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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

北朝的“市”:

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3)

五明刑立威

北魏立国不久便“刑人于市”,主要出于模仿,并没有多少理据。

随着汉族儒生加入政权,儒家思想开始武装朝臣,《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一句开始反复出现在朝臣言谈话语、奏章表疏中,成为是制的理论根据。

魏孝明帝时元澄针对司州牧元雍因公事栲杀官员上奏,认为若罪状昭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若罪状不明,不宜杖死[152]。

北齐孝昭帝斩人于殿堂,并问王晞此人是否当死,晞答曰:

“罪实合死,但恨其不得死地。

臣闻‘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殿廷非杀戮之所”[153]。

隋初何妥上书谏文帝论及刑、爵也引此语[154]。

史书保存的有关记载时间偏后,但不能说此前无人引此为据。

毕竟北朝时“诸生尽通《小戴礼》”[155],《王制》与治术关系尤密,谙熟者必不在少数。

而北朝负责律令修订的又均为儒生士族[156],上述观念融注其中亦属自然。

这种观念背景、人员安排及特定场合频频引用成为延续这一传统的有力保证。

质言之,刑人于市与时人对刑罚社会作用及对市的理解分不开。

先秦时期儒法各执一端,或重德治轻刑罚,或反其道而行之,汉代以后两者融合,相互援用,形成“德主刑辅”的基本格局[157]。

北朝人同样继承了这种思想。

北齐乐逊便云“刑以助礼”,详言之则是“王者之治,务先礼乐,如有未从,刑书乃用,宽猛兼设,水火俱陈。

”[158]德刑之先后、主次关系说明得十分清楚。

具体到统治实践中便是以礼乐教化为最高理想,追求止讼、息讼,强调“慎刑”、“慎罚”。

北朝各史的《良吏传》、《循吏传》中事例甚多,不须赘引。

刑罚居辅助地位是儒法斗争融合折衷的产物,“慎刑”则另有一套超验的根据。

古人看来世间的刑罚与天道相联,所谓“象天道而作刑”、“德刑之设,著自神道”[159],若处置得当,天会示以祥瑞,曰“天赏”。

如若冤杀则会降示天谴。

两晋之际建康的淳于伯斩首案引发的讨论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160]。

淳于伯屈死如何影响了天象,时人众说不一,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妄加刑罚会招致天灾。

正是基于此,统治者一般不敢滥施刑措,若天象有变,往往下诏赦免囚犯,所谓“眚灾肆赦”,北朝时事例甚多[161]。

上述观念自不同角度设定了刑罚的疆界。

一方面是德之辅,不能喧宾夺主;一方面象天道,受制于天。

尽管如此,刑罚仍具有自身的价值,简言之,即明刑立威。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对赵简子语“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

”班固则云“作刑以明威”[162],《白虎通·五刑》亦认为“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这些多是泛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企图利用刑罚来威吓百姓,威吓对象并不是囚犯,而是“民”,是被统治者。

《司马法》中则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它说:

“殷戮于市,威不善也。

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163],戮于市是否见于殷、西周、尚乏确证,此处最大的不同在于将刑罚与君子、小人的分类联系起来,相信戮于市可以使小人畏惧。

这对后人启发不小,东魏初年孙腾指出“礼训君子,律禁小人”[164]正是继承了其衣钵。

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诏令曰:

“刑法所以禁暴息奸”[165],此语出自诏旨,表达了北魏朝廷对刑法作用的一般理解。

统治者希望通过刑罚使兆庶“徙恶以从善”[166]而起到辅教的作用。

在这些观念熏陶下,统治者自然不会放弃明刑的作法,且要挖空心思扩大刑罚的影响;加上在他们看来“市”乃小人群集之处,小人正是法律惩戒的对象,且这里人来人往,能声播四远,震慑面广[167],选择“市”为刑场最好不过。

元人徐元瑞说:

“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

[168]。

此话虽晚出,精神却与古一致,颇能反映统治者“刑人于市”的意图。

仔细推敲,为政者的这种期待与其说有什么事实根据,不如说主要是儒家君民关系说的演绎。

这种君民关系的经典表达乃孔子所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169]在儒家看来,民纯受君主、君子左右摆布,毫无自我意识,所谓“上之化下,犹风靡草,东风则草靡向西,西风则草靡向东”[170]谈不上任何自主性。

