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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一、哪些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的11种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准用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

(1)没收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怎样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又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一年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六、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者自行纠正其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用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

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八、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容是什么?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围,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九、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除直接为种植业、畜牧业服务的基础建设用地以外,其他建设用地,都是非农业建设用地。

利用农产品和畜产品开办的加工工业也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

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田间道路和种植大棚、养殖棚圈等属于农业建设围。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一、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十二、《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

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

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十三、《土地管理法》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由哪个提出申请?

只能由农村村民每户的户主提出申请,而不是家庭其他成员,每户的户主,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十五、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申请集体土地修建住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更不准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十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十七、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怎么解决?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十八、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予以确权登记。

十九、什么是地质灾害?

通常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

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

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6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十、发生地质灾害怎么办?

若发生地质灾害,受灾害的人必须层层向组、村、乡报告灾情,并紧急采取敲锣、打盆等警示,组织先撤离人员的避让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二十一、滑坡裂缝简易监测有几种方法?

(1)埋桩法。

埋桩法适合对滑坡体上发生裂缝进行观测。

在斜坡上横跨裂缝两侧埋桩,用钢卷尺测量桩之间的距离,可以了解滑坡体变形滑运过程。

(2)埋钉法。

在建筑裂缝两则各钉上一颗钉子,通过测量两侧两颗钉子之间的距离变化来判断滑坡体的变形滑动。

这种方法对于临灾前兆的判断是非常有效的。

(3)贴片法。

在横跨建筑物裂缝粘贴水泥砂浆片或纸片,如果纸被拉断,说明滑坡体发生了明显变形,须严加防。

与上面两种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是定性的,但是,可以非常直接地判断滑坡的突然变化情况。

二十二、灾后应急自救措施有哪些?

(1)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搜寻财物,以免再次发生滑坡、崩塌。

当滑坡、崩塌发生后,后山斜坡并未立即稳定下来,仍不时发生崩石、滑坍,甚至还会继续发生较大规模的滑坡、崩塌。

因此,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去挖掘和搜寻财物。

(2)立即派人将灾情报告政府。

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发生后,道路、通讯毁坏,无法与外界沟通。

应该尽快派人将灾情向政府报告,以便尽快开展救援。

(3)迅速组织人员查看是否还有滑坡、崩塌发生的危险。

灾害发生后,在专业队伍到达之前,应该迅速组织力量巡查滑坡、崩塌斜坡区是否还存在较大的危岩体和滑坡隐患,并应迅速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4)查看天气,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关注是否还有暴雨。

根据多年的经验,并注意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了解近期是否还会发生暴雨的可能。

如果将有暴雨发生,应该尽快对临居住的地区进行巡查,建立防灾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人员时刻监视斜坡和沟谷情况,避免新的灾害发生。

(5)有组织地搜寻附近受伤和被困人员。

撤离灾害地段后,要迅速清点人员,了解伤亡情况。

对于失踪人员要尽快组织人员进行查找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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