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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合同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

在实际业务中,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商品不同、交易的条件不同、议定的条款和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然而,所有的买卖合同均有其共同的基本方面。

即,在出口方,就是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于买方;在进口方,就是按照照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包括支付本身应当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领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规定的每一个条款,采用每一项惯例,都有具体内容,而各条款、各惯例以及条款与惯例之间又常有一定的联系。

全面履行合同,不仅要求在执行每一条款和惯例的具体内容时不得有任何贻误,而且还必须从合同的整体出发,做到必要的一致而无任何矛盾。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符合合同虽未明文规定,但按照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契义务。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贸易以至整个经济活动一向遵循的原则,也是签订和履行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重合同,就是要求在对外进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和重视,无论在发盘或接受表示缔约的肯定意旨时以及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效益和法律保障,更必须慎重考虑履行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和可以产生的后果。

合同一经订立,绝不能因事先考虑不周、疏忽失职,而任意地片面修改或撕毁,也绝不能因货源、运输等方面不落实而将应履行的义务任意解除。

因此,在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下指导下,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付诸履行。

不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都将构成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者必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应当指出,一份买卖合同得以有效履行,取决于买卖双方。

所以除了我方要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外,还必须随时密切注意国外商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对方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反合同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工作环节比较多,手续也比较繁杂。

业务部门在出口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要涉及到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来实现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工作主要包括:

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以及制单结汇等内容。

其中货(准备货物)、证(落实信用证)、船(安排装运)、款(制单结汇)四大环节最重要,是履行出口合同的关键所在。

一、准备货物

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

因为,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

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了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1、质量

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凡凭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否则即属违反合同,买方都有权拒收、索赔甚至宣告合同无效。

2、数量

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的重要义务。

是否按合同规定数量交付货物,不仅是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标志,同时,直接关系到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利益能否全部实现,有时还要影响购买者的生产使用和业务经营,甚至可能损害对方的市场声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相符”。

但在第51条和52条以及第45条至50条对在超交和短交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是:

卖方如只交付一部分货物(即短交),买方一般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权要求卖方对未交部分的货物继续履行交付。

同时,还可要求卖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完全不交货,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超交),买方须至少收取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至于超交部分,买方既可以拒收,也可以收取全部或一部分。

3、备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对于船期须进行妥善安排。

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留有余地,适当提前。

一般理解是: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

但是,有时由于交易数量较大,为便于卖方备货、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使用或转销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也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授权卖方酌情掌握是否分期、分批装运,可在合同(信用证)中具体规定分期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及方式。

如在合同规定允许分期、分批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分期、分批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对此,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分期时间和逐批数量装运。

如果卖方对其中任何一期或多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和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和/或对某一期交货的合同宣告无效,或对该期以及今后未交各期的合同宣告无效。

4、所有权

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例如,他人寄放的货物,其所有权不属于卖方,如卖方用以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将其交付给买方,则货主有权追回货物;又如CIF或CFR合同的卖方把货物交由船公司装运给买方,如卖方不付清运费,船公司可作为债权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具有担保利益,在运费偿清前,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所谓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明确指出: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所有权。

它包括版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tIy)。

工业产权,又包括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model)、外观设计(design)、服务标记、商品名称等。

现在全世界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制度,通过专利法对上述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加以保护,不容侵犯。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应注意防止我国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外,也应重视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于我国的名牌商品,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应当及早在目标市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办好商标注册手续,同时要防止外商将我方商标以他自己的名义或仿冒影射我方商标抢先注册,从而阻碍我正常出口,有的甚至在抢先注册后向我漫天要价,进行讹诈,使我方陷入被动。

二、落实信用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其中关键是审证。

1、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开立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1).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

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3).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请对方提前开证。

(4).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2、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墓础开立的,其中所列的条款,从理论上说,应当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内容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大相径庭。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

有的是开证人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错;有的是由于某些进口国家的习惯做法或另有特殊规定;有的是开证人对我国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国外客户故意在信用证内加列一些额外要求;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设陷阱。

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解释和规定。

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所列条款理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

但是,信用证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因此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立即对照合同,参照《UCP500》,从头到尾,至上而下,逐字逐句,仔细审核。

详细的信用证审核项目与注意事项请参见本书第二部分第四章。

3、修改信用证

因为在审证时发现问题,修改信用证就免不了了。

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

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

如果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

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修改信用证的顺序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安排装运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

