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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淹没范围综合分析报告

水电站淹没范围综合分析报告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条文说明目次

1总则

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3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4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5移民安置规划

6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7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10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附则

1总则

1.0.1基本沿用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SD130-84)第1.0.1条,只增加了“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由于原水利电力部已分为水利部、电力工业部,特别根据1993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水电工程设计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步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而水利项目仍沿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

加之近10年来水库移民工作有很大的发展和加强,特别是国务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的《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又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工作的任务愈来愈重,SD130-84已难以全部适应现在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

因此,在修订SD130-84之时,规范的名称也改用《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1.0.2基本沿用SD130-84第1.0.2条,只增列了“城镇迁建”的规划任务,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改进。

1.0.3沿用SD130-84第1.0.4条,只是将其中“水库移民征地问题”改为“水库淹没损失问题”,以概括当前水库淹没涉及的对象更加扩大了。

1.0.4基本沿用SD130-84第1.0.3条。

在文字表述上引用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条中“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及第四条中“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以代替SD130-84第1.0.5条中?

,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能逐步有所改善”的提法。

1.0.5基本遵循SD130-84第1.0.5条的精神和为贯彻《条例》

第三章第十条及第一章第四条中

(二)的规定修编的。

主要强调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意义和它在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1.0.6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同SD130-84相比,删去了

“对于淹没耕地千亩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可适当简化”,增加了“施工详图阶段可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实施要求厖,进行工作”,工程占地也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工作。

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2.1本节基本参照1994年3月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颁发的《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中2.6节“水库淹没”的规定编制的。

关于各项工作的深度要求,则列人以下有关章节。

2.2基本沿用SD130-84第3.0.3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只增加规定“查明库区大滑坡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和坍岸区。

对淹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区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提出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

这是总结多年来移民安置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提出来的。

2.3基本沿用SD130-84第3.0.5条技施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其中“落实库边主要道路、渡口、桥梁的设置”已删去,因本规范将库周交通列为专项处理。

在招标设计阶段,对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和淹没实物指标是否需要核定,要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

如当招标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距在5年以上或库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变化,可按照电力工业部1995年3月以电计[1995]135号发布的《关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时具有可操作性,本规范要求在招标设计阶段“编制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在具体工作中,编制实施规划还是实施计划,可根据前一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落实程度、移民任务的大小和审查的意见而定。

如在前阶段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有待进一步落实,在本阶段宜编制实施规划。

3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3.1本节对确定淹没处理范围的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

3.1.1基本沿用SD130-84第2.0.1条。

3.1.2基本沿用SD130-84第2.0.2条,只在考虑临时淹没因素中增列了船行波,因在通航水库里常产生船行波。

临时淹没区,是在正常蓄水位以上计及洪水回水位,再考虑风浪、船行波等因素波及的范围,不要将风浪和船行波两者叠加,只宜考虑其中最大值。

冰塞壅水影响,常发生在严寒季节,并不与洪水回水同时发生。

因此,临时淹没区要根据水库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1.3沿用SD130-84第2.0.3条的规定,只增补了牧草地也按正常蓄水位确定其处理范围。

表3.1.3内对各类淹没对象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经与1994年颁布的国标《防洪标准》相对照,均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内。

3.1.4基本沿用SD130-84第2.0.5条的原则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

(1)关于水库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的确定,将“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沿程回水位高程为依据”,修改为“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

即指对某一淹没对象(如居民点或土地)所选用的设计洪水标准在不同时段的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线。

(2)关于水库回水木端的终点高程位置,将原规定的“可接回水曲线高于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0.1~0.3m范围内分析确定”,修改为“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高程位置,在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0.3m范围内,是采取垂直斩断还是水平延伸,应结合当地地形、壅水历时和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一般来说,如回水末端地形较为开阔,水面比降较缓,附近是良田沃土或城镇,宜采取水平延伸,反之,回水末端为峡谷山地,又无重要经济对象,可采取垂直斩断。

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如下现象:

在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属于淹没处理范围,在其上游邻近地区高程低于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反而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

(3)关于水库泥沙淤积年限长短的选取问题,本规范将SD130-84规定的“对多沙河流回水淹没范围还应考虑一定年限的泥沙淤积影响,一般可按工程投入运行后10~30年的淤积情况考虑”,修改为“水库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规划中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影响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如果河流输沙量较大,并且水库淤积后影响的对象属于城镇、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宜考虑淤积年限长一些;反之可以短一些。

3.1.5基本沿用SD130-84第2.0.6条,只新增了计算风浪爬高的原则规定,即“风浪影响范围可采取正常蓄水位时段出现的5~10年一遇的风速计算浪高确定”。

在计算浪高的基础上,再根据岸波情况计算风浪爬高,以确定风浪影响范围。

关于风浪爬高的计算,可参照附录A经验公式。

3.1.6沿用SD130-84第2.0.7条。

3.1.7基本沿用SD130-84第2.0.8条。

3.1.8基本沿用SD130-84第2.0.9条,只将其中?

