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195603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47.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新版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一、瓦斯检查制度3

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6

三、瓦斯监测管理制度8

四、瓦斯日报审批制度10

五、瓦斯异常、超限请示报告制度11

六、盲巷管理制度13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5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8

九、井下放炮管理制度20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3

十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25

十二、“一通三防”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26

十三、矿井测风管理制度27

11、测风站的设置28

十四、通风设施检查、维护及验收制度30

十五、安全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制度32

十六、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33

十七、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34

十八、“一通三防”会议制度35

十九、“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37

二十、“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9

二十一、瓦斯巡回检查制度40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为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坚持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有计划有措施地实现通风科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消灭二级非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本着用制度管人管事、没有制度建立制度,制度不完善完善制度,有制度要执行制度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

2、当班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

3、峒室和巷道的瓦斯、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

4、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6、瓦斯检查员记录牌内容包括:

检查地点和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及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同时要求字迹必须清楚。

7、通风科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合理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检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2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8、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各个地点的风流(风量、风向)、瓦斯、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设备、放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瓦斯超限、聚积或其它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汇报。

通风科要及时安排处理。

9、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瓦斯浓度、有害气体情况、温度分别填写在瓦斯记录牌和瓦斯检查手册上,每巡回检查一遍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检查瓦斯要做到井下检查地点的瓦斯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台帐记录数据三对照,不能出现不符或遗漏。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瓦斯手册上签字。

如当班出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局扇停风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1、通风科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通风科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审查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手册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检查员及时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完不得离开现场。

12、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真实、全面地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

通风科每天填报“矿井瓦斯日报表”,通风科科长、技术副总、安全副总、总经理每天必须审阅签字。

13、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给予开除处分。

14、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上顺槽距工作面切眼不超过60m;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不超过60m;机电峒室等其它检查地点要悬挂在现场;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采空区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

15、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包括:

检查地点、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瓦斯传感器浓度。

温度等,同时牌板内容要清晰,吊挂要规范。

16、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鉴定器和瓦斯报警仪,且带有不少于2m的长胶管,以便检查高顶处的瓦斯。

17、通风科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瓦斯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18、瓦斯检查要严格执行“十不准”:

瓦斯检查员必须专职,不得兼职;

瓦斯检查员未经培训、考核、发证的不准上岗;

瓦斯检查仪器未校正、不完好、不准确的,不准下井使用。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准晚下井或早升井。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巡回检查,不准有漏检现象。

瓦斯检查员必须准确、及时、清楚地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发现有瓦斯积聚、停风、透水征兆、冒顶预兆等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不准在瓦斯积聚超限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瓦斯检查员不准单人进入瓦斯超限地区、无风地区。

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70%以上时,瓦斯检查员不准在无专门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排放瓦斯。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每巡回检查一遍后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不准漏检、假检和不检。

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经技术副总批准后,由通风科跟班领导和瓦斯检查员按照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控制风流就地排放。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专项安全措施,由技术副总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经技术副总批准后,方可按照瓦斯排放措施组织排放。

2、启封永久密闭排放瓦斯时,要先检查密闭墙外的有害气体情况,只有在密闭墙外有害气体不超限、通风系统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拆除密闭的工作。

拆墙时,密闭墙前要悬挂CH4便携式报警仪。

通风科要派专职瓦斯检查员加强CH4、CO2、CO、温度等情况的检查,如墙内瓦斯浓度在5%以上时,排放瓦斯工作由济源救护队负责进行,本公司要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由当班跟班副总经理或总经理亲临现场指挥,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技术副总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批准。

4、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计算排放瓦斯量、局扇供风量、巷道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并有防止局扇循环风的措施。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方向和风流控制设施、各种电气设备、通讯电话以及安全监测的安设位置,必须做到图文并茂。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指定并标明警戒人员位置,严禁其他人员入内。

要坚持谁布岗、谁撤岗的原则,严禁脱岗。

排放瓦斯风流所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停电,并指定专人看管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的供电开关。

(4)、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0%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5)、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规定入井。

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科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经技术副总批准后,由通风科科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

6、由技术副总组织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和通风科科长、施工队等单位参加排放的人员,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其撤人、停电、站岗以及停送电开关的看守等都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7、通风科严格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

