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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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
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
第一节总体策略
贸易融资(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下同)是我行重要的授信业务之一,具有期限较短,周转较快、自偿性强的特点,能有效带动结算、负债及其他业务发展,且占用资源较少,可为我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收益,具有内涵集约型业务的特点,符合二次转型的要求,应给予积极支持,大力发展。
积极调整贸易融资的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逐步提高“两小企业”和出口业务的占比。
但同时,应注重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并加强过程管理,避免贸易融资流贷化,防范风险。
第二节基本准入底线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除需符合我行的大中客户或小企业信贷政策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准入底线要求:
1、国际贸易融资项下交易具有真实、可靠、合法的贸易背景;
2、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项下各环节之间的贸易或交易关系应一一对应;
3、借款人在银行、法院、税务、工商、外管局及海关无未结清不良记录;
4、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位于社会、政局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未被列入联合国或美国制裁机构名单,所在国未被列入联合国或美国制裁国家名单。
第三节客户选择指引
对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工作,明确市场定位和重点客户。
在全行二次转型和全流程优化深入开展的背景下,应对全行国际业务客户按价值贡献维度分类,而非传统的规模维度进行分层和分类,以提升国际业务和贸易融资客户的资本回报能力,并根据国际业务客户的RAROC水平和价值贡献度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客户结构。
对具有稳定结算业务量、具有良好增长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给予优先支持。
对我行价值贡献高的国际业务重点客户,应予以重点支持,全力保持客户关系积极营销,保持持续资源投入,并优化营销流程,提高营销效率及服务质量,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创造更多价值回报,进而进一步提升客户平均RAROC水平。
一、优先支持客户策略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应给予优先支持,必要时可适度给予一定信用授信额度:
1、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或当地进、出口前100强以及国有200家新设工贸一体化企业,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从业经验,进出口业务量稳定,对外履约能力强,在银行、税务、工商、外管局及海关无不良记录;
2、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关经营状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3、与上(下)游客户贸易关系良好、稳定,且合作时间在2年(含)以上,期间未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4、融资项下交易具有真实、可靠、合法的贸易背景,且我行能够对交易中的物流和现金流实施有效监控;
5、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或需求呈刚性、受外围市场影响较小的商品;
6、具有自主创新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渠道顺畅;
7、已被列入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前225强的客户(ENR225客户);
8、对结算业务量稳定或增长,通过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占其结算业务量的份额30%以上,或与核心企业供应链配套、符合我行授信条件,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贸易融资授信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和支持。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及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新设的成员公司,分行可采用主动授信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以企业投资总额或以其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2-3倍)为限为其申请授信额度,经审批后企业可根据后续资金投入比例和进度,使用相应授信额度。
(三)对于与核心企业配套的1+N供应链客户,将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给予授信支持,应用不同的贸易融资产品和结算产品,满足供应链上单一企业或多个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重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配套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地位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购销行为,实现其商业信用增级,促进配套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起长期战略协作关系,从而提升整体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四)广泛的外向型两小企业客户。
利用数据库营销和渠道优势,通过标准化、流程化的服务方案,满足小企业进出口项下传统的国际业务和贸易融资需求,为我行国际业务、贸易融资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客户基础。
二、审慎介入类客户
1、交易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风险,且未采取信保等防范措施;
2、交易流程复杂,交易对手合作期限较短。
第四节贸易融资业务指引
一、基本管理原则
1、坚持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合规
贸易融资是为国际贸易而提供的融资业务,主要还款来源在于国际贸易项下回笼货款。
因此,贸易背景真实性是贸易融资发放的基础,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是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第一个关口。
贸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是确保贸易融资资金安全的前提,发放贸易融资前应注意审核,并确认贸易主体、方式、商品,以及贸易地区的合法、合规性,应严格遵守我行关于执行联合国及美国等制裁文件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受理业务。
对客户的套利为目的的授信需求,需要在核实真实贸易背景及业务背景的前提下进行办理,特别是防范部分客户不规范经营风险传染给银行。
对保税区企业通过货物空转创造套利业务机会,已引起了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部分地区监管当局已叫停银行理财产品质押90天以上黄金和高价值货物的贸易融资业务。
2、确保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的对应性
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把握:
融资期限与基础贸易流转周期相匹配,防止企业短款长用;资金用途与贸易运作环节的真实资金需求相一致,防止企业挤占挪用资金;发放融资款后,经办行相关人员应对销售和收汇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回笼款用于偿还我行融资。
