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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对社会矛盾的影响

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对社会矛盾的影响

社会矛盾加重与否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其中,除了物质利益因素和非物质利益因素分别是最为重要和十分重要的因素之外,社会矛盾相关方的力量对比结构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这一点,有时容易被人们忽视。

 

尽管社会矛盾相关方的力量对比结构同物质利益因素及非物质利益因素有着必不可少的相关性,但毕竟不是一回事。

社会矛盾相关方的力量对比结构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其具体情形对社会矛盾的加重与否有着重要影响。

当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力量对比结构开始发生变化,有时甚至会出现某种加速度亦即“突变”的情形,与之相应,社会矛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开始加重甚至是急剧加重。

 

在分析社会矛盾相关方力量对比结构对社会矛盾的具体影响时,抗争方、统治方(常常是统治集团)以及“中间方”各自的具体情状如何是需要重点予以考虑的事情。

①此外,这三方相互间的具体对比情状以及其他影响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事情。

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在研究矛盾时,“不但要在各个矛盾的总体上,即矛盾的相互联结上,了解其特殊性,而且只有从矛盾的各个方面着手研究,才有可能了解其总体。

所谓了解矛盾的各个方面,就是了解它们每一方面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种具体形式和对方发生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在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中,以及依存破裂后,又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和对方作斗争。

”②

 

一、抗争方具体情形对社会矛盾的影响

 

从社会矛盾相关方当中的抗争方亦即“被统治方”来看,至少有三个问题会对社会矛盾的加重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抗争方对社会影响的权重如何。

 

抗争方的抗争举动无疑形成影响社会矛盾冲突的某种“势”。

问题在于,这种影响的“势”到底会有多大。

这就涉及抗争方在社会各个群体当中的权重。

在种种社会力量中,各自的“权重”不尽相同,因而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差别很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毛泽东所说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是从社会力量的“权重”角度来分析社会矛盾的。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③如果利益受损的一方人数很多,那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影响面肯定比较大,由此所形成的社会矛盾冲突的“势”也就相对较大。

在19世纪西欧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利益受损的一方是工人群体,而工人群体是当时社会成员数量最大的群体,因而在当时劳资矛盾也就必然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对于当时的西欧社会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而在有的条件下,有的社会群体尽管遭受了诸多的不公正对待,但由于其人数相对过少,权重相对过小,所以该社会群体无法形成对整个社会的重大影响力。

这里所说抗争方的影响权重,首先表现为抗争方的卷入人数的多少。

在一个社会中,利益结构的严重失衡意味着利益受损的群体往往不止一个,而是多个。

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往往会以某个群体为主,而逐渐形成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抗争方阵营。

其次,表现为抗争方利益诉求强度的大小。

如果抗争方的利益诉求是事关民众十分迫切的基本生存问题,那么,抗争方为了自己基本生存问题而进行的抗争力度无疑是比较大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

“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

”④而且,由于在不少情形下,陷入财政困境的统治集团往往是入不敷出,必须加大横征暴敛的力度方能满足政权正常运行的需要。

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势必会更加重社会成员的负担,会影响到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加大抗争方的抗争力度。

 

第二,抗争力量内部整合性如何。

 

这种整合性至少表现在,一是有无明确的行动目标以及长远的行动纲领,二是有无有效的组织系统。

明确的目标、长远的行动纲领和有效的组织系统直接关系到抗争方的抗争活动能走多远。

如果没有明确的行动目标以及长远的行动纲领,社会矛盾冲突或许有时较为激烈,但相对来说容易同对方妥协。

如果没有系统有效的组织系统,抗争方难以有效地整合协调好自身的力量,其抗争的力度、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均会因此而降低或减弱。

中国历史上明末李自成领导的农民暴动既有明确的行动纲领,又有完整的组织系统。

李自成针对当时的土地高度集中、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以及明王朝极为繁重的赋税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均田”“免粮”的目标,制定了推翻明王朝并建立一个取而代之的“大顺”政权的行动纲领,同时李自成还建立起比较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

