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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宋才发: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宋才发吴雅杰

(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平台,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有价格形成机制、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壁垒、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根源在于出让方产权主体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完善的产权市场、初级的资本市场和有选择的国际市场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关键词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交易市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产权交易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经济发达国家,它是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之一。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展开,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的所有制、产权、产权交易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过去不被关注的问题不断扑面而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1](P5)产权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统一;二是物权与债权以及各类财产权的统一;三是具有可分割性或者整体转让性。

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就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平台,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课题组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湖北省、河南省以及北京市、天津市等有关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分析,并据此尝试提出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

一、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从产生、发展到现在尽管时间不长,却经历了许多波折,也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伴随着企业兼并和资产转让的日益增多,产权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其间经历过低迷与徘徊,但是到2000年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又重现生机。

中共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全面改制的政策,为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再一次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最近几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产权交易额增长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2002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共完成产权交易金额6000亿元,年均融资约1000亿元,高于深沪股市年均900亿元的水平。

自2003年6月到2005年6月的两年间,全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累计挂牌交易的企业(公司)数量约为2.42万家。

2005年7月,华东、华北、华中12家产权交易市场的统计显示,有近3000家公司或者机构到这些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寻找并购对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几乎都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相继制定了有关产权交易或者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从产权交易结构上看,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呈现出板块走势。

譬如,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自从1997年成立以来,成员单位已由最初的29家发展到40家;2002年由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7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范围已经覆盖了我国20个省市,共有61家成员单位;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发起组建了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2004年西部产权共同市场也相继成立。

由此可见,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区域边界正在被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所打破,经济资源配置的空间比过去扩大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另外,从产权交易项目看,它已经包括实物资产转让、非上市流通股权转让、招商引资。

从产权交易主体看,有国家、集体、自然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等等。

产权交易市场不仅通过产权和股权交易为企业融资服务,同时也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直接为中小企业融资和注资。

尽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不到2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在交易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深入探索,努力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点和产权交易特点的道路,建构起一个适合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市场体系,即能够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平台,从而使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全社会都已经初步形成共识。

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产权交易方式问题、市场壁垒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和市场监管问题。

(一)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与普通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产权交易品的价格因涉及企业存量资产而需要经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核查评估。

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的内在规定性,在客观上增加了产权交易品价格形成的复杂性。

第一,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待交易产品时面临评估方法的选择。

一般而言,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比较灵活,通常从如下三种方法中任意选一种: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是以净资产特别是企业的有形资产作为定价的标准;

(2)“市场法”是指以企业待售产权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标准;(3)“收益法”是指依据产权品的未来的预期收益作为定价标准。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成本法。

按照这种评估方法,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信誉、市场占有率等,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常常被忽略了。

不仅如此,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不统一,企业真正的净资产往往与账面价值也不一致。

第二,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价格缺乏弹性。

国外的资产评估价格只是作为真正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因而其市场伸缩空间非常大。

相比之下,我国更强调将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作为市场交易价格的依据。

譬如,第一次挂牌20天没有卖出去,第二次挂牌则可打折10%,若低于评估价格的90%,则需要进行特批。

原则上说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只能高于这一价格;否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又譬如,2005年上海、天津、北京3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与资产评估相比增加了64.7亿元,平均升值6.4%。

以评估价格作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价格弹性,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也为资产评估环节的违规操作埋下了隐患。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告诉我们,有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为了低价卖掉国有资产,不惜在交易标的上做假;一些购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串通出卖方或者法院,在拍卖或者变卖时故意将国有资产拆散以使其贬值;或者将“拍卖”转为“变卖”,以协议方式成交。

在现实产权交易过程中,以协议方式成交比较普遍,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由于成本法大多以账面价值为准,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各种会计手段,用加速折旧后的账面价值取代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作价评估,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通过做假账伪造损失,或者不计或者少计无形资产,或者非法转移债权等,凡此种种手段不计其数。

他们这样煞费苦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恶意增大成本,隐瞒利润,减少净资产,损公肥私。

第三,非公开性特点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

除了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增大了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因素以外,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非公开性特点,也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

与作为公开资本市场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开放相比,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初级资本市场形式,它只对特定的投资人开放,如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或者那些具备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市场,并非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市场。

毫无疑问,这样的市场根本不可能形成健全的价格机制,其价格发现与价值实现功能的发挥是极其有限的。

(二)产权交易方式问题

产权交易方式涉及的内容很多,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交易标的非标准化。

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下发后,证监会对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做出了“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规定,简称“三不”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产权交易方式只能采取“面谈”的形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P17)产权交易机构不能将国有股权拆细后连续交易,因此,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供求信息并促进交易的达成,即所谓的“信息服务、撮合成交”的业务模式。

由于不能连续交易,减少了交易中的投机成分,同时也由于交易周期长、成本高而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

这样做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整顿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在客观上却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

第二,交易手段行政化。

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事业法人单位,一般都有政府直接投资,由财政部和国资委主管。

