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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后,“人”还是人吗

2019年07月19日07:

54:

59

来源:

新京报

美国当地时间7月16日,脑机接口创业公司Neuralink首席执行官,同时也是特斯拉、SpaceX公司掌门人的埃隆·马斯克召开新闻发布会,称Neuralink已经找到了高效实现脑机接口的方法。

利用一台神经手术机器人向大脑内植入4-6微米的线,可以直接通过USB-C接口读取大脑信号,甚至可以通过iPhone控制,接收大脑信息和向大脑输入信息。

脑机接口是人机结合的最佳路径

人机交融最初的想法来自一些临床医生和科学家,该技术用于帮助病人,尤其是大脑和四肢受到伤害,思维和行动不便的人,而且研究也获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果。

但是,到了马斯克这里,似乎有了更大的野心——他希望从脑机接口突破,进而转为人机交融,通过iPhone就可以获得大脑的想法,并控制大脑。

目前对于大脑,人们能认知到的是,大脑分为大脑皮质和边缘系统两层或两大系统。

前者处理复杂思想、推理和长期规划,后者用于控制情绪、长期记忆和行为等。

但是,马斯克认为大脑还应当有第三层或第三大系统,也就是电脑贮存的所有人类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体现为今天的数字化。

由于没有脑机接口,这些人类的知识和技能不能转化为实际的力量和效果,所以需要一个脑机接口。

换句话说,脑机接口就是大脑的第三层或第三大系统。

今天的人类已经是半电子人、半数字人或半机械人(赛博格,Cybrog),每个人都依靠电脑、手机工作和生活,这些机器里都安装了应用程序或人工智能软件。

离开了它们,人们就无法生活,或者无法舒适地生活。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已经与机器融合了,至少是部分融合。

现在要做的事,就是让人机更全面和完美地融合起来,脑机接口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路径。

Neuralink的目标就是消除中间的障碍,不只把人类目前所掌握的力量直接导入大脑中,而且可以实现思维、想法和信息的直接沟通,所有想法和计划都可直接从一个人的大脑转移到另一个人。

人机结合将重新定义人的属性

这些设想看起来很美好,也很理想。

但实际上,这是让人转变为电子人或数字人,或者让人与人工智能实现共生。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并且涉及脑机接口的两种技术竞争。

一是植入性,另一是非植入性。

前者对人的伤害性比较大,后者虽安全,但信息传递效果不是太好。

现在,Neuralink的势态表明,植入性脑机接口既在技术有了突破,也通过了一些动物试验,有可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

即便这样,也不可避免地会再次出现类似拷问,即人类是否要取代“上帝”。

当然,这个“上帝”就是自然规律。

此外,对于这种将改变人类演化进程和改变人类生活的方式,是否有伦理上的自洽。

伦理上的自洽并不复杂,也就是人机结合的利弊权衡,即是有益于人还是伤害人,是符合人类的自然演化,还是对人的异化?

人机结合是有益于一小部分人,还是大部分人?

人机结合一个很简单的场景是通过iPhone就可控制大脑并传递信息。

那么,谁来控制iPhone,会不会在现实生活中重演《1984》中的场景?

即便认为互联网只是点对点的联系,没有集权和单一控制中心,那么,人机结合后的大脑与大脑的信息交流和接收,会不会变成混乱和无序?

即便所有的技术和伦理问题都能解决,所有人都依靠人机结合而获得了超人的力量,真实的生物人是否会退化而死亡,并进而变成物理人?

因为用进废退是人和生物演化的基本原理之一。

人机结合的结果要么是人的异化,要么是涅槃。

因此,尽管人机结合的伦理拷问相对简单,但是,也远比克隆人、人与动物基因交换要严重和复杂得多。

也因此,尽管马斯克和Neuralink声称他们的脑机接口已经有了技术突破并进行了动物试验,并且打算于2020年开始人类试验,但美国卫生主管机构如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等能否批准,仍是个未知数。

□张田勘(专栏作者)

唯有健康发展才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春天

2019-07-1807:

45:

18政能亮

文丨特约评论员马亮

7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三点措施,包括:

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发展环境和推进“互联网+监管”。

国家对平台经济寄予厚望,认为平台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潜能,并提出了推动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会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要求加大力度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助“双创”,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如果相关指导意见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必将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平台经济的春天不再遥远。

互联网平台经济包括许多新兴业态,如我们所熟知的网购、团购、共享出行、民宿、外卖、点评、导医等,都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

许多平台经济是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但是平台经济又不限于此,而是包括一切以互联网为依托和带有交易和共享属性的商业模式。

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借助互联网来“搭台唱戏”,为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各方提供撮合、交付、支付、反馈、监督等公共功能。

平台经济不受地理边界和业态模式的制约,可以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整合和集约化利用,因此在创新创业方面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空间。

由于平台经济的创新潜力,这个领域在短短几年就涌现出了一批“独角兽”企业。

平台经济的发展潜力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各地政府部门却对其却莫衷一是?

