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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与方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1.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4.影响政府公信力;   5.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及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原因

1.产地环境污染;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3.生产经营管理粗放;4.违规使用添加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1.范围:

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产品标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行为主体:

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

4.管理环节:

包括:

①产地环境;②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③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④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一个管理体制和八项监管制度

一个管理体制就是:

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其他关部门职责:

质检:

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发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食药(卫生):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向食药局报告;

工商: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查处;另外,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由农业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处理。

环保:

产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商务(畜牧):

生猪屠宰

八项监管制度是:

第一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五种禁止销售的农产品: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项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③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项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①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③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④包装或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四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抽查和信息发布主体。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监督抽查主体;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主体。

2.检测机构与收费。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收费,应付样品费。

委托检测可适当收费。

 第四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3.检查方式和权限。

采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方式检测,同级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权检测。

4.不合格产品处理。

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5.监测制度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否则作为不合格农产品对待。

第五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制度。

第六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项制度,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

第八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管理人员渎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撤销检测资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生产记录或伪造记录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则罚款;四是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农产品,追回、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

(二)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重点

1.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省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实施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2.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3.供证供票制度。

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供证供票制度。

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分别对包装食用农产品、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鲜活类食用农产品等提出入市管理要求。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4.索证索票制度。

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别规定了包装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及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内容。

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求: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履行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职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对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理解: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过程)——产地准出(行为)

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简称“五有”)和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规范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方面因素,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管理。

2.落实管理人员。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日常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

农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全面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承担本单位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

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严格记录管理,规范记录内容,并保存二年。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获证单位全面建立生产记录。

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的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停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放行准出。

4.开展质量检测。

农产品生产单位实行上市农产品检测制度。

对有快速检测方法标准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批检测;目前尚无快速检测方法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生产单位具有检测条件,可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应配备质检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规范包装标识。

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6.实行质量追溯。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规范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自检结果报告,或委托检验结果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三品”证书)。

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证明,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试点项目要求,我市逐渐对蔬菜产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编码管理。

(四)产地准出管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

各级农业部门紧密结合有关农业重点工作,专门机构牵头组织协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地准出管理,明确与每个生产主体联系的监管责任人。

加强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对接。

2.开展准出示范,强化指导服务。

择优选择部分蔬菜、茶叶、水果产品生产单位作为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确定整体推进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县、乡。

加强对规范化管理示范点、获得“三品”认证单位和规模化种植基地指导服务,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帮助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3.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农业支持政策联动机制。

申请县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达到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要求。

要结合产地准出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三、2011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

1、建立市、乡、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负总责,农业部门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

争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技术、资金支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2、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开始实施基地准出,逐渐开展以蔬菜为重点的产地农产品质量追溯码管理。

3、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杜绝销售、使用五种高毒农药,规范建立农药销售台帐,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全面实行农资审查备案登记和质量安全承诺,实现全年无经销和使用禁用农药行为。

4、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完成湘潭市农业局分配的检测任务。

全年实现蔬菜、水果农残抽检合格率98%以上,茶叶农残抽检合格率99%以上,稻谷农残抽检合格率达100%,全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规范市场准入,规范包装标识。

要求市场开展农残速测自检,全面建立产品进货查验台帐、产品检验台帐、不合格产品处理台帐。

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产主、联糸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6.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及“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管,重点抓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日常监管与重点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按照湘乡市农业局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8、全面完成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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