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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申报表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申报表解读

主讲人:

沈霞颖

一、纳税人的规定

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排除了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税法规定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国税发(2008)28号文.doc

分析

▪第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

▪新税法下汇总纳税的具体规定:

D:

\我的文档\新所得税法相关文件\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母子公司可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D:

\我的文档\新所得税法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第二,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段话就是设计新的申报表的法理。

▪与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一致!

分析: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依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新旧公式的差异:

例1

▪结论:

按新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了免税收入带来的利益。

▪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原国税发[1999]34号文件作废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doc

举例

▪今年,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8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130万元,按旧所得税法规定,未弥补亏损就是130-80-20=30万元。

▪如果明年实现利润90万元,那么明年的应纳税所得为90-30=60万元。

▪如果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不用于弥补亏损,那么明年的应纳税所得为90-50=40万元。

确认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注意:

税收上坚持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完全相同!

收入总额的确定

▪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最基本特征是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不固定性和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同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相同。

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税分析\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内部处置资产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doc

分析

▪第一,税法上界定的收入不同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

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利得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此外,税法上界定的收入既有来源于境内收入又有来源于境外收入;既包括应税收入又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所得;

▪第二,某些收入的确认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而是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或介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之间。

但这些例外原则都必须有明文规定,且建立在有纳税必要资金概念的基础上。

▪第三,新法对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不同于旧法的规定。

没有了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16行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

▪第一,不征税收入重点强调的是“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途”。

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

▪第二,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之外,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如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应属于征税范畴。

例2(软件生产企业)财税(2000)25号.doc

▪财税(2008)1号文.doc

▪第三,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

软件生产企业举例

▪某软件企业当月共取得软件开发收入200万元,硬件收入100万元,购买软件开发用材料和硬件耗材90万元,取得进项税90*17%=15.3万元,求当月应退增值税

▪销售软件的销项税=200*17%=34万元

▪软件开发应承担的进项税=15.3*200/(200+100)=10.2万元

▪销售软件应纳增值税=34-10.2=23.8万元

▪销售软件应负担的增值税=200*3%=6万元

▪销售软件应退的增值税=23.8-6=17.8万元

▪收到时借:

银行存款17.8万元

▪贷:

营业外收入17.8万元

▪这退回的17.8万元就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行免税收入的确定

▪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应注意的是,新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非营利公益组织的范围

分析

▪第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属于税后所得,将其确认为免税收入,主要是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因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25%的标准税率外,还有15%和20%的优惠税率,对上述收益确认为免税收入,就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再补征企业所得税,与原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有了重大变化。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因其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属于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的概念,即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指标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

扣除的确定

▪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条体现了税前扣除应符合的基本原则:

一是实际发生,即真实性;二是与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三是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税前扣除还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性原则、配比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工资、福利费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2月新税收文件\所得税资料\国税函(2009)3号.doc

▪国税函(2009)98号.doc

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文.doc

商业保险费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应注意:

会计准则规定,商业保险费与工资等同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也就是说,会计上因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而确认的成本费用,税法上不一定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说明:

此条规定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限制,即对合理性作出具体规定

借款费用的扣除规定:

1。

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2。

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比例问题。

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这个定义也是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其范围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3.借款费用资本化始点、中断、停止的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应依据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4.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果没约定的利率明显低于合理的利率,即使没有控制与控制关系,也应界定为关联企业往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新所得税法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doc

▪1-2月新税收文件\所得税资料\国税发2号.doc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业务招待费限定扣除比例和最高限额,主要是在现实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有必要划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将个人消费进行剔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因为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分析:

▪第一,与原企业所得法规定不同。

一是统一扣除比例15%;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规定扣除比例;三是业务宣传费也享受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四是就目前政策而言,取消对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不允许扣除的限制规定。

此外,未规定广告费扣除应符合的条件。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烟草广告等。

国税函(2009)98号.doc

支付管理费及内部往来的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分析

▪第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新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总分机构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用允许扣除没有意义。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属于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

而按新法规定企业内部各营业机构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其往来一方作收入,一方作费用,没有实质意义。

研究开发费用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项优惠政策与原税法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是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给予各类型企业公平的税收待遇;

▪二是取消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三是增加了对支出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的规定,从而完善了原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当年不足抵扣可在5年内抵扣的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doc

▪一,优惠对象和领域的变化。

▪2006年9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中第一条规定:

技术开发费的优惠对象包括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16号文的说法略有不用,第二条中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研究开发费用解读

▪二,扣除范围。

▪88号文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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