3、落实全面过程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从贷前调查、授信额度的审批及使用、贷后管理至还款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经办行市场人员、国际结算人员、放款审核人员和会计人员等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包括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操作以及放款后的跟踪管理等工作;注意审查企业对外履约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积极关注国内外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贸易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防范政策和市场风险。
4、分类支持不同业务
一是重点支持中间业务收益及利差收益高的业务品种(含联动收益),调整优化贸易融资期限结构和业务结构,即提高3-6个月贸易融资业务占比,提高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汇款融资等出口类业务占比;
二是重点支持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品种,如表外进口开证、表外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降低资本消耗;
三是积极利用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等业务来腾挪境内外机构贸易融资规模,拓宽外币资产转让业务平台;
四是择优介入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境外银团贷款项目,完善国际业务产品体系,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及利息收入,为大型企业“销售融资”提供渠道;
五试点并推广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小微企业信保易融资、联动信保融资、中小企业保单、银行保单、福费廷保单等新业务品种,拓宽业务渠道,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六是鼓励拓展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业务,对于融资性保函、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业务;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行内报备流程叙做,以推动中间业务收益增长。
七是鼓励小企业授信产品,小企业集中区域的分行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尝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即分行制定操作细则报备总行的模式,开发出口订单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等产品,同时对关键环节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八是积极把握阶段性市场机会,开展跨境联动类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以现金、准现金类低风险担保为条件的联动贸易融资业务。
二、主要业务指引
1、出口押汇
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
该业务周转快,应大力发展、积极支持。
出口押汇可分为单证相符出口押汇和单证不符出口押汇。
前者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还款风险相对较小,在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下,此业务属于低风险类融资业务;后者还款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须对出口商先核定授信额度。
整体而言,出口押汇属于风险较低的一类贸易融资业务,自偿性强,还款路径易控制,还款来源较确定,我行历史数据显示,出现坏账的比率相对较低。
因此,在为出口商核定单证不符出口押汇授信额度时,可根据客户与我行的往来情况,以往的收汇纪录,给予适度授信。
2、出口托收押汇
以托收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出口托收项下收汇,还款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我行需为出口商核定授信额度。
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进出口商之间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历史交易记录良好,无债权、债务纠纷;
(2)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较小。
对于我行可控制物权的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托收押汇,风险可控性较强,应积极支持;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出口托收押汇,银行无法控制物权,融资风险相对较大,应适度谨慎办理。
3、出口装船前融资
该业务是为企业组织货源,交付出口货物而提供的融资,包括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和非信用证项下装船前融资。
装船前融资业务的贸易真实性评估难度要相对大于装船后的融资业务。
办理装船前融资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出口商应具有较强的对外履约能力;
(2)融资期限和比例应与信用证或出口合同相匹配;
(3)确保专款专用,在国内供货商确定的情况下,融资款项可通过承兑汇票等方式直接给供货商,控制融资资金流向;
(4)出口收汇要有专人监控,回款及时偿还我行融资,防止企业资金挪用。
对于出口装船前融资业务,要特别加强货物流向和贷款资金流向的控制。
我行可通过货物质押监管方式,与仓储公司合作,对企业从货源采购到出口发运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
4、进口开证
该业务是我行为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而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付款承诺书,我行凭出口商银行提交的相符单据履行付款责任。
按付款期限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积极支持全额保证金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项下进口开证业务;
适度加大支持未来货物质押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但应关注被质押货物的变化情况,防止业务操作风险。
对于大宗物品的进口开证业务应注意把握好以下要点:
(1)全面审查进口企业经营大宗商品的专业能力;
(2)认真调查进口商品的用途;
(3)严格审核相关贸易背景资料;
(4)密切关注进口商品的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
(5)信用证条款应注意保护我行利益;
(6)严格加强开证后的跟踪和管理工作。
5、进口押汇
该业务是我行为解决进口企业通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备付资金不足而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的还款主要来源于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
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确保专款专用,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
(2)注意融资期限和金额与信用证项下进口到单匹配;
(3)加强对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的监控。
对于以货物质押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应加强质押货物的跟踪和管理工作。
6、担保提货
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我行之前,我行为减少进口企业进口货物压港的成本,便利企业加速通关而提供的担保提货业务,是我行为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而提供的配套服务。
办理担保提货业务应注意以下要点:
(1)办理担保提货业务前应要求进口企业提供足额保证金、保证条件或扣减其授信额度;
(2)信用证项下正本单据到达后,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进口企业都不得拒付;
(3)非信用证以及非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我行不予办理担保提货;
