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埝桥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211619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6.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荔县埝桥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大荔县埝桥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大荔县埝桥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大荔县埝桥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大荔县埝桥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荔县埝桥镇.docx

《大荔县埝桥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荔县埝桥镇.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荔县埝桥镇.docx

大荔县埝桥镇

 

大荔县埝桥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大荔县埝桥镇人民政府

 

大荔县埝桥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大荔县埝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1

一、规划调整完善的目的1

二、规划调整完善的任务1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依据2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范围3

四、规划期限3

第二章规划背景4

第一节镇域概况4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5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目标7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7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目标7

第三节节约集约用地目标7

第四节土地整治目标7

第五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目标7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8

第一节农用地8

第二节建设用地9

第三节其他土地10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1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11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12

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15

第四节土地整治布局15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16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16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17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18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18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19

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20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20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22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22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22

第三节限制建设区23

第四节禁止建设区24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5

第一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25

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管理25

第三节建立规划实施激励机制26

第四节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27

附表1埝桥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28

附表2埝桥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情况表29

附表3埝桥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30

附表4埝桥镇土地整治规划表31

附表5埝桥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32

附表6埝桥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33

附表7埝桥镇规划期间各类用地平衡表34

第一章前言

一、规划调整完善的目的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过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总体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和“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落地,确保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科学保障生态用地需求。

二、规划调整完善的任务

(一)落实《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中确定的规划任务,确定规划的目标;

(二)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合理安排乡镇内部各类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四)结合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中“三线”划定成果,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五)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六)落实移民搬迁安置专项规划与土地整治规划;

(七)安排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内容;

(八)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2017年);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0、《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陕国土资发〔2015〕13号);

11、《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6〕44号);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1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15、《陕西省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

16、《大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17、《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

19、《埝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大荔县城镇周边基本农田举证划定成果及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范围

规划范围为埝桥镇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包括韩壕村、东埝村、西埝村、小营村、白虎村、阿河村、南高迁村、同堤村、游斜村、蒙家村、黄营村、南黄村、北黄村13个村。

土地总面积5008.25公顷。

四、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

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

2014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镇域概况

一、地理位置

埝桥镇位于大荔县以西7.5公里处,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4°46′02″-34°50′47″,东经109°48′01″-109°55′25″之间,镇政府驻地韩壕村。

东邻城关镇,东北接许庄镇,西北连冯村镇,南界洛河与羌白镇相望。

二、自然条件

埝桥镇境内土地平坦,光热资源充足,南临洛河。

土壤主要有垆土,其次黄绵土、黄墡土、红垆土、垆土性土。

气候属暖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受特殊小气候的影响,冬季气温较低,雪雨稀少,寒冷干旱;春季气温渐高,时冷时暖,风霜多现;夏季气温最高,酷暑炎热,常多伏旱;秋季气温多变,夜凉昼热,多连阴雨,冬夏季长,春秋季短,冷暖干湿,四季分明。

年均气温13.4℃,年均降水量514毫米,年均蒸发量968.3毫米,年均无霜期214天,最大冻土层深40厘米,常年主导风向东北风,其次是西北、西南风。

三、社会经济概况

境内罗韦高速、大西铁路、大蒲(大荔至蒲城)路贯通东西,村村通油路,交通便利。

埝桥镇是一个传统的农业乡,主导产业是粮、棉、油,经过政府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现已形成种植黄瓜、圣女果等常规蔬菜棚和以桃、杏为主水果棚的设施农业,秦川牛、生猪、舍饲羊等养殖业发展迅速,经济效益良好。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主要以棉花加工、蔬菜包装、油脂加工等企业及以此产生的第三产业,极大的推动了乡域内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镇土地总面积5008.25公顷,其中农用地4339.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65%;建设用地598.36公顷,占11.95%;其他土地70.19公顷,占1.40%。

一、农用地

农用地中,耕地2286.95公顷,占农用地的52.70%;园地1820.97公顷,占41.96%;林地4.76公顷,占0.11%;其他农用地227.02公顷,占5.23%。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489.3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1.78%;其中,城镇用地13.21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2.70%;农村居民点用地471.88公顷,占96.44%;采矿用地4.22公顷,占0.86%。

交通水利用地81.5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3.62%。

其他建设用地27.5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60%。

三、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中,水域49.09公顷,占其他土地的69.94%;自然保留地21.10公顷,占30.06%。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目标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00.71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3696.37公顷以上。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03.45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91.5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66.99公顷以内。

2015-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98公顷以内,2015-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8.98公顷。

第三节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7平方米以内。

第四节土地整治目标

2015-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73.01公顷。

第五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镇园地不少于1832.79公顷,林地稳定在9.83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

由2014年的4339.7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396.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86.65%调整到2020年的87.78%。

规划期内,农用地净增加56.52公顷。

一、耕地

由2014年的2286.9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351.72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52.70%调整到2020年的53.49%。

规划期内,耕地净增加64.77公顷。

二、园地

由2014年的1820.9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825.15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41.96%调整到2020年的41.52%。

规划期内,园地净增加4.18公顷。

三、林地

由2014年的4.7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62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0.11%调整到2020年的0.11%。

规划期内,林地净减少0.14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

由2014年的227.0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14.73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5.23%调整到2020年的4.88%。

规划期内,其他农用地净减少12.29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598.3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57.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11.95%调整到2020年的11.13%。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净减少40.81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489.3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52.17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81.78%调整到2020年的81.10%。