凡此种种,是李自成最终推翻明王朝的必要之举。

相比之下,同样发生在明末的王嘉胤农民暴动,只是为生计所迫,以抢粮为目的,既没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和长远行动纲领,也没有系统的组织系统,所以,很快这支抗争力量就归于销声匿迹。

 

第三,经济形势变化与否。

 

就一般情形而言,人们总是基于现实的物质利益而且是眼下的现实物质利益来考虑问题。

人们不是为了抗争而抗争,而是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基本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而抗争。

而经济形势同经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影响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

当经济形势出现滑坡或恶化的情形,如失业率迅速攀升、价格飞涨等情形,类似的情形很容易引发和加重社会矛盾。

但是,当经济形势好转,社会矛盾则容易出现减弱的情形。

而且,在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形下,即便是已经出现的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冲突,也容易出现减弱的态势。

比如,法国的1848年“二月革命”之后,社会矛盾冲突开始趋缓。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像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1850年是少有的工商业繁荣的年头,所以当时巴黎的无产阶级有充分的就业机会。

……为了一时的安逸而忘记了自己阶级的革命利益,他们放弃了作为制胜力量的光荣,屈服于自己的命运。

”⑤

 

二、统治方具体情形对社会矛盾的影响

 

从社会矛盾相关方中的统治方(统治集团)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会对社会矛盾的具体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统治方的公信力如何。

 

统治方如果能够明白民众是自己赖以统治的基础的道理,体恤民力,主动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轻徭薄赋,并能够做到清廉,将腐败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那么,它就能够具有起码的公信力和存在的合法性。

相反,统治方如果对民众一味进行大面积、持续甚至是加速度的横征暴敛,使原本负担就比较重的民众更加不堪重负,甚至恶化民众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那么,统治方由此便不可避免地会丧失其基本的公信力和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依据,丧失社会共同体利益维护者的角色。

再者,在传统社会中,统治方的腐败现象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不但会加重民众的生活成本,而且会使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公信力更加被削弱。

中国封建社会许多朝代在其改朝换代的前夕,往往会出现大量骄奢淫逸、贿赂公行及卖官鬻爵等现象。

凡此种种,必然会削弱统治方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及公信力,进而逐渐丧失执政基础。

就此而言,中国清末最后10年实施的“新政”就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

1901年,在八国联军的重创下,在国内社会危机的巨大压力下,清王朝开始下诏变法,颁布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新政。

从内容上看,这一系列新政举措十分全面,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及军事体制的改革,到实业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的改革,几乎全面包括。

而且,从变法深度上看,已经超过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运动。

但是,腐败至极的清王朝已经没有了起码的公信力,相应地,由其推出的新政也就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难以实施。

正如有历史学家指出的那样,“新政终因执行无人而使朝廷之信用渐坠,国民失望愈深。

自救的新政不仅无法保持王朝的内在凝聚力和集体价值,反而使社会益形棼乱,成了王朝的催命符。

”⑥

 

第二,统治方的控盘力量如何。

 

统治方如果能够量入为出地用好财政支出,有效地整肃官员队伍,选贤与能,有效防止地方势力做大,并慎启对外战争,就能够维持着一种较为有效的控盘能力。

中国的唐朝初期,统治方就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因而能够保持着一种有效的控盘能力。

问题在于,统治方经常做不到这一点。

所以,在不少情况下,统治方对于整个社会的实际控制能力处在一种下降趋势。

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标志就是财政的亏空,国家的收入开始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现象,越来越难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

而且,在不少情况下,特别是在传统社会(农业社会)中,由于缺乏制度的保证,皇族以及大官僚的利益容易迅速扩张,官僚机构容易逐渐膨胀,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

