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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服务合同

IDC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

银川九维印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信达商务写字楼中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开龙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地址:

银川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晓东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甲方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需将自用型设备(“托管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并由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统称“IDC服务”),具体内容见附件一《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1.2甲方托管设备的应用范围:

[]

1.3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五。

1.4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可以选择:

□非自动续签:

本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若续约,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自动延续:

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

2.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IDC服务费用总金额包括:

2.1.1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与第一次月服务费一并支付。

2.1.2其他相关费用(统称“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月,小写[]元/月,包括[端口通信费及机位出租费]。

2.2本合同IDC服务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2.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

2.3.1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2.4计费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收月服务费。

每月一日零时到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

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为月结算费用×(实际使用天数÷30)(如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

2.5甲方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乙方的付费帐单支付上月费用,乙方收到甲方费用后于[3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甲方。

如甲方欠费,在欠费期间不得申请IDC服务业务的新装、续用、变更等。

2.6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将在次月调整。

第三条资质陈述与保证

3.1甲方知悉其使用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接入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

为此,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四),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3.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三、附件四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3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3.4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5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三、附件四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IDC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IDC服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业务咨询服务,乙方咨询电话: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乙方投诉电话:

4.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的合法权利。

4.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证甲方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甲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

甲方提供的机架原则上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

4.5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

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4.6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四),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4.6.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6.3若甲方存在上述4.6.1、4.6.2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6.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

4.6.5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见附件)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4.6.6如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网络接入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4.7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IDC服务费用。

4.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4.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4.10.1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代理服务器(PROXY)、服务器租赁、电子邮件转发等业务。

4.10.2未取得本地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偿提供乙方资源,也不得将自身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10.3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但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

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DC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4.10.4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并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11甲方使用乙方整个机架或VIP空间,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

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2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

4.13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4.14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5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16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4.17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8甲方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IDC服务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费用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

在时限内未搬出的,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设备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该等留置以及对留置物的处置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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