究其原因,和许多具有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一样,平台经济带有破坏性创新或毁灭性创新的特点。

一方面,平台经济会让许多传统业态面临挑战,导致相关行业的快速衰退和人员失业。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会创造巨大商机和许多新型就业机会,并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

平台经济的这种特点使政府部门对其爱恨交织,经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态度,在传统行业和平台经济之间摇摆不定。

全球各国政府都普遍面临平台经济的监管难题,往往在一放就乱和一管就死这两个极端之间反复徘徊。

但是,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平台经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以后,多数采取开放包容的监管立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从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态势来看,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础和经济发展势头,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多家平台企业很快发展成为行业领头,并在全球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健康”的迹象,如恶性竞争、违法经营、用户歧视等,使其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创时期以后,平台经济已经进入行业洗牌和业态重整的关键时期。

如果不对平台经济予以规范和支持,可能会使其面临生存危机和发展难题。

由此可见,政府在此时对其加以规范,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17日的会议明确指出,要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由虚转实和向社会服务业拓展。

目前的主流平台经济仍然集中在消费型服务业,而很少进入医疗健康、教育、养老家政、旅游、体育等服务领域。

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在支撑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方面也力度不够。

推动平台经济发展“互联网+服务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使其从过度竞争的“红海”转向尚待开发的“蓝海”,有利于平台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由于平台经济是新生事物,在市场准入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同既有监管框架无法兼容,使其往往不得不在灰色地带上运行。

更有甚者,一些平台经济甚至长期处于“法外之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公正对待。

因此,需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包容审慎监管,为平台经济所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调整提供契机。

目前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理顺,并影响地方政府部门对平台经济的态度和立场。

比如,由于税收分成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平台经济的繁荣并没有给各地政府带来期望的在地税收,使其加大对平台经济投资和扶持的积极性不高。

再如,平台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较大,而实体经济从业者的施压也令地方政府左右为难。

因此,要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方面下功夫,为平台经济的关联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政务服务和配套政策。

这意味着要正式承认和充分肯定平台经济的合法地位,赋予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身份,并让平台经济可以共享“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制度红利。

最后,也要认识到平台经济本身的潜在风险,避免平台经济出现恶性竞争、劳动剥削和用户歧视等问题。

平台经济有天然的行业垄断倾向,往往会采取许多有违市场竞争原则的手段恶性竞争。

因此,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调查,避免平台经济恶性竞争和垄断化。

平台经济使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从业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相对于强大的平台企业而言,从业者是全方位的弱势群体。

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保障新型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并推动平台经济的企业社会责任。

与此同时,也应做好传统业态同平台经济同台竞争和退出市场的配套工作,使平台经济的发展不至于造成社会不稳。

此外,还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平台泄露数据、滥用信息和“杀熟”等现象发生。

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互联网+监管”的能力,能够在配套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AI换脸“定制”女星淫秽视频:

新技术不能这么用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2019-07-1818:

13

作者:

敬一山

  新京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随着AI技术走红以及门槛降低,售卖明星换脸的淫秽视频已经成为一门地下生意。

XX贴吧中部分标榜“换脸+女明星姓名”的发帖者,售卖通过AI换脸技术合成的视频,价格可4元一部,也可158元打包购买700部视频,多位知名女明星频被提及。

  传播淫秽视频是违法犯罪,滥用女明星肖像是侵权,这都是毋庸多言的常识。

可是看相关新闻后的跟帖,不少网友忧心的却是,“以后女明星真有艳照门是不是可以甩锅给被换脸”。

这当然可能是玩笑话,但也从一个侧面印证:

技术本身没有善恶,是人的认知和意图决定了善恶。

因而最值得担忧的,其实不是新技术如何应用,而是各方对新技术的认知偏差。

  这已经不是AI新技术第一次引发争议。

此前,曾有借助AI技术自动“脱掉”女性衣服的APP,也有人想做“原谅宝”产品,以检测女性是否从事过色情行业。

而从保护未成年人、净化互联网空间的角度看,“398元包教会,学生打七折”的AI换脸技术,更是毫无下限。

  在一些技术主义者看来,他们只需要考虑新技术给社会带来的新可能,而无需考虑可能导致的后果。

这样的想法显然太过天真:

当技术走出工程师的电脑,走向社会应用,就必须考虑现实应用场景的合法、伦理性,以及不遵守合法、伦理性时可能导致的灾难。

  幸好,这两项“创新”很快遭到舆论猛烈抨击,已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创新者”非但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反而为之付出惨痛代价。

这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随着AI技术的发展,追求新机会的创业者们当然可以展开想象力,但在创新过程中,最好记得法律和伦理的边界。

不要侥幸于新技术的监管或者法规的滞后,因为,公共伦理、社会舆论同样是无形但却有力的约束。

  当然,这是对主观并不存在作恶意图的技术信奉者而言,对于用淫秽视频“定制”女星的这些人来说,他们本就在铤而走险,他们信奉的不是技术,而是利益。

无论有没有使用新技术,都在法律打击的范畴之列。

新技术的出现,只不过是给他们制造了赚钱的新噱头而已。

所以,针对此种互联网乱象,重要的还是加强执法力度。

除了供给方之外,还特别需要提醒淫秽视频的购买者。

参与定制,甚至提供女性照片给对方,这等于是在参与违法犯罪,面临不可测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若技术被应用于此类违法行为,实际上影响的,是人们对技术本身的信任。

像淫秽视频“定制”女星这种事,不会创造什么新的可能和福利,不过是用新技术满足庸俗的嗜好和盈利的冲动。

对其批判和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该是最好的回应。

(敬一山)

高艳东:

让法律成数字经济发展动力

2019-07-1902:

22环球时报高艳东

  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数据泄露、自动驾驶失控等新风险。

法律人多主张积极立法、控制新风险。

  对于恶意利用技术的电信诈骗、网络色情、P2P非法集资等黑灰产业,各国都在严厉打击,我国也在不断出台新法律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通过立法控制新风险之前,法律界也应重视法律干预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为创新企业减轻制度负担,避免敏感型立法过度干预产业革命。

  首先,信息技术的风险不能被夸大。

互联网、人工智能大大降低了社会风险。

一方面,新产业风险的危害性后果低于传统领域。

例如,同样是财产犯罪,工业时代的主要方式是入户盗窃、街头抢劫,谋财常常害命。

而网络时代的财产犯罪,主要是通过窃取个人数据实施网络诈骗,其危害往往限于经济损失。

又如,网约车带来了司机杀人的风险,但根据统计数据,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犯罪率是网约车司机的13倍。

因为网约车全程都留下了司机信息和行驶数据,其破案率远高于传统出租车领域。

  另一方面,新技术产生风险的同时会消除传统风险,提升人类社会的安全性。

例如,自动驾驶有风险,但与人工驾驶相比,成熟的自动驾驶技术将让醉酒驾车、闯红灯、超速驾驶等交通事故的概率基本归零。

同样,人工智能会带来机器杀人的风险,但这一新风险必将大幅度降低人类在高危行业与高风险行动中的死亡率。

  其次,对新产业,法律适度的不作为也是作为。

例如,2017年中国移动支付的规模已经达到美国的70倍,但如果当年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对移动支付执行强力监管和审批制度,支付宝很难取得今天的成绩。

如果对新产业风险过于敏感,积极干预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国数字经济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规模。

  法律不能跑在产业发展之前预设屏障。

任何新产业都会带来新风险,法律在防范技术风险的同时不能过度干预产业发展。

切不可产业未动,法律先行。

例如,在人工智能产业还在萌芽之时,法律人已经在讨论如何防范“人工智能超越人类”等危险。

事实上,汽车、电脑都是有特定功能的机器人,机器的某一项能力超越人并不可怕,人类的运算能力被电脑代替,但人类马上会开发出新能力——设计算法。

与动物不同,人类有强大的进化与改变能力,在传统能力被机器超越后,人类就会不断开发出机器没有的新能力。

认识到这一点后,法律就不必担忧“防止AI控制人类”等伪命题,更不能超越产业发展的现状预设禁区从而阻碍技术发展。

面对新领域,法律界应当确立“技术没有原罪、创新没有边界”的理念,加快5G、lot、区块链、AI等新兴技术应用的速度,催生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

法律应当制裁使用原子弹的人,而不是禁止发明原子弹的技术。

  最后,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非限制产业创新。

在中国互联网经济已经发展到全球第二大规模时,大量立法的趋势不可改变。

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早期,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促发展、保创新。