而且,一些统治者轻易开启对外战争,穷兵黩武,更是劳民伤财,耗费巨大,甚至会透支巨额的财政支出。

财政的亏空,对于统治方的控盘力量而言,有着釜底抽薪的危险。

没有了必要的财政基础,统治方想要有效保持官僚队伍的忠诚度、维系政权的常态运行以及维持强大的军力等等,皆成为不可能之事,进而难以有效应对抗争方的抗争行动。

类似的情形,无论是在世界史上还是中国史上,均屡见不鲜。

法国大革命前夕,王朝已是国库透支,债台高筑。

“在路易十五朝的末年,几已陷于破产之境。

”“1789年时债务已达四十五亿锂。

在路易十六统治的十五年之中,增加了三倍。

”“当时收入预算不过是五亿锂有零。

”⑦可以说,当时的王朝已丧失掉一个王朝赖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历史上的隋朝,隋炀帝对外连年征战,对内残暴异常,而且大兴土木,骄奢淫逸,挥霍无度。

其结果,不仅使皇朝的官僚群体人人自危,而且掏空了国库。

这就为隋王朝的崩坍埋下了伏笔。

 

第三,统治方的自身整合性如何。

 

统治集团内部如能保持一种高度整合、团结的情形,不仅会使其自身具有有效的控盘能力,而且会使对立的一方亦即抗争方遇到强有力的阻遏。

“所有持久存在的政权都是植根于精英行动者所结成的较为广泛的联合中,这一同盟关系则是通过相互承认和支持彼此利益而得以维系的。

”⑧但是,在某个历史时期,出于形势的变化,出于对统治集团认同感的变化以及对自身切身利益和前程的考虑,统治集团常常会出现内部分裂的情形,即原属统治集团的一部分成员如一些官员或贵族有可能会发出不同的声音,会脱离原来的阵营,甚至会直接加入到对立方的阵营。

从原来集团脱离出来的成员,其人数或许并不是很多,但这些人同“一般的”社会成员相比,往往有着一定的财富基础和人脉资源,有着公认的、比较大的社会及经济的影响力。

所以,这些人的叛离,不但会削弱统治方本身的力量,而且还会壮大抗争方阵营的力量。

正如科塞所说,“冲突导致的分裂的威胁的强度和对社会体系的公认基础的破坏程度,与这个社会结构的僵化程度有关。

威胁这样一个社会结构内部平衡的不是这样的冲突,而是这种僵化本身。

这种僵化使得敌意能够积累起来,一旦冲突爆发,这种积累的敌意就会集中到一条导致分裂的主线上。

”⑨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皇权为主导的政府同以大地主为主导的地方豪绅集团之间,就经常由于利益的分配问题而发生种种摩擦。

当这种摩擦演化到一定地步,某些地方实力派,就有可能借助于某种社会情势,从原来的统治集团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统治集团的对立方,从而使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发生某种变化,进而对整个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中国隋末时期的唐国公李渊便是从隋王朝统治集团脱离出来,拥兵自重,成为同隋王朝对立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而加速了隋王朝的倾覆。

 

三、“中间方”对具体情形社会矛盾的影响

 

在分析社会矛盾相关方力量对比时,还应注意社会矛盾相关方当中“中间方”的态度及行为取向。

 

中间方群体一般是指精英群体与基础群体之间的一方。

其基本态度及行为取向相对偏于温和。

在社会分层序列当中,位置较高的社会群体同位置较低的社会群体之间在利益上相对来说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

这一点,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传统社会中更加明显。

如果没有基本生活资料的保障,位置较低的社会群体仅仅是依靠自己的土地或微薄的工资收入艰难度日,而缺少基本的应对风险能力。

一旦遇到诸如土地被兼并、赋税增加、工资收入降低、失业等情形,必然会同统治集团或对应的地主方、资方等发生纠纷和冲突。

这一类社会矛盾现象是经常出现的。

相比之下,处在位置较高的群体同位置较低的群体之间的中间方,如中下层知识分子群体、小商人群体、小企业主群体以及富农中农群体,基本上是自食其力,其基本生活没有问题,有一定的家产,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按时交纳一定数额的、完全是在经济能力之内的赋税,同上层统治者有着相对良好的关系。

