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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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产品”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3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4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招标文件组成:
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
9.3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第一章投标邀请中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投标邀请中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合同条款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提供的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1.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货物品牌、型号、材质、主要技术(服务)指标和性能、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等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
(4)※《供货一览表》;
(5)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
(6)项目集成(实施)方案;
(7)服务承诺;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2.4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
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
12.5《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邀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4.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5、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由中标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
16、投标有效期
16.1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签署
17.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1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8.2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9.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9.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公安局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1、开标
21.1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1.5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2、评标
22.1评标组织
22.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4)向财政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2.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2.2评标程序
22.2.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封装、盖章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限额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2)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3)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和服务响应,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4)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5)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等。
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2.2.2.1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2.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2.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1.6款执行。
22.2.3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4比较与评价。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3评标方法和标准
22.3.1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2.3.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等。
22.3.3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3.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供应商及时到南京市公安局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23.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后5-10个工作日内,按验证报告中所提供的快检方法,验证标书所要求的各项指标,发现虚假应标者,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验证时中标候选人必须到现场,验证完毕后作出验证结果报告;验证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不含项目采购方人员及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及住宿费等)。
23.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3.5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3.6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
24、编写评标报告
24.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采购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5.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6.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7、询问
2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质疑
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南京市公安局采购中心。
28.2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质疑相关证明材料中如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
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招标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8.4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9、投诉
29.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30、诚实信用
30.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0.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30.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0.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30.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