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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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

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

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崩塌:

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

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

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

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

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

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斜坡地段。

(九)地质环境条件:

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

(十)地质灾害易发区:

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十一)发育程度:

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空间分布特征。

(十二)危害程度:

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包括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十三)诱发因素:

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十四)不良地质现象:

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致灾地质作用:

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十六)致灾体:

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十七)承灾对象:

受灾害影响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十八)地质灾害危险性:

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包括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

(十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二十)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二十一)用地适宜性评估:

指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适宜性进行评估。

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级别。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六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对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拟建工程或规划场地的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及周边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二)在收集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钻探、物探、坑槽探及取样测试。

(三)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的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估范围。

(四)具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条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安全。

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的质量负责。

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是报告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评估人员(三人或以上)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评审机构登记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还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改变很大)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工程地点改变或工程类型、性质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文件:

1、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2、《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细则(2016年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2328-90);

4、《1:

2.5~1:

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14003-89);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

50000)》(GB/T14158-93);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

7、《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

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9、《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0240-2004);

14、《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

50000)》(DZ/T0261-2014);

15、《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1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除以上技术规范和标准外,具体项目可根据工程和规划的类型,采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图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图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评估范围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

评估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用地和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对其的影响。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

(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流域及其危害范围。

(四)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五)地面塌陷评估范围:

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

(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的范围一致。

第二十一条评估范围应根据灾害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害影响边界。

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

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一般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

不同方向活动性断裂的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三条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区或危险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评估等级

第二十五条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

对评估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

表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估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六条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表3-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因素

复杂

中等

简单

区域地质背景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建设场地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大于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2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较复杂,建设场地附近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Ⅶ度至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0.2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建设场地附近无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小于或等于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1g

地形地貌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大于200m,或地形坡度>30°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50~200m,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相对高差小于50m,地形坡度小于10°

地质构造

褶皱断裂发育;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多于4组裂隙,间距<0.3m,倾角变化大;岩体破碎

褶皱断裂较发育;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变化较大;岩体较破碎

无褶皱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变化小,稳定性较好;岩体较完整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构造;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变化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容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构造;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一般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构造;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

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具多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大于2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具二至三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5~20m,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单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小于5m,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明显影响

现状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强烈,危害大

发育中等,危害中等

发育弱或不发育,危害小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强烈: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

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注:

每类条件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复杂类型。

表3-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重要建设

较重要建设

一般建设

面积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口

≥400

200≤~<400

<200

民用建筑

层数

(高度)

≥30

(≥50m)

15≤~<30

(24≤~<50m)

<15

(<24m)

商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宗教场所、纪念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公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

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

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1000

500≤~<1000

<500

机场

全属此类

——

——

铁路

全属此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铁

全属此类

——

——

能源

风电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此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供水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20000

50000≤~<12000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此类

 

教育卫生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幼儿园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2000

1000≤~<2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300

200≤~<300

<2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无污染、无强烈震动工厂

按相应行业标准

(厂房跨度)

大型

(≥30m)

中型

(24≤~<30m)

小型

(<24m)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相应行业标准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中型以上工厂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土石方挡土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水利水运

沿海港口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码头

吨级(t)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与渠化整治工程

≥300

100≤~<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灌溉面积)

万亩

≥50

5≤~<50

<5

放射性设施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2000≤~<5000

<2000

注:

当建设项目重要性符合两个以上重要项时,按重要性级别最高的一档确定。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一节一般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和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规划图。

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和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判定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

(四)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充分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

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要的测试数据。

(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

1000~1:

10000(较长的线状工程可选用l:

25000~l:

5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5个)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三)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四)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半定量或定量预测评估。

(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评估建设场地的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定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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