,使土壤风化速度加快,抗剪强度减弱”修改为“?

,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

3.1.9基本沿用SD130-84第2.0.10条,但将标题“库周影响地区”修改为“其他影响区”,内容除原指的“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外,增列了“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地区”。

因为近几年在一些岩溶地区修建的水库,蓄水后通过地下暗河出现库水倒灌或洼地内水因水力比降变缓而未能及时排泄,形成内涝淹没,需要加以处理。

3.1.10基本沿用SD130-84第2.0.11条,只将“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的界线,一般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0m,以策安全”,修改为“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0m,以策安全”,即将原规定的“居民迁移界线”增加了“耕(园)地征用界线”。

至于高于正常蓄水位0.5m还是1.0m,可以根据水库的调节性能高低和一年内正常蓄水位出现的时间长短以及风浪爬高影响加以选择。

一般情况下,对于居民点宜取1.0m,对于耕(园)地宜取0.5m。

3.2本节规定了对各规划设计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

4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的调查内容是根据水库淹没必须处理和补偿的对象,按照1986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1986年《调查细则》)和总结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宜将淹没实物指标分为农村、集镇、城镇、专业项目四大类,以利分门别类,加以处理。

专业项目中所列的工矿企业,是指独立于城镇市区之外的工厂、矿山企业;凡是位于城镇市区内的,则应统计在城镇市区内,不要列为专项。

对于铁路,应包括线路和沿线附属建筑设施及运营单位。

对于公路,应是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包括其桥梁、轮渡在内。

对于水利设施,应是县级以上单位(含县级)管理的国有项目,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

对于库周交通,在SD130-84中未列为专项处理,现考虑到水库形成后对当地现有交通网络影响较大,故本规范明确规定列为专项处理。

4.1.2本条主要对农村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做出规定。

表内所规定的精度属相对精度,即在同一规划设计阶段,用相同的调查方法,以其全面调查数与抽样检验数的允许误差表示,并不是两个不同规划设计阶段或两种不同调查方法所得调查数的允许误差。

4.1.3本节对实物指标调查的技术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

实践证明,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是一项重要基础性技术工作,而其工作往往由设计院与地方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织队伍进行,其中除设计院人员外,多数人员并不熟悉这项工作,必须事先由设计单位编写工作大纲,组织学习,统一操作方法,并进行实习。

4.2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

4.2.1~4.2.3这三条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

内容主要沿用1986年《调查细则》,只对土地调查提高了要求。

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首先测设1/5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然后持图到现场以村民组为单位调查耕地、园地和其他已开发利用的土地。

4.3本节的目的在于统一规定各项淹没实物指标的类别名称和计量标准。

4.3.1~4.3.4各条分别对土地、房屋、人口及专业项目的名称和计量标准,按照国家和各专业部门的规定列出。

4.4社会经济调查

4.4.1规定了在调查淹没实物指标的同时,要调查淹没所涉及的县、乡、村的社会、经济、资源以及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等资料,以供分析水库淹没损失对当地的影响状况。

4.5编写调查报告要求

4.5.1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应编制淹没损失调查报告,并着重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规定了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并规定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和影响的主要实物指标按附录B要求汇总列出。

5移民安置规划

5.1本节“一般规定”是属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共性要求,为修订SD130-84新增条文。

5.1.1根据近年来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实际进行情况和客观要求,将SD130-84第4.0.1~4.0.6条进行分解归并,将移民安置规划划分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两大类,又规定了这两类规划应各自包括的内容。

5.1.2本条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条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条中的原则规定制定的。

5.1.3移民安置规划,与别的各行各业编制发展规划一样,也必须事先拟定一个规划水平年。

对移民安置规划而言,它的作用是据以测算人口、房屋和农业产量等动态指标。

因为水库移民工作时间跨度长,即使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淹没实物指标开始,直到移民动迁为止,期间常在10年以上,引用规划水平年这个参数,可使推算淹没实物动态指标有个时间界限。