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净减少37.14公顷。

(一)城镇用地

由2014年的13.2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6.94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2.70%调整到2020年的3.75%。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净增加3.73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14年的471.8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30.7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96.44%调整到2020年的95.27%。

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41.12公顷。

(三)采矿用地

由2014年的4.2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4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0.86%调整到2020年的0.99%。

规划期内,采矿用地净增加0.25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由2014年的81.5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7.83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3.62%调整到2020年的13.96%。

规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净减少3.67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27.5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7.55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4.60%调整到2020年的4.94%。

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其他土地

由2014年的70.1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4.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1.40%调整到2020年的1.09%。

规划期内,其他土地净减少15.71公顷。

一、水域

由2014年的49.0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9.09公顷,占其他土地比重由2014年的69.94%调整到2020年的90.11%。

规划期内,水域面积未发生变化。

二、自然保留地

由2014年的21.1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39公顷,占其他土地比重由2014年的30.06%调整到2020年的9.89%。

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净减少15.71公顷。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见附表1)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一、耕地布局优化

坚持从维护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充分发挥埝桥镇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和产业特色,在有效保护现有耕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稳步对现状耕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后的耕地保有量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

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双赢。

到2020年,全镇耕地面积不少于2351.72公顷,耕地在全镇13个村均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同堤村、阿河村、南高迁村等村。

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在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础上,将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调入基本农田;将低等别、质量较差、污染严重、以及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不适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核减调出。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了充分对接,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一致。

全镇调入基本农田27.02公顷,主要分布在北黄村、蒙家村、游斜村等村;核减调出基本农田128.99公顷,主要分布在白虎村、南黄村、南高迁村等村。

规划期内,全镇划定基本农田3704.21公顷,在全镇13个村均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同堤村、阿河村、南高迁村等村。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埝桥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为3884.3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7.56%,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704.21公顷,占保护红线范围的95.36%。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布局在同堤村、阿河村、南高迁村等村。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优化

根据埝桥镇的特色资源、区位条件,结合大荔县“一心、两轴、一廊、四区”的城乡发展战略,科学确定功能分区,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合理用地,建立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富有弹性的镇域和镇区的总体布局结构,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深度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增强建设用地空间集聚和规划管控能力。

规划对埝桥镇镇区功能予以强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商业中心,居住生活服务中心,带动城镇空间的整体化特色发展。

规划期内,全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6.94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2.59公顷。

(二)城镇扩展边界划定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现状城镇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城镇扩展边界范围,沿行政界线、路、河流、山体、绿化带等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线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埝桥镇划定城镇扩展边界137.7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31%。

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130.3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7.41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农村居民点布局优化

依据社会发展发展方向,经济社会环境和人口规模、增长和流动趋势,全面优化村庄规划布局。

按照“建设中心村、改造空心村、合并零星村、培育特色村、搬迁偏远村”的思路,深化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综合协调发展。

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30.76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划定

为改变农村居民点零散布局,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农村居民点布局由分散走向集中,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结构,使其形成紧凑性村镇空间格局,在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的基础上,结合其未来发展方向和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划定埝桥镇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420.9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99%。

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408.5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2.39公顷。

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以加快街道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一)交通用地

规划期间,埝桥镇交通干道将不断完善,促进与周边地区的便捷联系,同时加快交通服务水平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强乡村和镇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支持“村村通”县乡公路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程度,为农村通达客运班车和农村货物运输提供基础保证,形成农村便捷的客运运输网络。

规划期内,安排交通项目8个,分别为京昆高速复线(临潼何寨至运城高速建设项目)、S310大荔县城至大蒲界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等,新增用地面积74.9公顷。

(二)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其他基础设施用地安排冯村镇平王村现代光能科技农业蔬菜基地项目。

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

一、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

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工业与居住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埝桥镇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镇。

规划期间实行梯度保护,重点保护洛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增强生态中心节点和生态保护带的生态功能,优化生态用地空间格局。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统筹协调生态屏障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突出生态保育功能,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结合埝桥镇实际,将具有维持区域自然环境、生态安全等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全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65.7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31%,主要是洛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等。

第四节土地整治布局

结合本镇土地利用状况,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本镇土地适宜性条件,确定对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荒草地开发补充耕地71.89公顷。

主要布局在阿河村、南高迁村等。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分布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在同堤村、南高迁村、小营村等村。

该区属于质量及生产能力高、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的耕地、园地集中分布区。

本区土地面积3884.33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77.56%。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3704.21公顷,占全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95.36%。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加大基本农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五)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分布

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北黄村、南黄村、蒙家村等村。

本区土地面积491.13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9.81%。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二)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土地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区内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调整为耕地。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区域面积133.88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2.67%。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与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建设用地区限制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分区范围。

(二)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三)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

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

区域面积420.91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8.40%。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二)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或已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的,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应依照土地整治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

一、区域分布

独立工矿区包括现状独立建设用地及规划新增的独立建设用地项目所在范围,主要分布在白虎村、西埝村等村。

区域面积3.88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08%。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二)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三)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四)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区域分布

生态安全控制区主要包括洛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等,主要分布在同堤村、阿河村、南高迁村、白虎村。

区域面积65.72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1.31%。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二)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三)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四)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南黄村、白虎村、蒙家村等村。

区域面积4.87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0.10%。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二)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