虽然有些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股份制,市场化程度较高,按企业法人运营,但是仍然存在政府监管的问题。

无论是政府主管还是政府监管,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影响都是很大的,甚至有过分行政化倾向。

据有关资料统计,四川省自1992年以来,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业务,真正通过产权市场运作的不到10亿元,而90%以上的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拉郎配”现象很常见。

第三,进场交易约束软化。

“进场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以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交易。

这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

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P17)除了金融类企业与上市公司外,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场外交易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相当普遍,这一方面影响了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机构的正常收入,另一方面也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落空。

由于是场外交易,往往不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加之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产权交易常常不计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由此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所难免。

特别是场外交易的非公开性和非透明性特点,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与此不同,国外产权交易市场多为无形市场,交易方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与其市场经济特点是分不开的。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存在政府对私人财产的监管问题,分散决策和自负盈亏在活跃国外产权交易市场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制。

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国有或者集体产权的转让。

因此,它们是比较特殊的产权交易市场,进场交易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但是,除了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外,许多城市对进场交易并没有硬性规定,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场外交易量远远大于场内交易量,“场内挂牌,场外成交”的现象很普遍。

(三)市场壁垒问题

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其分布基本上是依照行政区划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逐级设立的。

众多的产权交易机构所面临的交易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因而市场壁垒造成了产权交易市场严重的割裂现象。

这些产权交易市场的壁垒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规则壁垒。

产权交易规则一般包括总则、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员、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保证金、交易费用及争议处理等项内容。

由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多从当地情况出发,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产权交易运行规则。

这样做尽管便利了当地的产权交易,但是却为异地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影响了交易市场范围的扩大,制约了产权交易的规模和质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特殊的规则壁垒无疑构成了市场垄断。

第二,利益壁垒。

利益壁垒即为利益之争人为设置的壁垒。

利益壁垒常常与行政干预有直接的关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地区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的运作行为,都与当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本身就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其运作理所当然要受到当地政府利益的影响和干预。

为了当地利益特别是有关税收和人事等方面的利益,担心“肥水流入他人田”,有的地方政府就明文规定,本地所属企业不可以在本地以外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人为地造成产权跨地区(包括跨部门和跨所有制)流动的障碍。

第三,市场天然壁垒。

即使抛开规则差异和利益冲突,市场本身也存在天然壁垒。

这是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无法回避的事实。

市场天然壁垒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各地市场自身发展不平衡或者区位优势不同所造成的市场障碍,表现为发达市场或者在发达地区的市场更容易吸引到交易项目和交易双方具有一种天然优势。

而落后市场或者在落后地区的市场因其条件简陋或者人气不旺而倍受冷落,从而形成交易市场的“马太效应”。

一般而言,我国较大的产权交易市场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而地域辽阔的广大西部地区,产权市场的发展远不如东部地区活跃。

(四)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是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供求双方做出合理决策的基本保证。

信息披露不仅仅指是否对公众发布了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指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完全的、真实可信的。

因此,虽然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强调其多渠道发布信息的技术条件,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譬如,北京产权交易所已经搭建起立体的信息披露渠道,拥有北交所网站、经纪商网站、国内各大媒体、门户网站等信息渠道外,还通过与全球著名的金融通讯机构共同搭建拥有80多万终端用户的“跨境产权融资电子平台”(中英文双语),并且在中国国际传媒网络电视台开设“中国产权交易频道”等。

其信息渠道可谓天罗地网,铺天盖地。

其他交易机构在这方面也是不分伯仲。

从另一个方面看,对于信息的质与量却很少有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以至于真假信息难辨、鱼龙混杂,这反倒增加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增大了投资人的潜在风险。

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整体诚信度偏低,很少有公司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甚至有些公司常年不召开股东会,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社会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还有些公司的做法更为恶劣,它们隐瞒公司真相,欺骗投资人。

凡此种种,皆说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很不规范。

此外,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形式和披露标准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各地产权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流动。

为了保证产权交易市场高效、规范地运行,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市场监管问题

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理由缘于市场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无处不在。

众所周知,美国的市场经济是比较成熟的,也是比较自由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不要市场监管。

相反,正是由于有了严格的市场监管,美国市场经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才有了今天的相对完善。

为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同样需要严格的监管。

其中,政府监管是最主要的监管形式。

目前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对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分别对交易所、会员、交易主体实行监督。

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监管机构。

由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都要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各地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又没有一个相同的体制和办法,这对于区域之间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造成某些负面的影响。

三、对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上述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各有其具体原因。

但是从总体上看,其根源主要有如下三点:

即出让方产权主体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

(一)出让方产权主体不到位

根据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与人身权是统一的,即产权主体到位。

但是,在我国国有产权主体却是缺位或者虚置的。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目前的交易,多涉及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在产权出让方主体确定问题上就比较复杂。

企业不能“自己卖自己”,必须要由对该企业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权交易的标的不仅指企业的部分产权,有时是交易整个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对出让人的主体资格是有严格条件限定的。

