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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品管理办法课件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

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

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

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

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

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

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治理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

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

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

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

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

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

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前:

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

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

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

查;

2、中:

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

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

由专人保管密码;

3、后:

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

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

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

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

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

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

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

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

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

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

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

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

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

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

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

左右。

第七条押品管理流程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

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

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

1.1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

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

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

1.2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

上签章登记;

1.3保管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

专用保险柜中;

1.4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

簿”。

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

2.1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

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

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

2.2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

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

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

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

2.3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

保管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

进行审核。

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

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

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

联核对。

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

一、二联。

2.4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

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

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

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

第八条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

(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

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

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标准规定办理。

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

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

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

终审批人同意。

(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

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

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

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

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

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

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

明情况;

3.部门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标

准规定补办手续。

第九条抵质押品台账建立

我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真实、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过

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

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

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门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

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

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

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

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押品真实存在;

(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

处分权;

(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

(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第十二条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

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

同时,

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名录,

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

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

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

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

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

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

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

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

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

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

值。

第十五条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

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

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

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

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

抵质

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

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

化、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

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

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

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

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

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

节。

第二十一条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

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

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

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

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

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

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第二十三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

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第二十四条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

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

素。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

值: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

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三)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

的押品;

(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第二十六条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

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

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

原则上不接受

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

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

押业务进行审批。

第五章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

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

于主债权期限。

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

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门要

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

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

第三十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

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

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

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

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

对于需要转移第

三方保管的押品,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

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

监管方

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

证明。

第三十二条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

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

书。

第三十三条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

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

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

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

品,应加强押品价

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

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第三十六条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

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

性,防止债权悬空。

第三十七条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

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

原则

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押品返还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

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

经全部清偿;

(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

(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

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

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

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

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

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

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

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

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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