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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评价分类

建筑质量评价分类

现状住宅建筑均为村民白建房,有砖混结构的,有木结构的:

建筑物建造时间参差不齐,有六十至九十年代造的,也有近三五年建造的:

建筑立面形式各异,外墙有涂料、有面砖。

为了对村庄建筑质量有更清晰的认识、更科学合理的判断村居点的发展与改造模式,需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分类及评价。

对建筑质量评价主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建筑三个类型。

一类建筑-指原有建筑质量较好,不影响规划,可以保留的建筑。

二类建筑-指原有建筑有一定的保留价值,但建筑质量较差,平面使用不适宜等,需进行改造翻新的建筑。

三类建筑-指建筑质量差,规划较易拆除的建筑。

榆林村住宅以八、九十年代建造的二类建筑为主,多户一联,行列式布置,布局较为整齐,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

一类建筑为九十年代后期建造的住宅,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多为联立式或独立式住宅。

三类建筑主要是八十年代以前的住宅建筑,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主要集中在白然村的中部,布局较混乱,环境较差,居住者多为老人,部分住宅已经闲置、破败。

另外,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和原有住宅功能结构的闲置,大多住宅前后一般都有附房,这更加重了居住区块内的拥堵,造成了村内的居住环境不佳和道路交通的不畅。

城市用地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城市用地的适用性评价、建设条件评价和经济性评价。

这三方面在许多方面也是相互穿插在一起的而不是孤立的,因此必须以综合的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评价。

城市用地适用性分类

1.城市用地的适用性评价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就是以城市建设用地为基础,综合各项用地的

白然条件以及整备用地的工程措施的可能性与经济性,对用地质量进行

的评价。

从白然条件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适用性进行评价,主要是在调查研究各项白然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按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需要,对用地在工程技术与经济性方面进行综合质量评价,以确定用地的适用性程度,为正确选择和合理组织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城市用地的适用性一般可分为三类。

(1)一类用地

一类用地即适于修建的用地。

这类用地一般具有地形平坦、规整、坡度适宜,地质条件良好,没有被洪水淹没危险,白然环境条件较为优越等特点,是能适应城市各项设施的建设要求的用地。

这类用地一般不需或只需稍加简单的工程准备措施,就可以进行修建。

其具体要求是:

(a)地形坡度在10%以下,符合各项建设用地的要求;(b)土质能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的要求;(c)地下水位低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d)没有被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危险;(e)没有沼泽现象或采到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排除地面积水的地段;(f)没有冲沟、滑坡、

崩塌、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地段。

(2)二类用地

二类用地即基本上可以修建的用地。

这类用地由于受某种或某几种不利条件的影响,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其条件后,才适于修建的用地。

这类用地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布置有一定的限制。

其具体

情况是:

(a)土质较差,在修建建筑物时,地基需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b)地下水位距地表面的深度较浅,修建建筑物里,需降低地下水位

或采取排水措施;(c)属洪水轻度淹没区,淹没深度不超过1〜1.5米,需采取防洪措施;(d)地形坡度较大,修建建筑物时,除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外,还需动用较大土石方工程;(e)地表面有较严重的积水现象,需要采取专门的工程准备措施加以改善;(f)有轻微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需要采取一定工程准备措施等。

(3)三类用地

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这类用地一般说来用地条件极差,

其具体情况是:

(a)地基承载力小于60千帕和厚度在2米以上的泥炭层或流砂层的土壤,需要采取很复杂的人工地基和加固措施才能修建;

(b)地形坡度超过20%以上,布置建筑物很困难;(c)经常被洪水淹没,且淹没深度超过1.5米;(d)有严重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若采取防治措施需花费很大工程量和工程费用;(e)农业生产

价值很高的丰产农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埋藏,属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段,存在其他永久性设施和军事设施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丁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其中,R、C、MWUUS、T、DG类用地届丁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届丁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届办公用地

市届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届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届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白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冏店及其附届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示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届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冏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切、文化宫、宵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届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E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局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届丁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丁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占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g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届设施等用地,包N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米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届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蠹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跻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届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届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卧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顾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

U14

「供热用地

E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似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旗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丁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丁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届生活区等用地

D2

: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疏采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建设用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届设施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其它用地

村其它用地

E7

弁置地

由丁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米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

表1.3)确定;

1.3.2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规划建设〜

R11

R12

R13

R14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M1

M2

M3

W1

W2

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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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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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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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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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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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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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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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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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商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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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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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综合市场

社区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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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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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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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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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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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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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科研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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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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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社会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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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普通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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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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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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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普通储运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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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式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6000

itf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豕居建材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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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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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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