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要立即制止,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8、排放瓦斯时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风科等有关管理人员亲临现场,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9、排放瓦斯工作全部结束后,井下排放瓦斯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经技术副总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人

员,持证上岗。

通风科负责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2、根据AQ1029《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不准减少采掘头面各种传感器的数量。

3、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电源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

4、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副总批准。

5、应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安装到位,井下监测工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工作,机运科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6、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任一处瓦斯浓度超限时,都应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

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予验收。

7、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要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8、井下监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救护队每隔7天进行一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9、如监测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人工检测平均值与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

对误差超出规定的传感器进行更换。

10、监测装置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的应按计划分批进行检验,重新取得合格证。

11、凡与监测装置相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机运科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副总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2、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3、对需要经常对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经通风科同意,只允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

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副总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14、凡发现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值、打过线,故意停监测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责任的原则,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瓦斯日报填写内容必须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瓦斯、局扇计划外停风、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及其它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

2、通风科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签字,掌握井下各处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发现异常调度室必须通知有关部门,制订措施,报技术副总批准,进行处理。

3、当日填写的矿井瓦斯日报表,通风科长审阅签字后交给公司技术副总、安全副总、总经理审阅签字,发现问题要随时签署意见予以处理。

4、对于当日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技术副总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通风科负责将技术副总批示的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解决问题,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五、瓦斯异常、超限请示报告制度

1、对采掘地点、通风巷道等地点瓦斯(包括CO2、CO、H2S等井下有害气体,以下同)出现积聚、瓦斯涌出不正常、瓦斯临界或超限时,均要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建立追查记录,详细分析瓦斯涌出不正常原因,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2、地面监测室、调度室、通风科要建立瓦斯超限统计报告记录本,监测系统出现超限,监测室值班人员要立即向调度、通风科汇报,同时调度室值班员也要记录,不正常临界或超限等情况。

通风科及调度要立即通知井下瓦检员、区队跟班人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撤出人员到新鲜风流或安全地点。

3、井下各地区瓦检员发现采掘作业等地点瓦斯不正常、临界或超限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通风科进行处理,并落实处理结果。

4、区队跟班人员、安检员、工人发现采掘作业地点瓦斯不正常、临界或超限时,也要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通风科进行处理,并落实处理结果。

5、若非现场瓦斯气体超限,系监测设备故障等原因所致,通风科要立即安排监测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安排井下瓦检员在监测设备未恢复正常运行期间,加强瓦斯等有害气体监测检查,同时采掘作业地点不能进行采掘等相关生产活动。

6、每天要打印井下各采掘地点各种气体参数监测日报表、超限日报表,并报通风科科长、技术副总、安全副总、总经理、审阅签字;同时通风科值班人员还要根据圆班井下各地点通风、瓦斯情况制作瓦斯日报表,报技术副总和总经理审阅;对瓦斯出现异常、超限或临界等情况,技术副总、总经理要批示处理意见。

7、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⑴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7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⑵瓦斯浓度超限在0.70%时,或瓦斯超限时间在10分钟以内(含日累计10分钟)由安检科织追查处理(做好记录备查),每超限一分钟罚款100元。

⑶瓦斯超限时间在10分钟以上,且瓦斯浓度超限在1%-2%之间的,由技术副总组织处理,安检科组织追查,每超限一分钟罚款200元。

⑷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日累计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

⑸同次同一原因造成本采掘工作面多测点瓦斯超限的,按最长超限时间测点计时间,按最高测点超限幅度为处罚标准。

8、采掘等地点出现瓦斯等参数超过正常作业时平均值的50%时,不管指标是否超限,地面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和通风科,安排通风人员立即查找原因,认真分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分析结果要向调度室、通风科和技术副总汇报。

 

六、盲巷管理制度

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瓦斯检查,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技术副总批准。

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措施。

3、掘进工作面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栅栏距巷道口不超过2米,必全断面敷设,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牌,禁止人员入内。

4、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头,通风科必须及时安排进行封闭,并在密闭处将电缆、水管和轨道等导电体断开,所建密闭必须确保严密不透风,密闭外设栅栏、悬挂警戒牌和密闭检查记录牌,密闭外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5、凡需停工停风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永久封闭,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掘进工作面进行临时密闭。