同时,这一群体同较低位置的社会群体之间也没有多少直接的利益摩擦冲突。

“当人们普遍拥有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像样的家庭财产,有了一份稳定的职业,过上了比较‘体面’的生活时,就会希望社会保持一种稳定的局面。

”⑩在现代社会当中,“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中间方群体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

这也是现代社会之所以越来越具有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根源。

中间方相对来说更加在意是否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担心社会动荡情形的出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间方是社会的稳定器。

在中间方态度相对不变的情形下,社会矛盾往往表现出一种相对简单的对应关系,即统治者面对常态的纳税者,资方面对劳方,地主面对佃农,等等。

 

但是,中间方的态度及行为取向并非固定不变的,有时也会发生重要的变化。

一旦统治集团采取了严重损害社会各个群体利益的政策,如税收加重、人们发展的上行渠道被严重阻塞等等,这时中间方群体的态度及行为取向就很有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这种变化意味着原有的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可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即统治方所面对的抗争群体由原来相对的“一对一”变为相对的“一对多”,抗争方阵营得以扩大。

相对基础社会群体成员来说,中间方的文化程度较高,联系面较为广泛,并具有一定的物质财富基础。

中间方群体一旦“被迫”介入抗争活动,其抗争能量相对更大。

这对统治方是十分不利的。

历史上常见的一种现象是,当统治方出台了某项明显损害社会各个群体利益的政策之后,一些知识分子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望态度,转而加入到抗争方。

而经过知识分子的加工,抗争方的抗争目标会更加明确,抗争行动也会更加有组织和持续地进行,因而抗争的力度便会增大。

“知识分子通过摒弃个人动机并将这种冲突转变为关于‘永恒真理’的斗争而使斗争的程度得以加深和强化。

”(11)在中国的明末,就有不少知识分子如已有功名在身的李岩、牛金星等人转而加入了反抗王朝的队伍,并在反抗明王朝的活动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致使李自成的抗争队伍迅速壮大。

 

四、社会矛盾相关方力量强弱的具体对比及其他影响因素

 

诚如上述,社会矛盾相关各方力量的具体状况对于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相关的分析不能止步于此。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社会矛盾相关方力量的具体对比状况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因素,对于社会矛盾的具体状况同样有着重要影响。

对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形。

 

第一,在社会矛盾相关方中,一方力量相对比较强大,而另一方力量相对较弱,其可能的结果往往是,社会矛盾冲突容易趋于和缓,严重的社会矛盾冲突甚至会被平息。

有学者指出,“许多事件一直被控制在它们最初的发生地之内,对各种对手也只是形成为数极少的威胁,而且是以对政府提出不高的要求而告结束的。

”(12)如果统治方力量比较强大,而且面对的抗争方力量过于薄弱,那么,统治方就能动用国家的力量,再配之以一些“让步”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调整以往一些不合理不妥当的政策,就能够有效阻遏社会矛盾冲突加重的趋势,使社会矛盾趋于和缓,有时甚至最终会推动社会的进步。

如果抗争方的力量比较强大,统治方的力量由于公信力丧失、财政枯竭以及无能等原因而被严重削弱,那么,社会矛盾冲突就往往会通过原来统治方变为被统治方的形式予以解决。

有时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抗争方一开始并不强大,但由于统治方的无能以及抗争方本身抗争目标和策略行之有效,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加入自己阵营,使得自己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进而在力量具体对比上实现逆转,占据优势,最终实现了统治方与被统治方的角色互换。

社会矛盾相关方一方相对较强,另一方相对较弱的情形所造成的另一种可能结果是,较弱的一方如抗争方虽然一时力量难以形成能够同统治方抗衡的态势,但是,由于基本生存上的强烈诉求,使其抗争活动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消失。