譬如,一个企业可以是其他企业产权的受让人,但是不能成为本企业产权的出让人,也就是说企业不能“自己卖自己”。

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为例,2003年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时,就明确了它是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排他性的损益责任主体。

随后各省、地(市)分级成立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者的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明确赋予了国资委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在中央企业监管中充当主要角色。

因此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明确的:

中央一级是国务院国资委、省一级和地区、地方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它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

但是事实上,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并不到位:

国资委也是委托代理人,它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主体。

也就是说,这种作法同样存在道德风险。

产权主体到位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并非难事,但是对于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代理链条很长,这一难题几乎就是无解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只能以一个不可分割的庞大的产权所有者整体形式存在,显然它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名词,不能够依法进行分割使其对应一个自然人。

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出资人的意志又不能通过集合体实施,只能通过集合体中的具体机构(更准确地说是一群自然人)来实施,这个过程是从抽象出资人到委托代理人,国资委仅仅是代理人而已。

集体企业同样存在产权主体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来源复杂,投资方式多种多样,真正的产权主体并不清晰。

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谁有权代表企业实施对企业产权的处置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权交易的效率。

从资产所有者对其资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角度讲,企业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理应是企业产权转让主体。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都在行使其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

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常常因为产权主体不到位而影响正常的产权交易,这不仅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现无人负责的现象,更容易成为引发腐败的直接根源。

科斯定理明确表述:

“清晰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产权主体不到位是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是协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础。

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其与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一是公司法,也是并购基本法;二是反托拉斯法或者竞争法;三是证券法。

这是保证其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础。

与之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很不完善。

自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以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

但是,由于缺少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无论是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市场壁垒,以及信息披露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直接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以“进场交易”这一规定为例,就可以看出法律的重要性。

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低于法律和人大颁布的条例。

所以,国有产权通过拍卖法或者其他法律,如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等案例,就足以证明在我国可以不依据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进场交易。

随着我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跨地区的资产重组日益增多,各地的规章制度对异地并购明显构成约束。

由于交易规则、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的依据、收费标准等均不统一,制度瓶颈日益突显。

另外,各地所制定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并不能够适应外资并购的需要。

因此,无论从国内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来说,还是从与国外资本市场对接来说,现存的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三)专业人才短缺

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制约着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

产权交易市场与一般商品或者劳务市场的显著区别在于,它所提供的商品不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品,而是作为企业再生产的重要生产条件。

这无论对于产品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买卖行为,而是涉及双方企业规模、效益、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重大决策,需要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技术、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把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专业人员普遍比较缺乏,这种情况是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成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产权交易市场的特殊功能要求配备专业人员。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如下主要功能:

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并且审批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代表国有股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宣布达成的交易无效;提供交易场所,确立交易规则;寻找买方、组织谈判、发现价格、起草文件等。

这些功能作用的发挥,严格地说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同时,产权交易品的技术特点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由于产权交易涉及资本运作,对企业的资产结构、技术条件、市场前景等都有重大影响,加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的差异性,本应慎之又慎的经济行为,往往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致使资产重组等重大产权交易在很多地方带有盲目性。

譬如,不计成本、不计后果、草率行事,甚至将之当作赶潮流的时髦事物。

除了技术特点之外,该市场的政策性和广泛社会性,也使得从业人员既要懂业务、善管理,又要熟知政策,包括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法律、劳动保障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政府或者产权交易机构,应该通过特殊培训或者特定岗位实践大量培养产权交易市场的专业人才,这对于促进该市场早日步入正轨,逐步缓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四、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完善的产权市场、初级的资本市场和有选择的国际市场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一)完善的产权市场

针对目前产权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未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目标是完善市场体系。

在这里完善市场体系就是要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也不例外,上述四个特点集中反映了产权市场体系的未来指向。

第一,建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有如下几层含义:

(1)在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应当具有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近几年来,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得到了快速发展,这本来是好事情。

但是如果遍地开花,大家一哄而起,那样无疑又会适得其反。

以湖北省为例,在整合以前全省有37家产权交易机构,其中,基本没有开展业务的占70%,有一定业务但是不规范的占20%,只有10%比较成熟。

可见市场效率并不高,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大量浪费。

在省国资委成立后,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条件和规范要求,湖北省只选择了省产权交易中心一家,作为从事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场所,并且下设9个分中心。

为了统一全省的产权交易市场,该省特制定了“五统一”的规范:

即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渠道、统一审核签证、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还正在努力实现第六项统一,即统一交易结算。

另外,云南省也通过整合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即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虽然目前全国许多省市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一个省内存在多个市场的情况还很普遍。

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资源整合是大势所趋,这对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2)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成为架构全国统一市场的桥梁。

在各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原则上统一的前提下,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全国市场的统一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事实上,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西部产权共同市场等区域性市场已经或者正在利用其特殊的地缘优势,逐步形成区域市场一体化,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它们对于促进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的确是功不可没的。

如长三角地区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在筹划构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努力使有关统计数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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