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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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合政〔2008〕7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产委)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市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农业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但也须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产委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产办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产办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企业应与我市农户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
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3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1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建立自己核心示范基地的得5分,没有建立得0分。
4、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2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获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获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4、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科研中心、研究室、实验室等)的记1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科技成果、专利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或提供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证明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名牌产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应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市农产办,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市直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直接向市农产办申报。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市农产办按申报要求初审筛选后,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审组(以下简称市级评审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
市农产办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报请市农产委讨论审定。
(二)经市农产委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公示七天。
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市农产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
市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别填报《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填写附表三)后于当月15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产办发出市级龙头企业重新认定通知。
(二)凡要求申报的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需重新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审核合格的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农产办初审后组织市级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审,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产办。
市农产办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市农产委讨论审定。
(五)经市农产委审议通过为评审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农产委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
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市农产办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产办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