比如,在早期大工业时期,资方往往同政府形成了牢固的利益结盟,力量十分强大。

相比之下,工人的抗争力量相对薄弱。

但是,即便如此,出于基本生存的利益诉求,工人的抗争活动仍然是此起彼伏,持续不断,难以消失。

这种情形,无论是在当时的英国,还是在美国、法国、德国,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第二,社会矛盾双方的力量相对都比较强,这往往就会造成两种可能的情形。

一种是,统治方与抗争方激烈争斗,但一时谁都无法战胜对方。

如是,社会就容易陷入长期对抗和动荡不安的状况。

为此,社会将付出巨大的成本,民众的生命财产会遭受巨大损害。

以中国清末的太平天国为例,清王朝同太平天国等抗争力量之间长时期的剧烈冲突,极大损伤了中国社会的元气。

暂且不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巨大损失,仅人口的损失就令人触目惊心。

有数字显示,中国人口总数在1851年达4.32亿人。

此后,经过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中国人口又出现了一次小低谷,减到2.55亿人左右。

(13)

 

有时从社会矛盾相关方各种力量角力的角度看,抗争方虽然是战胜了统治方,但抗争方却没有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案和必要的能力,没有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同时其内部的整合性较弱,派系林立,没有哪一派的力量能够控制局面。

其结果是,抗争方的获胜,非但不能使社会休养生息,相反却会使社会进入新一轮激烈对抗争斗的状态。

如是,社会有可能会陷入一种长期不安定甚至是动荡的状态,社会为此会付出巨大代价。

这方面,法国大革命就是典型的事例。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不久便推翻了旧王朝,废除了封建制度,将国王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

有历史学家指出,在当时的法国,“旧秩序已经崩溃了,人们习以为常的那些办法和势力已经不复存在了。

”“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危险而混乱的时期,在这个时期,迫切需要的正是一种强有力的行政管理。

”(14)但法国这时缺少一种足以控制社会,建立新制度的替代性社会力量。

所以,“这场运动最后的结局,则是狂暴地呼吁进行报复,激烈地要求剑与火。

这么多不同的思路最后都汇聚成毁灭旧制度的呼声。

”(15)由此,法国出现一轮又一轮搏斗厮杀的局面。

“法国是个古老的王政国,若干世纪以来习于服从强权,今忽然将它纳入于一个新模子里。

”“在法国,大部分人民对于这些新制度一无所知,且亦不愿有所知。

他们用他们所得到的自由来破坏自由。

”(16)各种力量相互角逐,各种激进的思想纷纷付诸实践,从某种意义讲,法国各种社会力量是在进行各种激进或保守观点的“试验”。

激进力量推翻了开明力量,接着更为激进的力量推翻了激进力量,一波比一波激烈,尔后又是保守力量镇压了激进力量。

仅仅在1792-1793年间,“至少有1.7万名嫌疑分子被判死刑;把立即处决和死于狱中的人也计算进去,受害者人数达3.5万或4万名。

”(17)社会持续动荡了几十年。

直到1830年“七月革命”后,法国大革命才算结束,社会秩序才得以初步恢复。

 

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力量相对都强的社会矛盾相关方,采取一种相互妥协的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矛盾。

“每一方都可能期望与另一方联合,但只是当双方之间力量相对平衡被觉察到的时候才如此。

”(18)这种做法的益处是,能够程度不同地减小社会为社会矛盾冲突所付出的成本。

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虽然也有,但相对来说并不多见,至少难以成为一种“常态”现象;如果有,也往往是出自某个有影响力的人物的“明智”之举。

而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形相对来说经常存在。

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君权神授”,而是来源于民众的普遍认同;从政府基本职能定位的角度看,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并且,公共权力要受到多个方面制度化的制约限制。

这些,从大概率的意义上讲,保证了公共权力不会从一己私利的角度,对民众合理而普遍的利益诉求长期漠视甚至是采取极端的手段予以打压,而往往会采取谈判、协商以及相互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纠纷和冲突问题。

比如,20世纪50-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黑人人权运动,虽然其中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骚乱,但就总体而言,最终是通过制度化的协商谈判,通过立法解决了美国少数族群平等权利的利益诉求问题。