一方面,立法的目的是消除民间创新的禁区。

2018年,美国特斯拉公司发射重型火箭并开展了探索火星的项目。

作为民营企业,这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站在国际竞争的高度,所有与高科技相关的产业都不应该有制度限制。

立法应当实现公私企业同等享受政策优势和金融扶持,逐渐放开垄断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航天、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建设。

  另一方面,立法不能“正确但无用”,立法的目标是发展空间而非道德高度。

例如,2018年生效的欧盟GDPR,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强化企业责任,虽然起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正确与道德正当,但严重限制了欧盟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世界前20大互联网公司无一是欧洲公司就是明证。

  曾经,黄仁宇先生提出了大历史的概念,今天,我们也应当有大格局的法律观。

法律人应该站在全球竞争、人类发展的立场,放下身段,做好数字经济的服务者。

面对新技术风险,法律人应当抛弃零风险的理想主义。

法律不能成为新型产业的制度瓶颈,而要成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动力。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瞬雨:

脑机交互,只是想象空间很大

2019-07-1902:

22环球时报瞬雨

  美国神经科技公司Neuralink的创始人埃隆·马斯克近日宣布,“脑机接口”研究取得新进展,目前,研究人员已在猴子身上进行了实验,让猴子能用大脑控制电脑。

  消息公布后,科技界一片欢呼雀跃之声,也有关于“黑客帝国降临”的担忧。

这并不奇怪,每一次新技术的发展,从进入公众视野到真正的实用普及,都会经历一波三折。

十多年前,虚拟现实在实现了视觉虚拟后迎来第一波浪潮,然后卡在了网络带宽上;第二波浪潮随着穿戴设备而来,很快止步于眩晕感,正在静静地等待技术进步带来的第三次浪潮。

而脑机之间的交互,笔者相信也不会例外,今天人们欢呼它即将成为现实,但很快会发现发展道路上的各种局限与障碍,真正的大规模普及相信还有很多门槛需要跨越。

  脑机交互普及初期,将意味着交互效率迎来质的飞跃。

人机交互界面最早期是纸带,那时候可以说只有简陋的输入输出,甚至谈不上交互。

等到键盘普及以后,才实现了真正的交互,电脑也从庙堂走入寻常百姓家。

但转眼30年过去了,人机交互始终停留在键盘鼠标时代。

语音输入等只是锦上添花,算不上革命。

  脑机交互是真正能够扔掉键盘鼠标的人机交互革命。

通过脑机接口,人类可以直接操作各种机器。

估计随着脑机接口产品的逐步成熟,交互效率会有超过90%的提升。

通过脑机接口,语音输入和遥控会被直接取代,智慧家居能够突破发展瓶颈。

大脑指令到机械协调不再需要中转和延迟,残障辅助也会实现飞跃。

既方便人类生活,也将创造一个个新兴产业,这些都是指日可待的变革。

  5G即将带来万物互联,那么脑机接口发展到后期必然会遇到各种社会和伦理问题,它的远期应用大概率会是虚拟现实的常态化。

这也是为什么会有人担心“黑客帝国”真正来袭的原因。

  通过发展若干代之后的脑机接口,人类可能从知觉到反应都对它产生依赖,从而被联网、被替代,甚至被接管。

这个时候,真实与虚拟就不再清晰。

如果你感知到的影像确定地掩盖了真实,那生活就不再直接可控。

通过脑机接口和未来更高级的物联网,确实有可能创造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创造目前难以预知的社会关联形式,个体只困于其中与其他个体进行交互。

脑机接口的发展升级有可能将我们诱惑到对这个网络更深层次的依赖上,从而难以摆脱这种忘我的处境,回到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

  我们知道,所有的技术创新都是双刃剑。

建立在充分认知和共识的基础上,人类有能力驾驭技术进步的负面影响,发挥其正面效力。

对如何克服脑机接口以及与它连接的人工智能、甚至广泛的人机互联之后可能带来的危机,相信发展成熟后,人类自然会寻找到解决办法,直至创造出新的平衡点。

(作者是技术经济观察家)

单仁平:

“学伴”风波发酵,几分合理几分夸张?

