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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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

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

(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九条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

(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二)无偿资助。

对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成果转化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

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资本金注入的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推荐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直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市场前景、投资概算、市场风险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确定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科技部会同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省财政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转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逐级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抵扣,严禁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和奖金。

第二十条开支范围

(一)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三)科技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

(四)为中试、示范所发生的差旅费;

(五)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视不同情况,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直接调查或委托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四川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省财政设立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

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xx〕4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引导、吸引市县财政、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和协调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1第三章支持方向、重点、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

第八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生物育种;

(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三)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四)新型农药及肥料;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六)农业生态及乡村环保;

(七)先进种植、养殖及防灾减灾;

(八)农村信息化及现代物流;

(九)生物基材料及生物能源。

第九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不支持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及高能耗的项目。

第十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型企业。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转化资金。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2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是拥有项目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履行“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带农入市,助农增收”职责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转化资金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

项目实施周期为二年。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安排不低于所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额度的自筹资金,事业单位也需安排一定的自筹资金。

对市、县财政投入大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

国家、省、市(州)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节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原则上是近三年获得的科技成果,并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且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多渠道组织上报;

(三)技术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

3并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成果;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和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项目同时实行网上申报,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立项,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进行专账核算。

不得4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转化项目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中期评估的重要依据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合同目标。

第二十五条中期评估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

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向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奖惩

5第三十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转化资金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对人为因素造成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该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能申报国家和省级转化资金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组织申报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终止项目实施,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结果将与组织申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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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xx]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5月26日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

拨款资助。

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

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xx海盐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海盐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xx]54号),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农〔xx〕234号),设立海盐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

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县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九)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

(十)其他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推广与转化。

第五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

农业科技企业(含农业龙头企业、可望提升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加工企业)及研发中心、农村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星火技术服务中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事业单位,重点支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

第六条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转化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支持;

(二)市、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三)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评审、公示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省给予经费资助的,按上级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

(二)市、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补助5-10万元。

第九条转化资金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立项后,拨付批准资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的,拨付40%余款。

第十条

转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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