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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考核制度

电气管理考核制度

姓名:

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电气管理考核制度

1 目的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各车间对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水平,减少电气设备、设施的故障,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全厂各车间、工段及全厂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人员。

3 引用文件G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408、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4      

职责4.1本规程由工程技术员编写,经批准后有效。

4.2由各车间及炼铁厂范围内相关作业人员负责执行。

4.3本规程需修订、更改要上报设备科。

5    

内容及要求5.1 保护接地、保护接零5.1.1

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高压系统的接地方式为IT系统;低压供电系统推行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和单相三线制,敷设专用的保护零线,保护零线要进行重复接地;目前炼铁厂现有系统主要为TN-C-S系统即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部分合一。

5.1.2

建筑群中高于25米的建筑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网。

计算机、PLC、仪表等的接地应采用专用接地装置。

5.1.3

喷煤、煤气、氧气设备及建筑物的必要金属构件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并连接成连续的整体,接地干线至少有两处同接地体可靠连接。

5.1.4

行车轨道必须进行接地,并应注意轨道要形成导电的连续体。

5.1.5

接地、接零线路及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材质、截面、安装形式、防护方式要求,并不得随意修改。

5.1.6

高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得高于10Ω。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5.1.7

利用永久性连续金属构架、电缆管线作为保护接零线路时,截面必须符合短路热稳定的要求并尽可能重复接地。

5.1.8

用于接零、接地的金属构架、电缆管线不得随意割断,在施工改造过程中需割断时要在重新确立接零、接地线路并确认不会危及人身设备安全后进行。

5.1.9

不得利用架空水管、蒸汽管及水泥结构上的金属栏杆等非永久性结构及煤气、氧气等有危险介质的管道和构架作为接地、接零线路。

5.1.10同一变配电网中严禁有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的现象。

5.1.11接地引线要进行防腐处理并不得使用铝质材料。

5.1.12接零、接地线路及装置应在设备点检过程中一并进行点检,发现有腐蚀、断裂、机械损伤达到30%应更换。

5.1.13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每两年至少测量一次,有危险介质(煤气、氧气等)的设备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5.2 变配电室5.2.1

变配电室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电缆、电线的进口处必须用阻燃材料密封。

5.2.2

变配电室应有通风窗,面积要满足通风要求(通风量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并加防护网,视情况加防雨罩。

5.2.3

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与维修、维护无关的物品,备品、备件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妨碍维修、维护作业及事故时人员的顺利撤离。

5.2.4

变配电室内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不得有导电性灰尘、蒸汽进入。

5.2.5

变配电室内应配备采用不导电灭火剂的灭火器,如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材要放置于易于拿取、操作的部位如门口等,并依消防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与更换。

5.2.6

变配电室内不得有油污、积灰,应定期清扫,每周至少一次。

变电室的沉油坑内不得有其它杂物,不得填埋。

5.2.7

变配电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不少于两个完好灯具。

5.2.8

配电盘柜前后操作及维护通道应敷设绝缘胶垫,不得用普通胶带代替,并要保证人员触及配电盘柜时必须站在胶垫上。

有裸露电气元件的配电盘周围应设不低于2米的遮栏。

5.2.9

配电室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墙壁、地面、电缆沟及门窗都不得有孔洞,门窗应保持密闭,与室外的通风道必须设不大于10mm×10mm金属网。

5.2.10配电室门应设置防鼠板,防鼠板要能防止被鼠咬坏,高度不小于600mm,为方便点检维修,可设置成抽插式或可移开式。

5.2.11配电室内不准放置任何食物,不得有食物残渣。

5.2.12发现鼠害时,可放置药物驱鼠,并查找鼠害来源,采取防止措施,封闭型柜体不得随意在柜体上开孔。

5.2.13无人执守的变配电室门必须上锁,极重要场所可设两把锁由不同人员管理钥匙,钥匙按班交接,本区域本班以外的人员进入时要登记。

变配电室要有工作日志。

5.3电气设备5.3.1

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必须符合相应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使用场所不得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水蒸气,不得有水滴进入的可能。

煤气、氧气及可燃性粉尘场所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5.3.2

室外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防雨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平台严禁用水冲洗,平台必须能顺利排水。