考虑到水库移民的进程常取决于枢纽工程的进程,故其规划水平年,规定按水库下闸蓄水的设计年份确定。

5.1.4规定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需具备的基本资料,其中特别规定对拟定的农村移民成片生产开发区、移民点村庄规划,城镇(集镇)迁建规划,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对拟新开发的土地要进行土壤调查,以查明其利用条件;选择居民点及城镇新址,必须进行地质勘察,使其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选在滑坡、坍岸或受浸没等不良地段。

5.1.5因移民安置规划涉及面广,需要地方政府与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必须首先拟定规划大纲,基本明确移民安置的方向、方案和一些需要研究比较的内容。

5.2本节规定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包括的具体内容。

5.2.1本条主要对生产安置人口与搬迁人口的数量计算,做出原则规定。

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谓“被征地单位”,在水库淹没处理工作中,宜以村民组为单位。

按村民组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大于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时,生产安置人口数减去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即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

如有的村组淹没的土地主要是园地或林地,又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此原则计算,求得相应的生产安置人口。

搬迁人口常由淹没线以下的人口和淹地不淹房影响人口中必需动迁的人口两部分组成。

淹地不淹房中的动迁人口,要通过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平衡后求得。

居住在因水库蓄水而产生浸没、坍岸、滑坡等地段上的人口,也宜包括在内(见第3.1.8~3.1.10条)。

5.2.2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当本着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移民规划中,配置相应的物质基础(如人均需要的耕地面积、或园地面积、林地面积),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或实物占有量。

5.2.3基本沿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为贯彻这条的规定,要进行环境容量的分析,按村、乡(镇)、县各个层次,针对现有的和可以开发利用的各种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及矿产等),测算可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从而估计可能安置移民的数量。

5.2.4基本参照了《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九条的原则规定。

但着重强调了:

①生产开发的规模,要在土地补偿补助费可能的范围内加以考虑;②对成片土地的开发,要进行勘测规划设计;③对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兴建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5.2.5基本沿用SD130-84第4.0.3条,只是补充规定:

①居民点的用地规模,既要考虑原有用地面积,又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如1994年发布实施的国标《村镇规划标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可供参照。

②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新村庄,要进行规划,认真选择新址,科学布置各项建筑和合理设置公共福利设施。

7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7.0.1规定了选择防护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是宜位于水库临时淹没区或浅水淹没区。

浅水淹没区常指在正常蓄水位以下1~2m深范围;二是具有合适的地形地质和建设条件;三是包括基建投资和维护费用在内,经济上是合理的。

7.0.2规定了防护工程防洪和防护区内排涝与防浸的标准。

根据1994年颁布的国标《防洪标准》防护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对于农田可按5~10年一遇洪水;对于城镇可按20~50年一遇洪水。

根据SDJ11-77《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第31条中的规定精神,排涝的设计标准,对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可采用5~10年一遇暴雨;对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粮棉基地和大城市郊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防浸(没)标准,主要取决于影响当地农田、城镇容许地下水位埋藏临界深度。

据实际经验,对城镇可取地下水埋深1.2~2m。

7.0.3规定对防护方案的选择,应研究的主要因素。

关于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是指防护工程建成后,对水库调节库容减少的程度和对水电站运行有无明显限制条件。

关于对原有水系洪水排泄的影响程度,主要是指防护工程形成后是否会发生维水现象或滞洪问题。

7.0.4规定了进行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具备的基本资料。

7.0.5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

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8.0.1基本沿用SD130-84第5.0.1条。

在开发内容上删去了“库区绿化”一项,保留了水库养殖、航运、旅游、疗养、水上运动以及消落区土地利用。

根据各地经验,这些项目应根据各个水库的特性、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扩大移民的生产门路。

此项工作,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不必进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由有关单位组织规划;在招标设计阶段,由有关单位提出设计文件。

8.0.2规定了对库区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8.0.3基本沿用SD130-84第5.0.5条,只增加“水库消溶区可资利用的土地,不宜计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只作为发展生产的潜力”。

因消落区土地利用,收获概率常比较低。

9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9.0.1基本沿用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电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以下简称《清库办法》)第二条最后一句:

“在水库蓄水前必须对库底进行清理”。

该《清库办法》是作为SD130-84的补充规定而颁布的。

所以,在这次修订将它作为本规范的一章。

9.0.2基本沿用《清库办法》第三、四条的内容。

只修改了以下内容:

关于一般清理范围,原规定为“正常蓄水位高程以下全部水域内的房屋、各项建筑物拆除,森林砍伐和卫生清理”,修改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防止水质污染的卫生防疫清理”。

因为居民迁移线经常高于正常蓄水位,且包含了洪水回水位在内,显然,原规定“正常高水位以下”不尽合理。

明确了卫生清理的目的和要求。

9.0.4基本沿用了《清库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只补充规定“卫生防疫清理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进行”;同时删去了对污染源地采取一定量的漂白粉的规定,因现在消毒药物品种较多,可因地因情选用。

