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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小区人口规模

最小规模(万人)

最大规模(万人)

小城市

0.7

 

中等城市

0.7

 

大城市

0.8

1.5

注:

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Ⅰ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Ⅱ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Ⅲ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

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

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

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2.1.2.2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有机体。

2.1.3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2.2.1~2.2.2条规定。

2.1.4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5.1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1.5.2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2.1.5.3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2.1.5.4考虑空间环境的美观,减少土方工程量。

2.1.5.5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2.1.5.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符合城市干道控制标高,并应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2.1.6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2.1.6规定。

表2.1.6: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1.5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儿童游戏场

0.3~2.5

室外运动场

0.2~0.5

室外杂用场地

0.3~3.0

绿地

0.5~2.5

2.1.7小区用地的地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2.1.7.2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

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2.1.8.1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2.1.8.2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2.1.8.3当采用道路排水时,其路面坡度应大于0.3%。

2.2规划用地指标

2.2.1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1规定。

表2.2.1:

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m2/人)

类别¬城市类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Ⅰ类小区

低层

30~32

33~35

35~38

多层

26~30

30~33

31~36

中高层

24~28

26~30

-

Ⅱ类小区

低层

23~25

24~30

25~33

多层

15~18

16~20

16~25

中高层

12~14

13~15

-

高层

10~12

11~13

-

Ⅲ类小区

多层

13~16

14~16

15~20

中高层

10~12

11~13

-

高层

9~11

10~12

-

注:

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2.2.2小区用地应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面积和占的比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2规定。

2.2.2.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表2.2.2:

小区用地平衡指标(%)

用地构成

小区类别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小区用地(R)

100

100

100

1住宅用地(R01)

50~60

50~60

55~65

2公建用地(R02)

20~25

20~28

18~25

3道路用地(R03)

10~15

9~13

7~12

4公共绿地(R04)

12~20

10~15

8~10

2.2.3住宅建筑密度应根据住宅单体选型、住宅、层数、日照、间距、绿化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大于表2.2.3规定。

表2.2.3:

住宅建筑密度(净)最大指标(%)

小区类别

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Ⅰ类小区

40

30

25

-

Ⅱ类小区

50

35

28

22

Ⅲ类小区

-

40

30

25

2.2.4小区容积率应符合表2.2.4规定。

表2.2.4:

小区容积率最大指标

小区类别

住宅层数

小区用地(R)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Ⅰ类小区

1.0

1.5

1.8

-

100

Ⅱ类小区

1.2

1.8

2.0

4.0

100

Ⅲ类小区

-

2.0

2.2

5.0

100

2.3空间规划与设计

2.3.1小区建筑群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3.1.2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3.1.3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2.3.1.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2.3.1.5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3.2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3.2.1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环境、自然景观较好的地段;丘陵山区地段住宅应优先选用向阳坡作住宅建筑用地。

2.3.2.2公共建筑的地段分配应符合本规范3.0.4条规定。

2.3.2.3就业性建筑,一般应独立设置,也可与别类建筑组成综合楼或综合体。

2.3.3小区内建筑群体的分布应主要考虑通风、降温、日照、防风、防寒、防雨、防灾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建筑群体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等不利小气候。

2.3.4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力求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特色。

2.3.4.2强调建筑群体的多样化。

2.3.4.3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2.3.4.4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

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2.3.4.5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3.0.1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0.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3.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0.3.1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3.0.3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3.0.3规定值配置。

注:

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0.3.2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3.0.3.3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3.0.4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3.0.4.1根据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0.5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3.0.5.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0.6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应优先布置在接近公共绿地和自然环境景观较好的地段。

3.0.6.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0.6.3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0.6.4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6.5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7中小学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宜布置于小区内较独立地段,减少对居民的噪声干扰。

3.0.7.2小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3.0.7.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7.4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8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住宅

4.0.1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0.2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0.3住宅建筑密度值,应符合本规范2.2.3条规定。

4.0.4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日照、隔热、避免视线干扰、消防、抗震以及管线埋设等因素后确定,并应符合表4.0.4规定。

4.0.4.2朝向宜采用南北向布置,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应尽量将卧室朝南布置。

