2.核心资本扣减项]:

同资本定义测算表中的7.4核心资本扣减项。

本次测算对于核心资本选用的是资本定义测算中的基本方案,不考虑严格方案。

[4.表内总资产]:

与非现场监管报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的[25.C](本外币合计的总资产)保持一致。

[4.1其中:

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同非现场监管报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23.2C](本外币合计的衍生金融资产)保持一致。

[5.表外项目(不含衍生产品)]:

是填报机构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例如,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承诺、回购协议、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等业务,不包括衍生产品。

与非现场监管报表《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扣除“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风险资产”后的表外转换前风险资产保持一致。

[5.1其中:

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

指填报机构在任何时候无需事先通知,就可无条件取消承诺,或者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承诺可有效地自动取消。

[6.衍生产品(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填报机构将衍生产品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结果填在本项目中。

现期风险暴露法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按盯市价值计算出的重置成本(MTM),另一部分是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由衍生交易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

现期风险暴露=重置成本+Add-on=估盈(正公允价值)+名义本金*固定系数。

(估亏交易的公允价值一律取0)

固定系数对应表如下: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贵金属(不包括黄金)

其它商品

≤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且≤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

1.5%

7.5%

10.0%

8.0%

15.0%

本项目数据与非现场监管报表《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加权后的“6.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风险资产”数据保持一致。

贷款拨备比率测算表填报说明

[1.贷款损失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包括贷款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

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报表《G0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中的“1.G贷款损失准备”保持一致。

[2.各项贷款]:

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报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2.C](本外币合计的各项贷款)保持一致。

流动性覆盖率(LCR)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表反映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填报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是否足以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

第二部分:

具体说明

本表中境内指法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内地区;境外指法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

本表中银行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

本报表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采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定义,即过去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小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

本报表的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在境内指公用企业(例如: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

本报表风险加权系数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发(2004)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表按法人口径填报数据时应按总量填报,不扣除集团内部交易的数据。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1.流动性资产

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应是可提供给填报机构司库部门使用,在未来30天内能转为现金以弥补资金缺口的资产。

这些资产需满足如下要求:

(1)无变现障碍;

(2)不可与交易头寸的对冲交易相关;

(3)不可用于抵押品(除了按协议可再卖出的借入或购买的债券);

(4)不可用于结构性交易中信用增强的用途;

(5)发行方不能为银行、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

(6)具有央行可接受性。

[1.1优质资产]

[1.1.1现金]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1.2央行准备金]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不含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对于压力情况导致存款流失,相应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下降部分可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在此填报。

[1.1.3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债券]

[1.1.3.1主权国家发行的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主权国家发行、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债券。

[1.1.3.2主权国家担保的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主权国家担保、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债券,其中若只对债券的部分金额进行了担保,则只计算担保部分的债券金额。

例如:

可流通的政策性金融债、资产管理公司债、汇金债、地方政府债。

[1.1.3.3央行发行或担保的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央行发行或担保、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债券。

[1.1.3.4非中央政府的公营部门发行或担保的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发行或担保、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债券。

例如:

房利美发行的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无担保债务或担保的MBS。

[1.1.3.5其他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的BIS、IMF、欧洲央行、欧盟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债券。

例如:

熊猫债。

[1.1.4由银行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本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的、由填报机构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本币发行、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主权政府或央行债券。

[1.1.5由银行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外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由填报机构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外币发行、风险权重系数为0%的主权政府或央行债券。

[1.2附加资产]

本项目所填入的债券金额应扣除在项目1.1.3至1.1.5中已经填入的债券。

[1.2.1非金融公司的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的非金融公司债,该债券在过去10年或流动性压力较大时期的30天价格最大贬值或折扣增加率不超过10%。

境内机构发行的债券暂采用本地机构的债券评级,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使用国际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1.2.1.1评级AA及以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最低评级为AA级的债券。

[1.2.1.2评级为AA-]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评级为AA-级的债券。

[1.2.1.3A-至A+的评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评级为A-级至A+级的债券。

[1.2.2非自身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非自身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该债券在过去10年或流动性压力较大时期的30天价格最大贬值或折扣增加率不超过10%。

[1.2.2.1评级AA及以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非填报机构自身发行的、最低评级为AA级的资产担保债券。

[1.2.2.2评级为AA-]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非填报机构自身发行的、评级为AA-级的资产担保债券。

[1.2.2.3A-至A+的评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非填报机构自身发行的、评级为A-级至A+级的资产担保债券。

[1.2.3主权国家发行的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由主权国家、央行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风险权重系数为20%或评级在AA-以上的债券。

例如:

铁道部发行的债券。

[1.2.4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20%风险权重)发行的债券]

[1.2.4.1有资产担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由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直接发行、风险权重系数为20%或评级在AA-以上的资产担保债券。

例如:

美国GSE发行的风险权重系数为20%的CMO;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发行的债券。

[1.2.4.2无资产担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处于非抵押状态、由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直接发行、风险权重系数为20%或评级在AA-以上的无资产担保债券。

例如:

房利美、房地美、FHLB发行的风险权重系数为20%的无资产担保债券和MBS。

[1.2.5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20%风险权重)担保的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担保、风险权重系数为20%或评级在AA-以上的债券。

例如:

房利美、房地美、FHLB担保的风险权重系数为20%的债券。

[2.净资金流出]

[2.1资金流出]

本项目所反映的资金流入流出为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该提前到期期权可使存款或融资的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下同)的资金流动,对于存放于填报机构的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存款的罚金不大于利息损失则视为30天内到期的存款;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罚息大于利息损失的,应按其剩余期限划分,余期超过30天的不能填列。

由于目前境内商业银行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没有实施惩罚措施,对于零售和中小企业余期一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按余额的75%比例填入相应的统计项目,对于其他余期一个月以上存款全部视同一个月之内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境内填报机构应将存款余额均填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项目。

本项目中的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包括第三方存管账户、代发工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账户或客户支付银行贷款账户等。

项目2.1.1至2.1.3仅填入本金,利息相关内容填入项目2.1.6。

[2.1.1零售存款的资金流出]

零售存款定义为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实体的银行存款。

[2.1.1.1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的零售存款。

[2.1.1.1.1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2.1.1.1定义的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1.1.2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2.1.1.1定义的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1.2无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提前到期期权的零售存款。

[2.1.1.2.1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2.1.1.2定义的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1.2.2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

本项目填入2.1.1.2定义的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2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的非自然人存款及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批发融资,该存款或无担保批发融资由公司客户(分为中小企业和非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客户、主权国家、央行或公营部门提供。

[2.1.2.1中小企业]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非金融类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的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批发融资,要求从单个中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小于1500万元或等值外币,若不满足,则视同非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填入2.1.2.2中相关项目。

[2.1.2.1.1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的、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中小企业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存款。

[2.1.2.1.2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的、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中小企业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存款。

[2.1.2.1.3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的、无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中小企业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存款。

[2.1.2.1.4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的、无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中小企业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存款。

[2.1.2.2非中小企业公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由非金融类、非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所有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的公司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批发融资。

[2.1.2.2.1与银行有业务关系]

本项目反映与填报机构有业务关系(例如现金管理或其他资金管理等实质依存关系)的非金融类、非中小企业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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