治人者的刑罚观念则是这种上对下单向影响的逻辑的简单延伸,仅用以影响的手段略有变化:

刑罚取代了德治。

在操作中,统治者的意图部分可以实现,可使观众感知统治的力量,也会起相反的作用(详上)。

统治者长期迷信圣贤说教,相信“刑人于市”能震慑小人,却找不到什么事实依据[171]。

隋初李士谦就对此表示过异议。

他针对当时规定“赃重者死”建议恢复肉刑。

作为引证,他化用老子之言说“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172]。

隋仍然“刑人于市”,李氏所云乃是对此而发。

主张恢复肉刑者并不罕见,能明确意识到以死刑威吓旁人的局限,却不多见。

这可能与士谦身处丘陇,终生未仕,深谙民情分不开。

可惜他所论虽“有识者颇以为得治体”,初唐便已湮没不传,更谈不上对时政有何影响了。

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学家对公开行刑做了多方研究,证明这种作法实际达不到制度创设者的初衷,有时甚至适得其反[173],中国历史上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174]。

尽管刑人于市效果如何长期是未知数,这种制度安排凭借古训、对刑罚效果的一厢情愿的想象与幻觉得以持续千余年,实在令人深思。

  选择市作为刑场同时显示了朝廷对“市”的认识上充满矛盾的一面:

一方面皇帝、君子应退避三舍;另一方面又将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刑罚最淋漓尽致地体现在这里。

相对于理想中的礼乐教化而言,威刑更为常见,使用的机会也更多,而它们却在一个君子不愿游观的地点展示。

支撑这种奇妙的安排除了明刑立威的思想,仍少不了君子、小人分立的逻辑与观念。

              六都市:

对外展示国力的窗口

以“市”作为刑场体现了朝廷官府对内的施行血腥统治的一面。

同时,都城的“市”作为对异国与藩属交往的一个窗口,则成为展示国力,夸耀富足的场所。

显示了“市”的作用的复杂性。

《魏书·李安世传》:

“国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货之,令使任情交易。

”这种做法最早见于太和元年。

该年蠕蠕遣使至平城献贡,

“乃敕有司出御府珍玩金玉、文绣器物,御廐文马、奇禽、异兽,及人间所宜用者列之京肆,令其历观焉”[175]时至隋代,朝廷依然采用这一做法。

隋炀帝在东都洛阳为向朝贡的“蛮夷”显示国威,“令三市店肆皆设帷帐,盛列酒食,遣掌藩率蛮夷与民贸易,所至之处,悉令邀延就坐,醉饱而散。

”[176]

朝廷将都城的“市”作为展示其富庶的场所,目的是让朝贡的“蛮夷”与聘问的邻国炫耀,以谋求外交上的优势。

按照史书的记载,这种做法起到一定的效果。

太和元年蠕蠕使者见到如此场面,“自相谓曰‘大国富丽,一生未见也’”,次年蠕蠕又遣此人朝贡,并又请求通婚娉,此后“岁贡不绝”[177],应与元年所见不无关系。

此后萧齐武帝使者刘缵到平城出使,李安世负责接待,去“市”交易,“至金玉肆问价,缵曰:

‘北方金玉大贱,当是山川所出?

’安世曰:

‘圣朝不贵金玉,所以贱同瓦砾。

又皇上德通神明,山不爱宝,故无川无金。

’缵初将大市,得安世言,惭而罢。

”双方在外交场合的明争暗斗北魏又胜出一次。

而隋炀帝的安排也使得“蛮夷嗟叹,谓中国为神仙”,达到了“示中国之盛”的目的。

  朝廷为向邻国或“蛮夷”宣扬国威而利用“市”作为具体展示的场所,体现了“市”对朝廷的另一个职能。

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Geertz)通过分析19世纪印尼巴厘岛的国家(Negara)而揭示出国家所具有的“展示性”,[178]这种特性在西方政治学的理论中一向是没有地位的。

这种展示在巴厘岛主要是通过这种仪式体现的,在中国,这种对外的炫耀却常常在一个向被朝廷的主导思想视为

“低贱”的场所进行,而且全部是故意设计的,而不是平时的正常情况,其做法也有悖于平日的交易规则,或金玉贱如瓦砾,或提供免费酒食,目的是向外人集中呈现朝廷与国家的富足、实力,以求折服对方。

