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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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

已经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

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苏北地区”是指: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

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每学年补偿标准×补偿年数。

每学年补偿标准的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学年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

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

第七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按协议在就业单位服务后,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接收地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后,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递交乡镇财政所审核。

(二)乡镇财政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

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学生就业协议复印件报送就业单位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移交的申请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附件二),报县级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两套申请审批材料于次年的5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其中一套申请材料集中返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报毕业生,并向毕业生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附件三),毕业生到就业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学费补偿(毕业生在后两年服务期内,每年凭此表办理一次),最后一次学费补偿结束后,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将此表收回存档。

(六)省财政厅收到省教育厅提供的审核结果后,会同省教育厅下发文件,明确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接受地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和接受地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指标全额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级财政分年度承担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当年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学费补偿上报信息和反馈信息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传输。

具体传输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接受地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并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经费信息。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

并由接受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高校毕业生补偿资格的申请。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乡镇财政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

附件三: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

(登记年份:

年)登记编号:

毕业生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编

就读学校信息

毕业学校

学生类别

入学年月

学制

毕业年月

应缴学费总额

实际缴纳

学费总额

应当补偿

学费总额

就业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就业属地

单位地址

毕业生岗位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个人信息和就业信息无误,拟同意该生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

乡镇财政所盖章:

年月日

接受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共元。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月日

接受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按照政策规定承担20%的补偿资金计元。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该申请人的学费补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20%计元由接受地县级财政承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月日

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乡镇财政所打印本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转交就业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县级审核后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其中一份退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3)学生类别为:

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申请第二学位学生

附件二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

(县(市、区)年度)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本县(市、区)本年度符合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人数共计人、审批核定的补偿金额为万元(仅限本年度);至今年5月底前,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经通知上述毕业生办理年度拨付审核。

经审核,本县(市、区)最终确认本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人数共计人、总金额为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20%部分为万元)。

附表: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报表(简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报表(简表)

(年度)

县(市、区):

金额单位:

No.

登记编号

毕业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毕业

年月

补偿总金额

本年度补偿金额

就业单位名称

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卡/折

卡/折号码

变更与否

1

2

3

4

5

6

7

8

9

注:

本表按毕业年月由先到后的顺序填写。

附件三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

(登记年份:

年)登记编号:

毕业生个人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分理处)

卡/折

□借记卡

□活期存折

账号

户名

归属地

变更

与否

毕业生就业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就业属地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毕业生岗位电话

第一年度拨付审核

补偿期间:

年7月~年6月;补偿金额:

元;提交审核时间:

年5月。

就业单位确认

兹证明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在我单位正常服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资助中心审核

经核查,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正常服务,申请补偿程序符合政策规定。

资助中心盖章:

年月日

第二年

度拨付审核

补偿期间:

年7月~年6月;补偿金额:

元;提交审核时间:

年5月。

就业单位确认

兹证明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在我单位正常服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资助中心审核

经核查,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正常服务,申请补偿程序符合政策规定。

资助中心盖章:

年月日

第三年度拨付审核

补偿期间:

年7月~年6月;补偿金额:

元;提交审核时间:

年5月。

就业单位确认

兹证明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在我单位正常服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资助中心审核

经核查,同志在本补偿期内按就业协议约定正常服务,申请补偿程序符合政策规定。

资助中心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每年5月底前,毕业生凭此表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

最后一次补偿结束后,此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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