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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标准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科研工作,逐步实现教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和调动全体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多出精品,更好地展示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相关人员需由所在处室领导提出派遣意见后由分管校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理论研究室备案(主要包括学术活动名称及其主办单位、参加者的论文题目、学术活动的起止日和派往参加人员名单)。

除进修性质的培训班或科研工作会议外,如不提交论文,一般不能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社会调查研究。

社会调查研究是党校教研人员的基本功,是提高教学、科研针对性和质量、水平的基本手段。

根据专题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党校及各教研室每年都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深入社会实际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考察、了解,进行有现实意义的调查研究活动。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一般科研成果

1.论文以市(厅)级、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须为第一作者。

级别标准以省委党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

2.著作以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教材为准。

3.新闻稿件以市(厅)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

4.调研报告以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以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采用,或公开发表为准。

5.在内资刊物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内资准印批号为准,部门、行业内资刊物不计。

6.征文以市(厅)级以上理论研讨会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为准。

7.校级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科研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为准。

8.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获奖科研成果

1.获国家、省和市及社科联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2.获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优秀成果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3.国家、省和市级结项的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4.受国家、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委托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调研咨询项目(课题);

5.获得优秀等级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如出现论文属性或级别界定、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由科研管理室审定或仲裁。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0分,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1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60分,须在省级、市级以上报刊各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理论研究室专职人员的工作量参照以上标准。

第五章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评论等,每千字奖励标准:

国家级重点2000元,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地市级200元。

2.内资刊物每千字奖励标准:

国家级1000元,省级400元,地市级(含校刊)200元。

中央党校内资刊物按国家级内资计算。

3.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C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另计1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摘录二分之一以上的论文,另计2000元,二分之一以下的按比例奖励;被《SSCI》收录的论文,另行奖励2000元;报刊连载的同一名称的作品,只作为1篇奖励;被转载、摘录或收录的论文,只以最高标准奖励。

4.公开出版的独撰学术著作(有ISBN书号),一次性奖励5000元;公开出版的编著教材(有ISBN书号),一次性奖励3000元;合著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一次奖励2000元,5万字以下的按比例奖励;再版著作或与以往出版著作(含论文)内容相近的不奖励。

一般论文集发表的文章不奖励。

5.报刊和广播电视发表的本校新闻宣传题材作品,每则国家级奖励500元,省级300元,地市级200元。

第十八条科研课题奖励标准

1.完成科研课题结项,每一项奖励国家级(含中央党校)8000元,省级重点课题5000元,地市级优秀课题(含校级)3000元(一般校级课题结项奖励2000元)。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主要内容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吸收,并以文件方式下发或转发、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我校人员主持并获国家、省、市和县级基金资助或立项的项目(课题),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校委会研究决定奖励;我校人员参加(非主持)完成的合作项目(课题),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排名由校科研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优秀社科成果奖:

一等奖国家级2000元,省级1000元,市级500元;二等奖依次为1000、500、300分;三等依次为800、300、20元;优秀奖依次为800、300、100元。

2.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征文或理论研讨会获奖:

一等奖国家级2000元,省级1000元,市级500元;二等奖依次为1000、500、300分;三等奖依次为800、300、200元;优秀奖依次为500、200、100元。

第二十条其它规定

1.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以入会通知或会议安排发言为准:

每千字奖励标准:

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地市级200元,论文字数以会议通知要求为准。

在有正式刊号书号专题论文集上发表可按相关级别标准50%奖励。

2.一般论文分别在不同报刊杂志重复发表的不累计,按最高级别奖励,可补齐差额。

课题研究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可按有关标准再次奖励。

3.课题组和文章合作的作者可由内部商定奖金分配。

4.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以外其它部门的课题研究或理论研讨会、征文评奖,须经校领导同意,第一作者研究成果方可按有关标准奖励,立项书、批准书或入选通知书、结项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报科研研究室备案。

5.凡以我校教研人员为主笔的市级委托项目,在课题结项后,由学校酌情予以奖励。

6.鼓励行政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调研活动,年终评优在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成果的优先。

第六章科研工作量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或论文等级篇数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连续2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不予申报职称晋升或续聘。

因休产假、或因病假、挂职超过6个月,没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全年科研工作量折半扣罚。

第二十二条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委会认定,取消当事人所获工作量分值及奖项,责令做出检查,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科研申报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底,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报科研管理室。

计奖和处罚由科研管理室负责统计,经过公示后,由校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

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活动经费、教研人员教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科研奖励经费以及各类配套奖励经费、校刊经费等。

科研经费列入党校事业费预算,由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运作,保证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校级研究项目,在项目标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条件。

经费资助的原则是:

分类分级资助,只资助社科项目,只资助署有我校校名的项目,不重复资助,向为决策和教学服务的项目倾斜。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由科研管理室负责制表,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批准,财务室报支或发放。