2019-07-1822:

40环球时报单仁平

  山东大学给外国留学生配“学伴”引起的风波持续发酵,汇集起大量远远超过针对这件事本身的情绪。

山东大学突然间处于一场互联网舆论风暴的靶心位置,学校的声誉蒙受很大损失,校内很多学生,尤其是女生感受到这波舆论冲击带来的不适感。

  首先应当指出,这些情绪的出现和聚集不同程度上有着与它们对应的现实原因。

一些地方、包括大学对外国人的照顾是否过头了,以至于出现他们的某些“超国民待遇”,这样的诘问有现实出处。

另外,一些学校扩招留学生是否过猛,学校内部是否确实存在中外学生待遇的反差,公众的不满也非空穴来风。

  需要看到,平等对待外国人,这既是政策的塑造过程,也是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不断的心理成长和成熟过程。

不能不说,近代以来的积贫积弱不仅导致了我们集体心理上的不自信,还有特殊敏感,有时候不自信是通过不应有的自大而体现出来的。

  我们或许需要接受一个现实:

“正确”对待外国人还有待我们相当长一个阶段的调试,这当中少不了山大这样的“学伴风波”,以及某个老外丢辆自行车警察迅速帮着找到引发的争议。

今后还很可能有某个外国人在中国确实受了委屈的另一种风波。

  中国多数城市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与外国人相关的价值塑造很可能刚开了个头。

  这次山东大学被揪住并且“网暴”,这当中无疑有网络舆论宣泄的目标错位。

这样的错位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一个做事不当或有瑕疵的机构被逮住,所有相关的不满都会集中落到它的头上,不管这些机构有多委屈,目前的互联网舆论场就是这样。

  山大的学伴计划显然可以挑出毛病,这也成了整个事件的导火索。

但这些问题转化成性方面的微妙说法,进而发酵成铺天盖地的批判,无疑是粗暴的引申。

相信很多人明白这当中有舆论场固执的恶作剧,甚至不乏有就是要把事情搞大搞歪的煽动,这个时候的危机公关是很高的考验,山大的表现没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地方。

  互联网舆论事件发酵得越大,情绪的串联就越活跃。

留学生的事情本来是相对小众的,毕竟与留学生直接打交道的人很少。

但是在年轻人普遍对个人前程有压力感的时候,那些留学生的所谓“超国民待遇”就有了触发大范围情绪的可能。

不公平感叠加到危机感上,就尤其具有了能量。

  所以山大事件很难用理性梳理的方式着陆,这样的事情只能慢慢淡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形成各自的思考,做出应有的改进。

这当中有以下两点应受到特别注意:

  第一,这件事情所产生的影响不应损害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要避免冲击将来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判断和选择能力。

留学生的待遇普通化应成为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对任何国家有歧视,某种种族情绪尤其不应在这当中有任何位置。

  第二,大学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即使激烈的公众情绪也不应排斥。

但是这件事不应让山大的任何学生和留学生受到个人伤害,这应当是互联网舆论坚守的文明底线。

  中国是发展很快、问题也很多的国家,我们需要有能力开展针对各种问题的探讨,既能够适度释放情绪,也能够管控释放那些情绪的过程,从而做到总体上的积极、有序。

山大事件说到底是一面镜子,它照出的是我们全社会突然关注到一个问题时的集体表情,还有我们的智慧和情商。

(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

孝与不孝从来都不是私事家事

2019年07月19日07:

56:

0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东原

陕西安康旬阳县日前发布通告,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不良风气,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打击整治“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中,任其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子女对父母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六种忤逆不孝的违法行为。

(相关报道见A7版)

如果说,过去对忤逆不孝更多停留于道德谴责的层面,那么现在显然不止于此了。

在中国古代,忤逆不孝是一个很重要的罪,杖打逆子的故事有很多。

有人说,这是因为传统孝道特别是三纲五常那一套,有封建落后的一面。

其实在现在,围绕孝顺父母和建设和谐家庭关系,不少法律规定已经讲到了。

正如旬阳县通告中提到的《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都有涉及。

虽然法有规定,但在习惯中,不少人还是把孝与不孝、如何对待父母当作一种私事家事。

多数老人面对不孝子女,往往摇头叹气,实在过分难以忍受,也是找姻亲长辈和基层干部求助;退无可退、忍无可忍之时,才会想到用法律维护权益,而且即便到了这一步,主要也是为了讨要生活费。

旬阳县通告讲的“打击整治”,则有政府部门主动出击的意思,这在以往还是很少见的。

人籍由父母来到世界,因父母养育而成长,父母的生育养育之恩,是人类最深沉的情感之一,如何对待父母,是人性最直接的表现。

许多地方都把与父母关系作为评价干部道德的重要标尺,并非没有道理。

客观地讲,同样谈孝,今时与过去已然大大不同。

过去所讲的不孝,与物质匮乏有很大关系,而现在,存在生存之忧的老人,已然大大减少了。

但也不必讳言,现在关于孝的问题依然存在,譬如旬阳县通告中提到的,任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霸占老人“一折通”,不承担应有责任,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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