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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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及疫情报告
主讲人:
***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畜禽标识
一、畜禽标识的概念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三、主管部门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畜耳标样式
(一)耳标组成及结构
家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二)耳标形状
1、猪耳标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
图6-1猪耳标示意图
2、牛耳标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图6-2牛耳标示意图
3、羊耳标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图6-3羊耳标示意图
(三)家畜耳标颜色
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四)耳标编码
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
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图6-4猪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5羊耳标编码示意图
图6-6牛耳标编码示意图
五、家畜耳标的佩带
(一)佩带时间
新出生家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畜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家畜,在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
家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重新加施,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编码。
(二)佩带工具
耳标佩带工具使用耳标钳,耳标钳由家畜耳标生产企业提供,并与本企业提供的家畜耳标规格相配备。
(三)佩带位置
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消毒
佩带家畜耳标之前,应对耳标、耳标钳、动物佩带部位要进行严格的消毒。
(五)佩带方法
用耳标钳将主耳标头穿透动物耳部,插入辅标锁扣内,固定牢固,耳标颈长度和穿透的耳部厚度适宜。
主耳标佩带于生猪耳朵的外侧,辅耳标佩带于生猪耳朵的内侧。
六、登记
防疫人员对生猪所佩带的耳标信息进行登记,造户成册。
七、牲畜耳标的回收与销毁
(一)回收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二)销毁
回收的牲畜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三)检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牲畜饲养、出售、运输、屠宰环节牲畜耳标的监督检查。
(四)记录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订购、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回收、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二节养殖档案的建立
一、养殖档案的主要内容
防疫人员应协助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包括: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养殖档案表格
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附件1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
畜禽标识代码:
名称
养殖品种
规模
地址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小区)有关情况简介
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四、环保设施:
现场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市农业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
1、圈舍号:
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
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产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
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
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
1、时间:
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
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
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
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
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
数量
免疫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
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
1、时间:
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
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
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
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
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
1、畜禽标识编码:
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
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
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
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
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
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
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
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
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
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
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
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
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
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
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
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
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
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第三节 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
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若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没有及时做出反应,可直接向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在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应采取隔离措施,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防止疫情扩散。
二、报告形式
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五、重大动物疫情认定程序及疫情公布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