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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简答题

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物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它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有: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

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1、积极作用。

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复杂,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之间,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增多。

2、消极作用。

由于国内外环境和社会的复杂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上存在着差别,别上人们认识上存在局限性,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相偏离现象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因此,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一条一再被证实的公理。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是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分为一般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有1.宪法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部门,具有两方面独特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于各部门之首。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②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的行政法规范范易于变动。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没,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法定;责任行政。

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限制行政权,保障人权。

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是如何体现的?

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3)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4)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确定新的行政职能。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行政优先权成立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4)必须有法律根据。

行政职责的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部分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大系统,对行政机关也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乃至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为止,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也可成民事关系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看其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

此外,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特征:

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行政机构的特征:

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公民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在一定的行政机关中担任职务,从而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国家赋予公务员以一定的职权,公务员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国家规定公务员以一定的职责,公务员必须履行行职责,否则,国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和公和员的这种关系,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任何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都存在着这样一种法定关系,而不是当事人协商而这定的。

首先,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由公务员具体承受。

其次,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再次,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

最后,国家行政机享有对公务员的管理权。

公务员权利:

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排出违法或者不当扶正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关于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述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总之,行政主全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而取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是成为行政主体。

述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组织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行政授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而行政委托,除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之外,对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没有严格的要求;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律的方式。

3、行政授权能使得被授权主体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而行政委托则不能使受委托主体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因此,如果出现了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被授权主体可自己承担行政责任,而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则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此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同时,被授权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事。

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特征:

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职权职责条件,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定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职责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的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

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4.述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范围,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任意交叉适用。

2、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为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5.述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

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行政行为则因其属于合意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同意方可成立。

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6.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

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几项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

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含义及效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可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务;执行力。

答题时把几个力的解释写上就可。

8.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

不可诉性。

9.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10.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11.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在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2.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56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防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主体的广泛性。

效力的多层性和从属性。

规范性;内容受到极大限制。

  制定程序简易。

不属法的范畴。

14.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有着密切不可分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从表现形式看,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也有相似之处。

如都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

但二者也有区别:

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制定程序不同。

15.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内容。

但台果单从总的数量值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值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从实际行活中,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讲,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有某些补充作用,其功能效用不可低估。

16.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具有特定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只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其效力是应当承认的。

可见,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成为行政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

17.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18.述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体行政性质,但它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并非所有行政都享有立法权,但几乎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立法针对的对象是普遍性;3、行政立法所立的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的程序一般较诸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更显正式、严格。

19.述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虽具有立法的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从属立法。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立法的内容不同;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立法的程序不同;立法的形式不同。

立法的效果不同。

20.述行政立法的原则和内容: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

①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立法。

②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④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将听取意见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程序;违反民产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

3、科学立法原则。

任何立法都有其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而行政立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的。

21.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立项。

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2起草。

是指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夫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3审查。

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决定。

又叫通过,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这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与公布。

6备案。

备案是指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备案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一个后续阶段,而不是立法本身。

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可是事前或事后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关的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命令的特征:

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命令是一种庙宇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为;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的行为规则;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1 法定性。

(1)行政征收主体法定。

(2)行政征收相对人法定。

3)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

2.强制性。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单方面意志的体现,无需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实施。

3.无偿性。

行政征收不同于民事行为中的“平等有偿”,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征收,无需给付任何代价,是财产的单向流转。

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的区别:

公用征收与狭义的行政征收都具有强制性、法定性等特征,但两者具有显著不同:

(1)公用征收是有偿的,国家只有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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