5.3.3

电气设备所属各元器件及元器件上的各部件必须完好有效,且符合其所要求的参数,高压柜元器件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5.3.4

各电气保护系统整定值必须符合其运行特性要求。

5.3.5

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必须完好,无接线盒的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抱扎,或设置遮栏进行防护。

5.3.6

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应按检修规程定期吹扫,设备上及周围不得有任何废弃物品。

必须为电气设备留有宽1米以上的维护检修通道。

5.3.7

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符合使用环境下的要求,换算至75℃时低压设备最小为0.5MΩ,高压设备为1MΩ/KV。

相应规程中有规定的按规程执行。

5.3.8

停用超过一个月或虽不及一个月但有受潮疑虑的电气设备,起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及吸收比,必要时进行耐压试验。

新装高压设备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5.3.9

停用超过一个月的电气设备,在起用前必须检查紧固接线,检查元件有无缺损,接线有无改变,是否满足使用条件。

5.3.10电气设备更改功能、更改线路和操作方法,均必须以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为前提,更改后要对图纸、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进行相应的更改并存档。

5.3.11电气设备的母线及架空裸线温度不得超过70℃,室外电气设备铜-铝联接必须使用铜-铝过渡材料。

5.3.12电气设备的运行温度不得超过相应绝缘等级的规定:

电机的运行温度采用温度计法测量绕组温度时E级绝缘为105℃,B级绝缘为110℃,F级绝缘为125℃。

采用电阻法时E级绝缘为115℃,B级绝缘为120℃,F级绝缘为140℃。

充油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干式变压器按相应的绝缘等级规定执行。

5.3.13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应长期运行于额定参数内,电机的运行电压应处于额定电压的-5%—+10%范围内,电流一般不能超过额定电流,三相电流不平衡不得大于10%,变压器的运行电压应处于额定电压的-5%—+5%范围内,中性线电流不大于线电流的25%。

5.3.14电机的安装找正必须符合机组的相应规定及相关标准,振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以下值:

A.电机允许振动值如下:

3000转/分 一般电机0.06mm,防爆电机0.05mm;1500转/分 一般电机0.10mm,防爆电机0.085mm;1000转/分 一般电机0.13mm,防爆电机0.10mm;≤750转/分 一般电机0.16mm,防爆电机0.12mm。

振动速度如下表(mm/s)(刚性安装):

中心高160≤H<350H≥350结        

果振动速度mm/s≤1.4≤2.3新设备≤2.8≤4.5可以运行≤4.5≤7.1可短期运行,但应采取措施>4.5>7.1不能运行滑动轴承轴向串动量小于轴径的2%。

B.轴承座振动限值:

中心高56≤H≤132132<H≤280H>280 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A级刚性安装211.32.0291.82.8372.33.6C.轴相对振动值(大于1200rpm滑动轴承适用)

振动等级转速最大轴相对位移μm机械和电磁振动引起的最大径向跳动μmA>18006516≤18009023B>18005012.5≤18006516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5.3.15

设计为反复短时工作制的电气设备(如行车等)外,不得连续起动,原则上冷态时连续起动不超过三次,热态时不超过两次,有另行规定的设备,按具体规定执行。

5.3.16

充油电气设备不得有漏油现象。

绝缘油要定期检验更换。

5.3.17

弱电设备的外壳不得有电流流过的可能,不得使电焊地线搭接于弱电设备上。

5.3.18

行车上使用220V电气设备时,应通过隔离变压器,不得采用一线接火线一线搭铁的方法。

5.3.19

行车、电葫芦、电动卷扬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有齐全可靠的限位、安全互锁开关及按规定装设的起重量限制机构和超速保护机构,上述设施要作为重要机构经常点检,保证时刻有效。