经费分二步发放,课题获得立项后给一半启动经费,剩余的待结项后付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配使用,但必须按照课题设计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对党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追回资助经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期限宽延的,项目资助费减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校委批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原《中共揭阳市委党校科研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校科研管理室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5日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

为充分发挥党校科研资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加快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研兴校战略,加强对我校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教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和调动全体教职员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教科研成果,更好地展示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我校整体教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二章科研组织与管理

(建议成立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的领导与总体部署,提供科研经费保障;制定校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研课题计划进行组织、指导、管理与总结;批准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项,决定科研工作资助、奖惩事项;促进科研成果进课堂,加快我校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

是校委领导下的学术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和高级讲师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审议,承担全校科研课题的认定、科研成果及教学水平的评估与推荐,提出改进建议等。

第五条教育科。

教育科是我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提出全校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校科研课题的下达和认领工作;组织协调全校科研调研活动和各类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项的评估、评审与申报;承担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的统计、考核;负责收集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教师。

第六条其他科室。

各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是直接或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围绕服务教学中心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第七条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是提高党校教研人员学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学校鼓励相关人员外出参加各项学术活动。

除进修性质的培训班或科研工作会议外,如不提交论文,一般不能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学术会议提交论文计入科研成果考核。

第八条社会调查研究。

社会调查研究是党校教研人员的基本功,是提高教学、科研针对性和质量、水平的基本手段。

根据专题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立足教、研相长,党校及各科室每年都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深入社会实际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考察、了解,进行有现实意义的调查研究活动。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一般科研成果

1.论文以市级、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须为第一、二作者。

级别标准以无锡市委党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

2.著作以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教材为准。

3.新闻稿件以市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

4.调研报告以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以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采用,或公开发表为准。

5.在内资刊物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内资准印批号为准,部门、行业内资刊物不计。

6.征文以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会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为准。

7.校级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科研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为准。

8.入选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9.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获奖科研成果

1.获国家、省和市及社科联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2.获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优秀成果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3.国家、省和市级结项的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4.受国家、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委托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调研咨询项目(课题);

5.获得优秀等级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如出现论文属性或级别界定、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仲裁。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40分,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其他专技人员参照以上标准核定工作量。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辅、行政、后勤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工作,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认定科研成果。

第五章科研成果计分

第十四条学术论文成果计分标准

1.论文计分以篇为单位。

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评论等:

国家级重点80分,国家级60分,省级40分,地市级20分。

期刊发表的论文一般不少于3千字,报纸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千字,如低于上述字数的分值减半;期刊发表的超过8000字的成果,按原标准150%计分。

校内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若论文合作者为三人以上,则第一作者占5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20%,第四作者及其以上不计分)。

2.内资刊物:

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含校刊)5分。

中央党校内资刊物按国家级内资计算。

3.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C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另计40分;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摘录二分之一以上的论文,另计80分,二分之一以下的按比例计分;被《SSCI》收录的论文,另行计100分;报刊连载的同一名称的作品,只作为1篇计分;被转载、摘录或收录的论文,只以最高标准计分1次。

4.著作计分以本为单位。

公开出版的独撰学术著作(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1000分;公开出版的编著(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800分;设主编的著作计分为:

主编、副主编最多占40%(如同时设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占25%,副主编占15%);其余部分归撰写者,按个人撰写篇幅在全书所占的比例计分。

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一次性计300分,5万字以下的按每千字5分计算;再版著作或与以往出版著作(含论文)内容相近的不计分。

一般论文集发表的文章计20分。

5.报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按稿酬等额计分(凭汇款单原件和复印件)。

6.报刊和广播电视发表的本校新闻宣传题材作品,每则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

第十五条科研课题计分标准

1.科研课题以项计分。

完成科研课题结项,每一项国家级(含中央党校)记200分,省级重点课题记100分,省委党校60分,地、市级优秀课题40分(一般课题结项计20分),一般校级课题记10分。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主要内容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吸收,并以文件方式下发或转发、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一次性计40分。

3.我校人员主持并获国家、省、市和县级基金资助或立项的项目(课题),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校委会研究决定计分;我校人员参加(非主持)完成的合作项目(课题),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排名由校科研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适当计分。

4.学校鼓励成立研究团队开展科研项目的集体研究。

对于集体科研项目,在项目计分中,研究团队为2人的,项目负责人占60%,课题主要参与人占40%;研究团队人员为3人的,项目负责人占50%,课题主要参与人按照参与顺序,第1参与人占30%,第3参与人占20%;研究团队人员为4人及其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占40%,课题第1参与人占30%,其他30%由第2参与人及其以上所有人员平分)。

第十六条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获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优秀社科成果奖:

一等奖国家级300分,省级200分,市级100分;二等奖依次为200、100、80分;三等依次为80、50、30分;优秀奖依次为30、20、10分。

2.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征文或理论研讨会获奖:

一等奖国家级50分,省级40分,市级30分;二等奖依次为40、30、20分;三等奖依次为30、20、10分;优秀奖依次为20、10、5分。

第十七条其它规定

1.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以入会通知或会议安排发言为准:

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地市级10分。

在有正式刊号书号专题论文集上发表可按相关级别标准的50%计分。

2.一般论文分别在不同报刊杂志重复发表的不累计,按最高级别计分,可补齐差额。

课题研究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可按有关计分再次奖励。

3.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以外其它部门的课题研究或理论研讨会、征文评奖,须经校领导同意,第一作者研究成果方可按有关标准计分,立项书、批准书或入选通知书、结项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报教育科备案。

4.凡以我校教研人员为主笔的市级委托项目,在课题结项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商议酌情予以考评计分。

5.鼓励校行政、后勤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调研活动,并给予相应的科研资助。

第六章科研工作量处罚

第十八条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每少一分从年终绩效考核中扣罚5元。

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或论文等级篇数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连续2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不予申报职称晋升或续聘。

因休产假、或因病假、挂职超过6个月,没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全年科研工作量折半扣罚。

第十九条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当事人所获工作量分值及奖项,责令做出检查,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科研申报、科研资助标准及其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申报

1.立项课题每年年初由个人自荐、校学术委员会评荐,经校科研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年终由校学术委员会、校科研领导小组对科研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选。

2.科研经费主要包括:

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活动经费、教研人员教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校刊经费等。

科研经费列入党校事业费预算,由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运作,保证必要开支。

3.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校级研究项目,在项目标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学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条件。

经费资助的原则是:

分类分级资助,只资助社科项目,只资助署有我校校名的项目,不重复资助,向为决策和教学服务的项目倾斜。

第二十一条科研资助标准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篇为单位、根据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予以资助。

对于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学校鼓励并资助论文的公开发表。

在国家级重点刊物发表的给予1000-3000元的资助,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的给予800-2000元的资助,在地市级刊物发表的给予500-1000元的资助。

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论文及其发表刊物进行统一评定,论文作者凭刊载论文刊物的原件、发票等领取资助经费。

2.科研课题以项为单位、根据课题级别予以资助。

已获得各级立项经费资助的课题,学校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未获得资助的立项课题,有校学术委员会商议评定课题实际价值,酌情予以经费资助。

原则上,一般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

县市级800元/项,地市级1000元/项,省级3000元/项,国家级5000元/项;重点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

县市级100元/项,地市级2000元/项,省级5000元/项,国家级8000元/项.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管理

1.课题经费由教育科负责制表,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批准,财务室报支或发放。

经费分二步发放,课题获得立项后给一半启动经费,剩余的待结项后付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配使用,但必须按照课题设计要求使用。

2.科研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对党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追回资助经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期限宽延的,项目资助费减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校委批准,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2015年6月

附件:

揭阳市委党校期刊划分

一、校定核心期刊范围

本校认可的核心期刊限于以下几种: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的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等单位联合编辑)、《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文献计量学研究室编)、《重要学术期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二、校定重点核心期刊类别认定

校定重点核心期刊类别及级别原则上以广东省委党校认定的范围为准。

对于不在广东省委党校认定范围的,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二类重点核心期刊,即:

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同时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的核心期刊。

三、一般公开刊物级别认定

除核心期刊以外的有CN刊号的公开出版刊物,分A、B、C、D四类。

A类:

国家部、办、委主办的刊物;

B类: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省社科院主办的刊物、国家级学会;

C类:

省学会、省级机关主办的刊物;

D类:

地市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刊物。

(说明:

其他未列入本类目录并且杂志封面标识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杂志,一律按照非重点核心期刊认定。

非重点核心期刊包括:

国家二级综合性与专业性核心期刊;省级综合性与专业性核心期刊。

仅具有CN/ISSN刊号的普通杂志不在此列。

重点核心期刊划分与认定名录

一、最权威核心期刊(6种)

1、中国社会科学2、新华文摘3、人民日报(理论版)

4、求是5、经济研究6、管理世界

二、一类重点核心期刊(30种)

1、经济日报2、光明日报3、中共中央党校学报4、哲学研究5、世界经济6、社会学研究7、中国法学8、世界宗教研究9、历史研究10、政治学研究11、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2、中国图书馆学报13、计算机学报14、中国工业经济15、中国农村经济16、文学评论17、中共党史研究18、中国软科学19、外语教学与研究20、党建研究21、北京大学学报22、复旦学报23、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5、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6、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7、南京大学学报28、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9、科学社会主义30、马克思主义研究

(注:

参照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惯例,凡被SCI、EI、ISTP和SSCI等国际性权威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凭“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证明,视同校定一类重点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

三、二类重点核心期刊(61种)

1、哲学动态2、自然辩证法研究3、中国哲学史4、道德与文明5、经济学动态6、财贸经济7、当代经济科学8、财政研究9、金融研究10、企业管理11、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12、国际问题研究13、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4、近代史研究15、当代中国研究16、党的文献17、法学研究18、中国经济问题19、世界经济与政治20、中国科技论坛21、语言文字应用(原名:

语文建设)22、中国翻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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