(4)正本运输单据到达后,应及时将我行出具的担保提货函换回。
7、进口代收押汇
该业务是我行为解决进口商进口代收项下备付资金不足而提供的融资。
还款主要来源在于进口代收项下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
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和短期偿债能力的审核;
(2)确保专款专用,押汇款项只能用于进口代收项下对外支付;
(3)注意融资期限和金额分别与进口代收项下付款期限及发票金额匹配;
(4)加强对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的监控。
对于以货物质押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的,应加强质押货物的跟踪和管理工作。
8、汇款融资(T/T融资)
汇款融资业务分为进口汇款融资、出口汇款融资。
进口汇款融资是指货到汇款或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商在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或预付进口货款的业务。
出口汇款融资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之后,收到国外进口商货款之前,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的业务。
汇款融资与上述进出口押汇相比,回款的路径较难控制,就业务特性而言,风险相对较大,是一种较适合我行中、高端客户的贸易融资业务。
办理汇款融资业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注意审核申请企业的资信和综合偿债能力;
(2)如为货到汇款项下,应通过报关单、基础交易合同等相关贸易背景资料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3)注意回笼货款的监控,一旦出现企业故意擅自改变回款路径的情况,即停止为其办理后续汇款融资业务;
(4)融资期限和金额应与基础交易合同相一致,货到汇款项下如有预付货款,融资金额应扣减预付货款部分。
对于以货物质押办理进口汇款融资业务的,应加强质押货物的跟踪和管理工作。
对于符合国际保理条件的,优先办理国际保理业务。
9、短期信保融资(回款环节的控制)
该业务是指出口商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或通过我行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票据险、银行保单、福费廷保单后,我行为出口商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短期信保融资业务包括:
L/C项下、D/P项下、D/A项下、T/T项下、出口保理项下信保融资业务(包括信保项下单保理和双保理)、福费廷项下信保融资业务、联动信保融资、小微企业信保易融资,其中L/C项下信保融资、D/P项下信保融资、信保项下双保理,以及信保项下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其他品种属于一般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
联动信保融资是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由境内公司作为投保人,境外关联公司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由我行境外机构,包括离岸部、香港分行、永隆银行根据中信保与出口商在批单或保单明细表上对关联交易的特殊约定直接向境外公司发放融资,并出口收汇至境外公司。
联动信保融资以出口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一旦发生保单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中信保可根据保单的特殊约定将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信保易融资是指满足特定条件的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向中信保投保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并通过与我行签订排他性的《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根据出口商实际货物出口情况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小微企业信保易突破行内传统授信模式,对满足投保信保易的出口企业进行集中批量授信,并首次引入了客户准入打分卡的概念,更多的考虑企业的非财务因素,在贸易背景真实性、无关联交易及私营企业法人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免抵押、担保。
短期信保融资业务与一般非信保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相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了国外进口商或银行的商业风险或国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我行贸易融资的风险。
因此,总体而言,短期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相对低于非信保项下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在正确认识信保业务特点和风险点的前提下,优先支持,积极推广。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不可替代对于出口商资信能力的评估,在办理过程应注意加强对出口商准入条件和基础贸易条件的审核,控制融资比例,加强与当地信保公司的沟通。
开展短期信保融资业务应正确认识信保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在被保险人全面履行销售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信保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我行前期发生的信保项下风险案件集中在三类,一是贸易背景不真实,二是实际业务买方与中信保承保买方不一致,三是买方通过他行回款,三类类情况中信保均不履行赔偿责任,故须关注信保业务的以下风险:
(1)关注销售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信保对于被保险人虚假、无效的销售合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对贸易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义务。
因此我行必须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和审查,在融资时应审查贸易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加强对出口企业准入条件和基础贸易条件的审核,考察出口商的违约概率和道德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包括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情况和交易地位,出口商产品与买方业务范围,仔细审核贸易合同等单证资料;
(2)关注信用限额买方与销售合同主体买方,以及实际出运买方的一致性。
(3)关注赊销业务项下回款路径风险。
根据保险单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货款的风险,因此,买方将应付给出口商(销售商)的货款按期足额支付到出口商(销售商)的任何一个账户,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就没有发生,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因此在赊销业务项下,银行需采取措施控制回款风险,要求借款人将回款路径转到我行,对于发生他行回款的客户,应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
(4)借款人是否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卖方义务。
(5)借款人是否全面履行保险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6)合理确定贸易险项下融资额度。
严格控制融资比例和金额;认真做好信保限额及其买家限额的管理,防止超限额融资;
(4)一旦出险,及时督促出口商或直接向信保公司报告可损,提出索赔;
(5)积极保持与信保公司的沟通和联系;
(6)对于TT或出口保理项下的信保融资业务,应特别加强回款的监控。
对于联动信保融资,还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经办行应掌握保单整体风险结构,对保单执行情况进行全局把握;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关系及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3)境外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占用境外客户授信额度。