这与国家在展示中存在的巴厘岛的国家不同,展示对于中国帝国来说只是外交的工具与手段,是带有明确的目的性的。

可以说是介乎西方与巴厘岛两类国家形式之间。

其中奇妙的逻辑很值得思考。

这种带有明显为外人展示目的的活动一直持续到今天,在当今流行的形象工程与为外人参观而不惜作各种手脚的做法中不难发现古人的影子。

  七结论

对不同背景的人来说,“市”具有不同的意义。

市是普通城乡居民平素购物、释疑解惑之地,赴市是日常生活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在这里他们可以满足生计、精神上的多种需要,行刑场面的不时出现也使他们感知统治、了解朝政国运。

士人官宦除部分人遣手下在市肆经营牟利,一些士人亲自在此购书之外,他们平日生活断不了从市廛购买物品,但这些大多可由奴婢、仆役完成,自己则为贵义贱利观念所束缚,不赴市游观,似乎是超脱尘世俗利之外。

他们的生活实际与思想相互脱节。

在朝廷看来,“市”是施治对象,需设官、立法予以管理,但并未受到重视,司市者多为卑官末职,“市”的方位亦处于城镇边缘。

同时朝廷又将刑场置于此,期待通过公开行刑来震慑百姓,实施统治。

行刑不仅要动用不少官员,亦牵动着皇帝,还广揽百姓围观。

行刑前后“市”成为朝野瞩目之处,显现出某种中心地位。

朝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德主刑辅”、“明刑立威”之类治国方略以及君子、小人分立与分布的观念密不可分,这些观念通过参与政权的士人为媒介转化为少数族政权的统治思想。

对朝廷而言,作为统御对象的“市”既是边缘又是中心,地位摇摆不定,充满矛盾。

从制度、行为与观念的角度看,朝廷围绕“市”的制度安排,如“市”的方位、市司的品级、刑人于市的种种设计,大体是基于传统儒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通过北魏汉化的深入、士人日益加入政权而影响朝廷的制度建设,至孝文帝迁都洛阳而达到高潮,此前的类似制度多是对前代的模仿。

围绕着“市”人们的行为(日常活动)与观念并不一致,士人尤其如此。

时人生活与“市”的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超出今人的想象。

通常朝廷在制度上不重视“市”,但在生活中“市”并非不重要,两者之间存在距离。

基于“明刑立威”的思想而采用的“刑人于市”的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于“市”在思想与制度设计上的矛盾性,实践中也难以完全实现其初衷。

在不同群体的参与下,“市”呈现出复杂的面貌:

它包融了日常生活、知识交换、统治实施、思考对象;在世间发挥了多种沟通作用:

供求双方的沟通,不仅是有形物品的交换,还包括财物与知识的交换;城乡生活的沟通与了解,因为“市”不仅服务于城镇,同样辐射周围农村;亦是信息的交流聚散地;同时也是朝廷与百姓沟通之处,平时市吏代表官府施治,与市人打交道,行刑之时,不仅是卑微的市司,还出现了皇帝的诏旨、要员监刑,多种力量交织于此。

一些日本学者强调北朝时期城乡对立严重,并视贵族士大夫为沟通城乡的媒介[179]。

此说似嫌绝对。

城乡差异显然存在,“对立”则言过其实;对贵族士大夫作用的估价亦偏高。

乡居贵族的确不少,他们确实也发挥了媒介作用,但城乡沟通途径并非一条,“市”亦是其中之一,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视。

探讨北朝的“市”,不仅是要揭示一段逝去的生活,亦促使我们对治古史的方法做进一步的思考。

首先,长期以来“市”的研究被禁锢在经济史的狭小领域中,往往是服务于今人的某种目的:

或用以论证某种经济发展序列(如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合理性,或揭橥中国存在自我发展变化的能力,无须通过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也可步入近代化,或求证相反的命题。

凡此种种,“市”的历史成为我们理论分析论证的对象,按照我们的理论予以切割,建立联系。

这时

“市”不再是时人生活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它已游离于当时的生活脉络之外,成为今人经济理论的附属品。

这些经济理论从根源上讲均是亚当·斯密的后嗣,均立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它们指导下的经济史研究只会关注“市”中出现的“理性经济”活动,卖卜、行刑之类自然会弃置不顾,有关“市”的观念史更不会进入视野。

舍弃前者,则割裂了“市”在时人生活中的完整画面与复杂意义;不分析有关“市”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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