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贷款利率一览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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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贷款利率一览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5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60
半 年
2.80
一 年
3.00
二 年
3.75
三 年
4.25
五 年
4.75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60
一 年
6.00
一至三年
6.15
三至五年
6.40
五年以上
6.55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00
五年以上
4.50
附件2
合同编号:
信年字第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违法(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等)、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在签署之前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本人就读(高校全名)当年的学费及住宿费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放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罚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利率的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如借款人或贴息部门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复利。
(六)结息
1.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息方式固定为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12月20日。
借款人毕业后,贷款结息方式为以下第种。
(1)利随本清(仅限借款期限余一年以内(含)的)。
(2)按月结息。
(3)按季结息。
(4)其他:
(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结息方式)。
本合同中“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默认为借款人在本机构办理首笔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据所载借款起始日至借款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当年的8月31日或12月31日(仅限12月毕业的研究生)。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本合同须经学生就读高校签章确认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回执,并向经办社(行)出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通知书》;
(2)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不能亲自到贷款人处办理借款支用手续时,需授权共同借款人到贷款人处办理;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借款支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按年申请、支用。
借款人续贷时,借款的到期日统一为初次借款合同约定截止日。
本条中“续贷”指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经办机构另外办理一笔新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借款划拨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先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账号或卡号 ,开户行(社)名称:
),再从此账户汇入学生所在学校的存款账户内(学校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社、行名称:
)。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贴息资金未到位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1.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
借款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社:
。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2.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息日之前(含结息日当天)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三)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在校期间结息方式暂定为“按年结息(12月)”,借款人在此期间无需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期直接从借款人归属地学生资助中心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贴息账户中扣收贷款利息;借款人毕业后,按照以下第种还款方法偿还借款。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余一年以内(含)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元。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为人民币元。
3.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4.按计划还本,按(月、季结息),还款计划为:
(1)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2)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3)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4)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5)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6)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7)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8)年月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元。
(四)借款人发生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提前终止学业或超过正常学制(对于实施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未毕业的情况时,除符合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外,自上述情况发生后借款人不再享受财政贴息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承担,同时借款人应自终止学业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或者超过正常学制未毕业的情况发生之日起日内,主动到贷款人处签订补充还款协议,还款方式以双方共同商议约定为准。
借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贷款人处签订补充还款协议,或者双方未就补充还款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可以任意提前还款,无须申请,但必须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毕业后,选择按月还本的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七)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个扣款日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起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2.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该收取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应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或者借款人隐瞒、遗漏、迟延提供对发放贷款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资料、文件;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八)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但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
(九)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第九条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
;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六)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借款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业务记录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贷款人采取的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的措施,以及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均不能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贷款人有义务直接执行新规定,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七)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
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九)借款人、贷款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约定履行其义务,任一方向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发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
(十)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借款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
1.借款人签字;
2.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四)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
。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共同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3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确认函
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院(系)专业(班级)学生,于年月日同市(州)县(市、区)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信年字第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经办人:
骑缝章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
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院(系)专业(班级)学生,于年月日同市(州)县(市、区)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信年字第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经办人:
附件4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放款通知书
社(行):
你社(行)年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我中心已收到高校确认回执,并对其用款申请及其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
附表: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表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
年月日
注意: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社(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表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表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加盖公章)审核人:
(手写签名)经办人:
(手写签名)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经办银行
借款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读高校
名称
高校账号
名称
高校账号
账户
开户行
贷款额度(元)
贷款学年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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