9.0.5沿用了《清库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9.0.6基本沿用了《清库办法》第十七条。

鉴于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的库底清理,比常规水电站要求更高,故将其库底清理也列为特殊清理范围。

由于这方面积累的经验不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9.0.7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工作深度的要求。

10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0.0.1基本沿用了SD130-84第6.0.1条。

其中:

(1)款增加了“应以调查的淹没实物指标为依据”;将原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这里主要是指198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各省(区)、市制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区)、市对征用林地、草地制定的补偿标准等。

(2)款“凡结合迁移、改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自行解决”这一点,不仅SD130-84有此规定,上述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六条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六、十八、十九条,均有同样的规定。

(4)款属新增规定。

这是考虑到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是水电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要采取相同年份的物价水平和政策规定。

据此编制出来的投资为静态投资。

其动态投资,也应按枢纽工程一样的计算原则计列。

10.0.2同SD130-84相比,属新增条文。

规定了水库淹没补偿投资的项目组成和排列次序,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每一水库淹没处理内容列出。

本条补偿项目的划分,同SD130-84相比,作了如下调整:

(1)将集镇与城镇分为两个大项,这是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淹没农村集镇较为普遍,淹及城镇的则较少;同时,集镇与城镇两者在规模、标准和功能上有较大差别。

另一方面,也不宜同过去一样,将农村集镇作为一个农村居民点加以处理,因为现在的农村集镇担负着一定区域的农贸、政治、文教、对外交通的功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用设施、公共设施。

因此,将集镇与城镇单独立项,符合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势态。

(2)列有第7项“其他费用”,即包括原来的实施管理费(行管费)和近几年增列的勘测规划设计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3)对水库淹没补偿投资,以附录C的形式分类分项,做了统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4)列有第9项“有关税费”,主要是指同征用土地有关国家规定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这些税费不属于淹没补偿范畴,宜单项列出。

对具体水电工程项目,是否计列这些税费及计列标准,应按国家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加以处理。

如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10.0.3~10.0.8对农村移民、集镇、城镇、专项的补偿投资,包括的内容,计算的原则,计列的方法都分别做了规定。

这些规定都参照了SD130?

84第6.0.2~6.0.10条。

10.0.9对各项“其他费用”的计费办法和费率的采取,做出了规定。

(1)关于勘测规划设计费,除现行勘测规划设计费的来源外,本条所列的勘测规划设计费主要用于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前期工作费用之不足和招标设计阶段所发生的费用。

这项费用是近几年新增的,费率取全部补偿投资的1%。

鉴于对水库淹没处理工作深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规定取2%。

(2)关于实施管理费,用于建立移民机构和经常管理,费率在SD130-84中规定为农村移民补偿投资的1%~2%,实际上取2%者居多。

近儿年各省(区)移民机构反映水库移民工作历时长、机构多(省、地、县、乡),这项费用的费率一定要提高。

故于1992年12月修编概算座谈会上确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即提高到2%~3%。

本规范还规定:

农村移民和集镇迁建的实施管理费率在2%~3%范围内选用,对于城镇迁建、专项复建、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的实施管理费率规定在0.5%~1%范围内选用,因考虑后者它们本身的概(估)算内已包涵了一定比例的实施管理费。

(3)关于技术培训费,这主要是针对农村移民而言的。

因为现在的农村移民,在开发性移民方针的指导下,搬迁后往往涉及就业途径、产业结构的调整,他们原有生产技能难以适应新情况的要求,常需进行短期技术培训而要支付一些费用。

技术培训费计列办法有二:

一是按农村劳动力和每一劳动力培训一定时间(如一个月)需要的费用计列;二是按农村移民补偿投资的一定费率计列。

本规范采取后者,并规定费率为0.5%。

(4)关于监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库移民工程也要实行监理制度。

但因水库移民工程涉及面广,监理的项目内容要因库而异,因工程而异。

故本规范对监理费,未做出统一规定,而只是规定:

需要监理的项目,其费用可按国家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

10.0.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库淹没补偿总投资,应统一计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分项投资中不得重复计列。

本规范对基本预备费的费率,规定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20%,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10%,招标设计阶段取5%,这是考虑水库淹没处理工作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缘故。

价差预备费费率则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取用。

10.0.11由于水电工程投资概(估)算已规定划分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两部分进行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总投资同原规范相比,除增列价差预备费外,还要增列建设期贷款利息,该项利息可根据筹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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