6、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CH4浓度达到排放值时,通风科要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由技术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按照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7、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各个地点的密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密闭损坏、漏风、密闭外有害气体聚积等异常情况时,能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立即向通风科汇报,通风科要分析原因,拟定处理方案。

8、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密闭牌板和检查记录本上,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和调度室汇报。

对漏风密闭必须采取措施堵漏或重建、补建,确保密闭墙外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

9、密闭记录牌由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盲巷密闭以及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掘进工作面临时密闭,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内容包括:

密闭地点、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瓦斯浓度、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等,要求字迹清楚。

10、井下建筑密闭前,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11、密闭建好后,通风科进行验收,通风科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12、临时、永久密闭的建筑,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规定。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生产区队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有关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选型和使用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局部通风机统一由采掘队指定的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内容包括:

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人员。

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的电工和检查员接班后必须进行检查和填写管理牌。

3、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通风科将当天发生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情况在瓦斯日报中详细注明。

凡因内部原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安检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

如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倒台,严禁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

只有当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

5、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现象,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状况,发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

向通风科汇报,进行处理。

6、局部通风机各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上架管理,离地高度不得小于300mm,离帮不得小于200mm,在轨道运输巷内安设局部通风机时,风机距轨道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7、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副总批准。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首先检查瓦斯,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0%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局扇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8、掘进头发生局部通风机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栅栏距巷口不超过2m,并全断面敷设,设置明显的警戒牌。

由于临时停电、停风的,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撤除看守人员。

9、所有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正常工作。

按规定设置监测仪器,并管好用好。

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0、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

风筒要吊挂平直,风筒百米漏风率控制在5%以下。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巷道内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11、风筒接口严密,无破口,接口严禁用铁丝牵引固定,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口要双反压边,反压边宽度不少于50mm,一趟风筒反压边必须一致。

12、风筒过风门墙处应使用铁风筒。

风筒进行编号或挂牌管理,清晰醒目,规格一致。

13、风筒拐弯要用弯头(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

风筒有三通、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

14、压入式通风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超过5m。

半煤岩巷不超过10m。

15、局部通风巷道内的风筒由通风科负责管理,交施工单位看管使用,故意损坏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同采空区、老巷、回采工作面及其它巷道贯通,在贯通相距20米前,生产技术科要通知施工单位,并下达警戒通知书。

2技术副总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负责;生产技术科及采掘队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负责。

3、对巷道贯通实行分类管理:

掘进工作面与全负压通风的巷道贯通,由采掘队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主管技术人员负责组织会审,技术副总审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等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

掘进工作面与局扇供风的独头巷道贯通,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组织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风科、采掘队等有关人员共同会审,技术副总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和施工单位的队长在现场指挥,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

相向施工的掘进工作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和停检。

掘进工作面与采空区、老巷或事先无法恢复通风的巷道贯通,贯通后需要调整通风糸统时,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组织会审并批准。

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学习措施,贯通时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风科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

4、贯通后需要调整通风系统的,通风科必须另行制定图文并茂的调整通风系统专项措施(图上应标明贯通两端附近的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布置等情况),经技术副总批准,通风科科长组织、技术员贯彻措施。

5、掘进工作面与采空区、老巷或事先无法恢复通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采取探掘措施,与贯通巷道相距5米时必须停止放炮,用风镐掘进贯通。

6、在巷道贯通(最后20米)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先探后掘的原则。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和掘进班长必须检查探眼深度是否符合措施规定,以确保贯通安全。

探眼深度、位置、方位、角度、数量要在贯通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贯通示意图上标出;探眼打透后必须有施工单位、通风科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通风科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7、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准确掌握贯通距离,并每天将剩余长度通知通风科。

与贯通位置相距5米时,每班都必须有通风科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措施落实,确保安全贯通。

九、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放炮合格证。

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火药箱内,火药箱应为木质结构,并上锁管理,火药箱应存放在放炮撤人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4、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每次下井前,参与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及光学检定器,以及各自的警戒牌、放炮命令牌和放炮牌;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不超限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然后进行爆破。

爆破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临床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