4.0.4.3住宅布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夏委主导风入射角宜大于15°。

4.0.4.4地形变化复杂地区,尚应考虑局部气流对住宅及住宅群自然通风的影响:

有条件时,应因势利导引风入室。

4.0.5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0.5.1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4.0.5.2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大于8m时,南北向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4.0.4条规定的间距值。

4.0.5.3与内天井应相连的梯楼不得封闭设置。

4.0.5.4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4.0.5.5开口天井的开口宽度或内天井最短边长应大于表4.0.5规定值。

4.0.6Ⅰ、Ⅱ类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面向道路方向的外墙,不得外露管道(线)。

4.0.7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7.1Ⅰ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应设置电梯。

4.0.7.2Ⅱ、Ⅲ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宜设置电梯、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8层。

注:

顶层为跃层时,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9层。

4.0.8住宅建筑首层及顶层层高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3.2m;其他各层层高不宜大于3m。

注:

首层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层高以及顶层设坡面的层高不在此限。

4.0.9铝门窗设计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普通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规定。

4.0.10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0.1Ⅰ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6m2,Ⅱ、Ⅲ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m2。

4.0.10.2预留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设备安装位置。

4.0.10.3抽油烟机排气管应设置集中排气管道,排气管排气口不得与楼梯间相连。

4.0.11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1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表4.0.11规定值。

4.0.11.2满足通风及卫生的要求。

4.0.11.3Ⅰ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浴缸;Ⅱ类、Ⅲ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淋浴设施。

4.0.11.4浴室与厕所宜单独设置。

4.0.11.5预留热水器排气口。

5.绿地规划与设计

5.0.1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别墅内庭院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5.0.2小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小区绿地规划,应根据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合理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0.2.2绿化应分层次,巧妙搭配花卉、树木、草地。

精心设置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5.0.2.3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宜小于25%。

5.0.2.4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7.0.5条规定。

5.0.3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小游园、组团级绿地、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小区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小区周围的城市级公共或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0.3.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每块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m2。

5.0.3.3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2.2.2条规定,并应大于表5.0.4规定值。

5.0.3.4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0.4条规定。

表5.0.3:

人均公共绿地最小配建指标(m2/人)

小区类别

按小区计算

按组团计算

Ⅰ类小区

2.1

1.0

Ⅱ类小区

1.6

0.8

Ⅲ类小区

1.0

0.5

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5.0.4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小区重点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5.0.4规定。

5.0.4.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开设主要出入口,服务半径宜为500m。

5.0.4.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5.0.4.4采用开敞式设计,方便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的需要。

5.0.4.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景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表5.0.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规定

项目

主要设置内容要求

小区类别

一般规模(ha)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体、雕塑儿童活动设施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Ⅰ类

≥1.0

Ⅱ类

0.6~0.8

Ⅲ类

0.5~0.7

组团级绿地

草坪花木、桌椅、简易儿童活动设施灵活布局

Ⅰ类

≥0.8

Ⅱ类

≥0.06

Ⅲ类

≥0.04

6.道路与交通设施

6.1道路规划

6.1.1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6.1.1.2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6.1.1.3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

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6.1.1.4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利于消防、救护、环卫、商店货运车辆通行,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6.1.1.5居住容量大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方式的小区,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6.1.1.6对于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1.3.4入户道为进入各居住户的道路。

6.1.3.5人行道为地人通行的道路。

6.2道路设计

6.2.1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6.2.3规定。

表6.2.3:

小区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表

道路类别

道路红线宽度(m)

路面宽度(m)

主道

11.0~14.0

7.0~10.0

次道

 

4.5~6.0

支道

 

3.5~4.5

入户道

 

2.5~3.0

注:

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

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规定。

表6.2.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

小区类别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多层

33

32

2

有出入口

8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多层

22

2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主道的边缘指红线:

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

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6.2.5.2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6.2.5.3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

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6.2.5.4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6.2.5规定。

表6.2.5: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小区类别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主道

次道

支道

Ⅰ类小区

20

15

12

Ⅱ类小区

15

12

9

Ⅲ类小区

12

9

9

注:

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小3m。

6.2.6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6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表6.2.6:

小区道路最小视距

视距类别

最小视距(m)

停车视距

15

会车视距

30

交叉口停车视距

20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7.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6.2.7-1规定。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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