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六个主要环节。

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装箱班轮装运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办理托运,应向货运代理提交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其内容通常包括:

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记载事项、货物的详细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批和转运的规定、对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要求,如集装箱的类别和数量等等。

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

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

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提出一种“要约”,一经货运代理确认,即“承诺”。

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由货代以配舱回单反馈订舱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订舱(订箱)

货运代理收到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了解各班轮公司的船舶、船期、挂靠港及船舶箱位数等具体情况,选定合适的船舶后,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营运的船舶截单期前订舱位(箱位),即“订舱”(SpaceBooking)。

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货运代理的托运单(订舱单)后,经审核货名、重量、尺码、卸货港或到达地后,认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联,在托运单中的装货单一联上盖好签章,连同其余各联退回货运代理,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

此时,承、托运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保证供应集装箱箱量或舱位,按时配载装运,及时签发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式九联,其核心单据则为装货单和场站收。

以下对这两种单据的作用,作简要说明。

托运单第五联名为“场站收据副本”,相当于传统散货海运出口时的“装货单”,故在该联上方冠有“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字样。

此联是托运单的核心。

它由托运人盖章确认托运,由承运人在接受订舱(订箱)后上加列船名、航次和编号,由海关放行后在此联上加盖“放行章”,船公司凭海关章才可将货物装上船。

此联也称“关单”。

装货单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是海关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据,是承运人通知装运船舶接货装船的命令。

托运单第七联名为“场站收据(DockReceipt,D/R)”,相当于传统散货海运出口时的“收货单(大副收据)”。

整箱货由堆场收到集装箱后在上面签字、拼箱货由货运站收讫货物后在上面签字后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此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提单。

此联一俟堆场或场站工作人员签字后,承运人便开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卖方的风险从签字一刻起转移给了买方。

场站收据是货运站收货的凭证,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发货人凭以换取提单的唯一凭证。

3、投保

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投保单”(ApplicationForTransportation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名、数量、包装和标志、预计起航日期、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

有时也有出口企业利用现成发票副本替代投保单。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签发保险单。

4、报关

出口货物离境前(交付装运前),通常需经五个环节:

出口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清关放行。

这个过程也称海关清关(CustomsClearance),或称“通关”。

(1).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或报关行)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报告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出口申报,习称“出口报关”。

出口申报时间:

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出口申报单证通常有:

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商业发票、装箱单(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装箱单)、装货单(S/O)、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此外,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集装箱堆场后,货运代理作为报关单位,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上述报关单据。

报关员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即意味着清关(通关)工作正式开始。

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审核单证

海关接受出口申报后,应对报关员所递交的所有单证进行审核。

通常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基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对所收到的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内容是否一致等。

如果所审核的单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交验的单证齐全、无误,海关随即着手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3).查验货物

查验出口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一般在集装箱堆场和港区码头堆场。

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的仓库或工厂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4).办理征税

征收出口税是海关的基本业务之一。

由于征收出口税必将增加出口货物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出口货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税。

我国目前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纺织品、服装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出口货物,当海关查验货物,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征收出口税。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5).清关放行

清关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申报(报关),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准予装运出境。

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核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S/O)要求船方装运出境。

同时,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装运

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船舶抵港前,出口企业或其货运代理应根据港区所做的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由海关加上铅封(Seal)的集装箱存放于港区指定堆场。

港区外轮理货员凭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进行理货配载。

船舶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后,办理装船。

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署,表明货物已收妥。

出口企业或货运代理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

6、发装运通知

在CIF合同下,按国际惯例以及我出口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我出口企业于货物装运(装船)后应向国外买方以电讯方式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或称“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合同或确认书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航次等。

现举例如下:

OrderNo.RAP-599/2003,CreditNo.DCLDI300954,CushionCover20000pcsinto200cartonsandRugs4500pcsinto150cartonsandtotalintoone40’container,CIFvalueUSD74,150.00,Shippedonboardon08Aug.2003onthevesselname:

HanJiangHe,VoyageNo.331E,ETAFelixstowedate:

onorabout02Sep.2003.

译文:

定单号码RAP-599/2003,信用证号码DCLDI300954,坐垫套20000个,装200箱,挂毯4500条,装150箱,共计一个40尺集装箱,CIF金额74,150.00美元,2003年8月8日装上汉江河号海轮,航次V.331E,约9月2日到达斐里克斯托港。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

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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