 

第三,在某种物质利益因素、非物质利益等重要现实因素给定的情况下,社会力量对比结构的变化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

 

我们不宜以线性思维,来简单地理解社会力量对比结构问题。

虽然从根本上讲,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取决于一定的经济物质基础,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受许多具体的历史因素、现实因素以及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社会力量对比结构本身也会发生一些重要变化,其平衡状态有时会被打破,进而对社会矛盾的加重或是缓解起着一定的助推作用。

 

取其大略看,社会力量对比结构有时会受这样几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某种变化。

 

第一种影响因素,统治方某种利益政策的出台时机。

就一般情形而言,统治方所制定的政策总是对统治方相关利益群体有利的,统治方相关群体由此而组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整个社会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并据此进而形成某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自身特定利益的考虑,统治方当中的关键群体或关键人物,有时会出现某种过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政策。

这种“过分”的利益政策,不但会继续损害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会损害原本一直支持自己的同一“利益群体群”当中其他群体的利益,从而使自己失去最为核心层面的社会基础,并使社会力量对比结构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

如是,不仅不会缓解社会矛盾,还有可能使原本支持自己的反对力量空前增大,进而加重已有的社会矛盾。

法国大革命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法国大革命前夕,为了解决债台高筑问题,路易十六出台了一项向包括对“第一等级”群体亦即特权群体在内的所有群体征税的政策。

其结果是,这项“平等”的征税政策损害了几乎所有群体的切身利益,引发了几乎所有群体的敌意,失去了自己最为重要的支持力量——原来免征税收的特权群体的支持。

于是,当时的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失去了多年的平衡状态,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原来支持路易十六的特权等级群体汇聚成共同一致的反对王朝的巨大力量,促成了全局性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

 

第二种影响因素,社会矛盾相关方是否能够并善于妥协。

社会毕竟是由社会矛盾相关方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社会矛盾相关方虽然在利益方面存在着诸多排斥、冲突的情形,但终究还有很多一致之处。

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各个利益群体需要相互合作,不可能离开对立的一方而独自生存和发展。

将社会矛盾的任何一方予以毁灭性打击,实际上对自身乃至对整个社会共同体均是不利的。

“人们终究不能无休止地、日复一日地示威游行,或者无休止地打内战。

个人的生活状况反映着社会的条件。

喧嚣混乱对于经济的发展并无补益,而政治的不稳定则唤起恐惧。

”(19)在某种条件下,社会矛盾相关方中的重要一方如果能够明智地做出必要的妥协或让步,那么对方有时也会做出相应的妥协和让步。

同时,社会矛盾的加重趋势便会缓解或中止。

对社会矛盾相关方来说,只要做出必要的妥协,“双赢”的可能性较大。

重要的是,这样做的结果是,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对整个社会有利。

英国的“光荣革命”就是这方面典型的历史事例。

1688年,英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不流血的抗争,以相互让步的妥协方式,既保留了英国君主的“尊贵”地位,又真正实现了“王在议会、王在法下”的限制王权的目标,基本形成了君主立宪制。

由此,英国社会不但获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而且避免了可能的动荡和巨大代价。

中国历史也不乏这样的事例。

有历史学家指出,“以中国历史来说,在秦末、西汉末、隋末、元末、明末等农民大起义后建立起来的西汉、东汉、唐、明、清等封建王朝,都曾实行过让步政策,减轻赋税,抑制豪强,黜免钱粮,兴修水利等。

”(20)统治方让步政策所带来的,往往是新王朝一段时间中社会安全及经济繁荣局面的出现。

 

第三种影响因素,社会矛盾相关方当中是否会出现某种具有号召性的人物。

社会矛盾的基本演化趋势固然是由整个社会大的经济背景以及社会力量的基本结构等所决定的,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某种大背景给定的情形下,个人在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尤其是在传统社会,个体人的意识普遍缺失,从众心理较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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