10、福费廷
该业务是指我行以贴现的形式买断出口商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或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全部出让或部分出让应收账款项下风险并获得收益的业务。
福费廷项下,我行买入应收账款的风险高低取决于承兑行、保付行或担保行的资信好坏,及其所在地国家/地区风险的大小。
符合我行规定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
福费廷业务可分为一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包括完全让渡和风险参与。
在承兑行或担保行在我行有足额同业授信的情况下,我行可将买入的应收账款持有到期,在无同业授信额度或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我行应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转卖或邀请参与行进行融资性风险参与。
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或参与行进行融资性风险参与部分)不占用我行资金,可以有效利用境外便宜的资金价格满足我行客户的融资需求,腾挪境内外资金规模。
背对背信用证与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相结合的业务模式已经成为外币资产转让的重要渠道。
会计核算方面,该业务的价差部分全部计入我行中间业务收入科目。
办理我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其担保行不是受制裁国家或地区的银行;
(2)其担保行或保险人已获我行核予相应的同业授信额度且额度充足;
(3)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正常的贸易背景;
(4)所涉及的商品不是国家或联合国、国际组织限制或禁运的物品;
(5)若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我行应为被指定银行。
原则上我行应取得开证行同意我行受让应收账款的电报(AcknowledgementfromIssuingbank)。
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境内分行叙做该业务的,
(1)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正常的贸易背景;
(2)出口企业收到的远期信用证已获得担保行的有效承兑;(3)包买商拥有该担保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且额度充足,愿意受让该笔应收账款。
境外分支机构叙做该类业务的,除上述第
(2)点之外,
(1)出口企业可以是在我行境内分行(或其他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进口企业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以远期信用证(或背对背信用证)方式结算且在该证(或母证)项下收到境内分行(或境内其他银行)的有效承兑;
(2)包买商拥有我行境内分行(或其他境内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且额度充足,愿意受让该笔应收账款。
(3)母证项下的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获得了包买商的付款之后必须用于支付子证项下货款或归还我行境外分支机构为其提供的进/出口方向融资。
对境内出口企业而言,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可改善财务结构,规避汇率、利率以及国家等风险;对境内进口企业而言,通过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可美化财务报表,降低融资成本;对我行而言,一级市场的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授信额度,融资风险相对较小;二级市场转卖业务可带来较为客观的中间业务收益。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福费廷业务应积极支持,大力推广。
11、出口保理融资(回款控制要求,未来应收款的禁入)
该业务是我行买入出口商赊销或D/A项下应收账款后,为出口商提供的预付款融资。
出口保理融资可分为无追索权的和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
出口双保理业务,在总行核定的保理商同业授信额度和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买方信用额度内,对于符合我行出口保理业务准入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出口保理融资(不论对出口商是否有追索权),属于低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无须对出口商核定授信额度。
信保项下双保理业务,即以中信保替代国外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同时由国外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催收责任的,比照有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双保理业务,按照低风险类业务进行审批,不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在没有保理商或中信保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情况下办理的出口保理融资,无论我行对出口商是否有追索权,均须对出口商核定授信额度,属于一般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
根据我行前期保理业务风险案例,必须切实加强保理业务的回款管理,要求客户承诺将回款路径转至我行,如果客户发生他行回款的,应停止授信额度使用。
对于个别优质客户,应评估相关风险,经有权人审批后审慎办理。
出口保理融资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对于我行积极培育、扶持的外向型中小企业,可以出口保理业务为切入点,扩大业务合作,提高我行中间业务收益。
办理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出口商、应收账款、出口商品必须符合我行出口保理的基本条件;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
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其中,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2)融资金额不超过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
(3)融资期限与账期及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相匹配。
12、进口保理授信(买方信用担保)
该业务是我行通过对进口企业主动授信,核定进口保理额度或者占用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对进口企业的信用承担担保责任,属于一般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
进口保理额度又称买方信用额度,系指应境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我行主动授予进口企业的、我行愿意承担进口企业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在此额度内若发生进口企业倒闭或无故拖欠事项我行承担垫付责任。
此项额度的发起人是境外出口商,无需进口企业提交授信申请,也不强求签订授信协议。
我行承担进口企业信用担保责任的前提是:
进口企业对应付账款的拒付或拖欠是因其信用风险而产生,并非因进出口双方贸易纠纷形成。
进口保理额度(即提供坏账担保的额度)的授信审批应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主动授信:
一是针对我行已经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进口商,在需要增加进口保理品种时,分行可上报授信方案变更,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授信协议中明确增加进口保理业务品种,办妥相关法律手续。
进口商在我行已有信用方式授信额度且额度闲置金额较大,但不愿申请进口保理业务,分行可在客户闲置的信用授信额度内切分进口保理额度。
该方式原则上应知会客户或分行充分掌握客户未来用款需求,保证客户不会再占用已切分的进口保理额度。
二是针对我行未核定授信额度的进口商,我行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