5.3.20

皮带机按规定装设的拉绳开关、跑偏开关、防撕裂装置、打滑检测装置要作为重要机构经常点检,保证时刻有效。

5.3.21

电气设备必须有清晰的标志牌,各开关、接触器、按钮、手柄必须标明其功能和用途。

5.3.22

双面维护的配电柜等电气设施,前后均必须有正确、明显、一致的设备编号,编号要符合双编号要求。

5.3.23

有电磁干扰及需要防止电磁干扰的设备必须按设备要求采取相应的屏蔽防干扰措施,具体按相应设备的不同规定进行。

5.3.24

备用电气设备必须随时可投入使用。

5.3.25

冷却措施必须齐全有效,冷却风道、水路必须保持畅通,电机风叶、风叶罩必须完整并与电机配套。

5.3.26

电气设备的绝缘件必须清洁完好,不得有破损、脏污。

5.4电气线路5.4.1

电气线路应符合相应绝缘强度、使用环境、相应敷设方式的机械强度、电压损失、载流量的要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5.4.2

高压电缆每1-2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相应测量绝缘电阻。

5.4.3

电缆的线芯正常工作温度,聚氯乙烯绝缘不得超过65℃,交联聚乙烯不得超过90℃,耐高温电缆遵守相应产品使用要求。

5.4.4

无铠装电缆在非专用电气房间内水平明敷时,电缆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高度不足的应进行机械防护,垂直敷设时高度在1.8米以下时应有机械防护措施。

5.4.5

电缆室外架空明敷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机械作业,跨越道路时高度不宜小于7米,不足时必须采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高度标志。

在吊车作业区域不应架空敷设。

5.4.6

电缆直埋敷设时室外埋深不低于0.7米,上下各铺0.1米厚松软沙土层,上部必须有盖板。

电缆敷设沿途必须有明显标志。

5.4.7

电缆穿越道路、建筑物基础时应穿管保护。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时,室外电缆及配电室内无铠装电缆高度2米以下应进行机械保护,采用金属管保护时,金属管应可靠与保护接地接零线连接。

5.4.8

电缆沟不得改变功能,不得有损坏现象,盖板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不足时应采取措施加强,电缆沟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5.4.9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平行时距离不应小于1米,交叉时不应小于0.5米。

距离不足时应采用隔热措施。

5.4.10室外导线架空明敷时,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3-10KV不得小于3米,3KV以下不得小于2.5米。

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3-10KV不得小于1.5米,3KV以下不得小于1米。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明敷架空线路交叉最小距离3-10KV不得小于2米,3KV以下不得小于1米。

5.4.11室外导线架空明敷时,与地面最小距离3-10KV6.5米,3KV以下6米,人员难以到达区域3-10KV4.5米,3KV以下4米;与道路最小垂直距离3-10KV7米,3KV以下6米,与道路最小水平距离0.5米。

低压导线沿墙敷设时对地面不应低于3米。

5.4.12导线在同一截面内导电部分损伤达到17%时应重接,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接头不得超过一个,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5.4.13导线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时高度不应低于2.3米,水平低于2米、垂直低于1.8米线段及穿越墙壁、楼板时应穿管保护。

5.4.14无遮护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米,采用网状遮栏时不应小于2.5米,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行车辅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米,否则应设防护遮栏。

5.4.15电气线路与煤气、氧气等危险管道垂直3-10KV不应小于3米,3KV以下不应小于1.5米,水平距离不小于最高杆高,不能满足时应进行相应标准的防护。

5.4.16电气管线不得随意进行电、焊作业,也不得将电气管线作为电焊接地线,土建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电气管线的情况。

5.4.17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拆除,特殊情况经安全及设备部门批准后亦不应长于15日。

5.4.18施工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工程施工用电规范要求,并经安全及设备部门批准,与炼铁厂签订施工用电协议,并接受炼铁厂上述部门及涉及车间的管理,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

5.4.19电气线路的绝缘件必须清洁完好,不得有破损、脏污。

5.4.20电气线路敷设路径和方式的更改,必须对图纸档案进行相应的更改。

5.5电动工器具5.5.1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绝缘,必须具有国家安全认证,绝缘电阻大于2MΩ。

5.5.2

手提电钻、砂轮、磨光等器具,必须采用双绝缘型,线路应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如为单绝缘器具,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

5.5.3

电焊机、打夯机、电锯、台钻、砂轮切割机、机床等,必须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电焊机二次线除外),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4

手持灯具必须采用专用行灯,并采用安全电压(不大于36V),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5

电动工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不能接于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上,必须接于永久性可用接地体。

5.5.6

手持工具推荐使用漏电保护器,无条件可靠接地接零时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经检验合格有效。

5.5.7

电焊机二次线路不得利用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必须将二次线路全部敷设至工作对象,并与煤气、氧气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可参照本标准电气线路部分)。

5.6照明设施5.6.1

各生产场所的照明,由所属车间及区域负责,各区域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照明系统的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随意处理。

5.6.2

各场所的照明,首先要满足生产、安全对照度和显色指数的需求,除保证原设计、安装的照明设施完好外,还要保证重要场所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3

风机房、水泵房机组两侧、底层平台两侧每侧应有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4

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大型设备各平台,每层平台均应有不少于两个照明光源,并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5

槽下、槽上等皮带通廊每10-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特别是机头、机尾要加强照明。

槽下平台两侧均应有照明光源。

照明光源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6

热风炉阀门操作平台两侧每侧至少一个照明光源。

5.6.7

行车大梁下应安装两个以上照明光源。

5.6.8

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上的厂房,每边每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

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下的厂房,每边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

5.6.9

配电室、操作室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10道路每30-50米应有一个照明光源,转弯处必须有一个照明光源。

5.6.11走梯、走台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其它照明可满足该处要求时可不另设照明。

5.6.12设备点检、检修时可采用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应单独设立开关。

5.6.13人员不易到达部位,可采用投光灯照明。

5.6.14与炼铁厂有关的最小平均照度参考值如下,具体由设计人员确定:

场  

所照度Lx眩光值显色指数备 

注配电装置室0.75M水平面2001980平面照度不小于100变压器室地面100282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地面2002560 主控室0.75M水平面3001980盘面照度不小于200计算机站0.75M水平面5001980防光幕反射风机房泵房地面1002860 精细件库1M水平面2002560货架垂直照度不小于50机电修理0.75M水平面2002540可另加局部照明炉顶平台、各层平台平台面302540 出铁场、炉台操作室地面1002540 卷扬机室地面502540 楼梯、平台地面30-60   休息室地面1002280 普通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1980 计量室、测量室0.75M水平面5002560可另加局部照明 5.6.15

照明灯具、线路应具距地面或平台面2.5米以上,且不能影响通行,高度不足时应加以防护。

5.6.16

含可燃气体、粉尘及氧气并有爆炸、燃烧可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线路应穿钢管,采用防爆分线盒及开关,管路应焊接成一个整体并进行可靠接地。

5.6.17

室外及可能被水淋湿的区域要采用防水灯具或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

5.6.18

照明系统发生故障后,夜间及白天但无充分自然光时应在1小时内恢复,白天且有充分的自然光照明时应在17点以前恢复。

5.6.19

设备检修时可采用临时照明,临时照明应在检修结束后立即拆除,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照明的安装、线路也必须符合规范。

5.6.20

严禁用搭线的方式控制照明。

5.6.21

擦洗灯具时要停电,不得用水冲洗灯具。

5.6.22

值班室、操作室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单个灯泡一般不大于100W,最高不大于200W,并推荐使用荧光灯,特殊情况由另行规定。

5.6.23

有旋转设备的场所使用气体放电灯(汞灯、钠灯等)时,要装两只以上,并由电源不同相供电。

5.6.24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9时,关闭时间不迟于7时,其它日期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7时,关闭时间不迟于8时,自然光不足时可自行适当调整。

自然光不足的部位必须开启照明,但只限于该部位。

5.6.25

各区域应具备停电应急照明手段,可设置固定的停电应急灯,也可配备便携式照明用具,且必须保证时刻有效。

5.7电气设备、设施的巡检5.7.1

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巡检,巡检应定人、定路线,要有巡检记录。

5.7.2

巡检周期高炉鼓风机每小时至少一次,热风炉助燃风机、水泵、空压机、加料、卷扬机、液压站、除尘高压电机、喷煤设备每1-2小时一次,其它每班1-2次。

5.7.3

新投入及大修后的变配电设备每小时一次,坚持3天,正常后有人值守的每班两次,无人值守的每周至少两次,雷雨天气每小时一次。

5.7.4

巡检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班主管领导,并积极组织排除。

5.7.5

电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的恢复时间为:

5.7.5.1 高压配电、变压器、高炉鼓风机、高压电机在一个定检周期内不得出现任何故障。

5.7.5.2 加料、卷扬、槽下及炉顶液压站、炉台设备及液压站、正在铸铁的铸铁设备必须在20分钟内恢复。

5.7.5.3 热风炉、冲渣水泵、空压机、喷煤、原料设备必须在1小时内恢复。

5.7.5.4 抓渣行车必须在4小时内恢复。

5.7.6

双台套设备在启用备用设备后,故障设备应以上述时间恢复,因条件限制必须延期恢复的,要制定出当前情况下的特护措施和紧急预案。

5.7.7

遇紧急情况如出铁时泥炮电气故障等,可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先保证使用,然后立即组织排除。

5.7.8

主要电气设备应有齐全的维修记录,电气设备应纳入台帐管理。

5.8电气作业5.8.1

凡执行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均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作入网作业证书》。

5.8.2

电气作业必须两人及以上进行,明确操作和监护责任,倒闸作业要使用倒闸操作票,唱票复诵。

5.8.3

凡在各处变配电室进线回路工作时,必须到总调及动力厂办理停电工作票。

5.8.4

未经总调许可,不得进行高压进线的合环操作。

5.8.5

本变配电网内的工作,必须执行内部工作票及挂牌制度。

5.8.6

电气设备上的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挂禁止合闸牌、装设遮栏和警戒线的措施。

5.8.7

凡在以电力为能源的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拉开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并经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执行挂牌制度,不能以设备停转作为可以工作的依据。

5.8.8

在以变频器、电子软起动器、伺服驱动器等类型驱动设备为驱动控制方式的电力机械、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切断驱动设备的上级电源并采取上述第5.8.6和5.8.7条措施,不得以停止起动指令为进入工作条件。

5.8.9

本设备上的安全措施撤离后,需再次在本设备上工作的,必须重新执行电气安全作业的技术措施,如工作票已送回,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5.8.10验电时不得以设备上表计、信号装置无指示作为无电依据,但表计及信号装置有指示的,必须认为有电。

5.8.11未执行停电、验电确认措施的设备,不得随意操作和进入。

5.8.12电气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经至少两人检查确认各元件、线路、接地接零情况,无任何遗留物于设备上,方可认为工作完成。

5.8.13送电前,必须确认所送达部位符合送电条件,无人员在设备在工作、无遗留物品、接地刀闸及接地线已撤除。

5.8.14按规定有带电作业条件且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合格长袖工作衣、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绝缘合格且不会造成短路的工具。

5.8.15凡双回路供电的系统检修完成后均必须重新核相。

5.8.16在杆塔上作业及检查避雷网、避雷针及引下线等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并通过体检合格。

5.8.17具有TRT并网点的配电系统,需断开TRT并网点上级电源时,必须先使TRT解列退出运行,断开TRT并网柜。

送电时,必须先确认TRT并网柜处于断开状态。

5.8.18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5.9维修与操作职责划分5.9.1

设备点检:

由操作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日常一般性点检由操作工与电气维修工共同负责,专业点检由电气维修工负责;由电气维修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所有点检均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2

设备操作:

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以低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特殊情况须在控制柜内采取临时措施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高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

由高压柜(包括中控盘)及电气维修工操作的计算机(配电系统后台机)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3

参数调整:

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及旋钮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时,由操作工负责;调速装置、软起动装置、继保装置、空气开关、热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内部参数调整,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

设备维修:

电气设备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1 电气设备维修需停电时,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且两者不得由一人兼任。

由承担维修任务的工作组负责人向指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申请工作票。

设备抢修来不及签发工作票时,亦必须执行挂牌制且有专人看管进行停送电操作的开关。

维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交回工作票,此时即认为工作已结束,不得再在该设备上工作,若要继续在该设备上工作,须重新办理停电手序。

5.9.4.2 新安装的设备需送电时,由申请送电人(设备使用人或安装人)提出送电申请,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按申请填写操作票,且许可人、操作人、监护人不得兼任。

5.9.4.3 长期停用的设备(一个月以上)需重新起用时,由设备使用人提出送电申请,并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可以运行,由电气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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