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车辆类回租联合承租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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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车辆类回租联合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

 

甲方(出租人):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人):

【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承租人):

【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同目录

 

第十六条担保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特别条款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作为出租人,A公司与B公司(以下两者分别称“乙方”与“丙方”,分别或合称“承租人”)作为共同承租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乙方与丙方作为共同承租人及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指构成本项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正文、各租赁附表、附件。

(2)“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辆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与更新件。

(3)“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5)“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而由承租人向甲方交纳的货币资金。

(6)“租赁手续费”是指甲方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7)“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8)“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间。

(9)“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10)“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1)“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12)“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与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3)“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4)“提前终止补偿金”是指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提前终止补偿金=剩余租赁成本×【】%。

(15)“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与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6)“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与除前述情况以外的星期六、星期天)。

(17)“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18)“原供货人”指根据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乙方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19)“原供货合同”指乙方为取得租赁物而签署的购买合同、建造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协议等文件。

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与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7)本合同项下租金中的租赁利息、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均为含税价款,租金中的租赁成本为不含税价款,其他款项若无特别说明,均为不含税价款。

承租人在支付不含税价款时,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款(以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

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

 

第二条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辆公交车辆(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登记与过户

1.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甲方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从甲方承租上述租赁物,且乙方与丙方确认供货人(乙方)与租赁物系由双方自主选定。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

(2)租赁物原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原件;

(3)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

(4)甲方认为证明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

甲方在检查完毕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租赁物原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并在销售发票原件上加盖“车辆所有权人为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

3.各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丙三方之间或与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且该等合同及文件已合法生效;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资料、文件;

(3)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

(或:

甲方已收到乙方出具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的扣款委托书;)

(4)甲方已收到并认可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已生效的担保文件及该等担保人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人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甲方已收到该等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5)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提交的租赁物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需);

(6)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提交的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进行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有效决议;

(7)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

(8)甲方已收到甲方认可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评估报告;

(9)乙方已就租赁物办理了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且甲方已取得抵押权登记凭证(如有);

(10)截至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承租人在本合同及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协商处理完毕;

(11)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收取租赁物购买价款:

开户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各方一致确认,本款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仅为甲方的利益而设置,甲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付款前放弃部分付款条件。

尽管有前述约定,无论任何情况,甲方有权在付款后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以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承租人应予以满足,否则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5.甲、乙、丙三方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与保管,甲方不承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方与丙方应自行协商解决租赁物交付问题。

甲方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且甲方为该等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6.甲、乙、丙三方确认,如为了满足运营的需要租赁物被登记于承租人名下,此等登记仅为方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运营之需,并不实际表明在相关机关登记的登记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无论以何人名义办理车辆登记以及运营手续,在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转移给承租人之前,甲方均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7.甲方除承担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应自行缴纳的印花税与企业所得税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车辆注册登记、抵押登记或其他登记所需的费用及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8.本合同期限内,若“营改增”相关税收法规变动,要求对租赁成本征收增值税,则甲、乙、丙三方应本着税负最小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并解决增加税负的承担问题。

在此情形下,经三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做其他合理安排;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承担增加的增值税及其相应的附加税费。

9.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种、税目、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本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而给甲方增加额外税费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的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如甲方先行垫付上述税费的,承租人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将相关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承租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并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

10.由于乙方与原供货人或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法院、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要求甲方参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甲方因参加该等程序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取得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与使用,且承租人完全知悉与了解租赁物的上述情况与相关状况,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与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租赁物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的限制;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有效性。

(3)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承租人。

(4)承租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a.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承租人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

b.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中国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c.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5)承租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承租人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任何可能对租赁物或承租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削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税收或环境索赔、程序、争议、监管或强制执行程序。

(6)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前,承租人如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关闭、解散、停业、停产、转让、质押、抵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情形,均需提前三十(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7)承租人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保证租赁物仅用于商业目的,不用于任何消费或家用之目的,并不被废弃或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8)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涉项目未来收益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9)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承租人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或: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期限内,若承租人拖欠甲方任何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10)承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租人认可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11)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即使在其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有限制或禁止披露承租人、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租赁物相关信息的条款,均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内的相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权利。

(12)承租人确认并同意,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交易之目的,甲方有权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相关系统查询承租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有权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与使用;承租人承诺按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与/或促使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13)丙方确认,丙方知悉租赁物在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与使用,丙方不得对租赁物质量瑕疵、适用性及其他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4)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义务是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承租人保证不会因租赁物质量有瑕疵、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正常履行。

(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或本合同租赁物所涉项目为标的开展除本交易外的使承租人产生长期负债的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以签订多个短期融资合同为形式的变相的长期负债。

(16)承租人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与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所称的有形动产。

 

第五条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1.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与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

2.鉴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已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原供货人,并自行与原供货人就租赁物型号、规格与规范、主要性能、工艺、材料、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质量保证、争议解决、合同签署与生效等条款达成一致;且承租人确认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乙方)与租赁物系其自主选定与认可,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与判断且未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因此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与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如原供货人或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与数量等条件不符合约定,或租赁物在上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租人直接向相应原供货人及/或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提出索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协助;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全额赔偿或补偿;索赔的结果与费用由承租人享有与承担,但是承租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方面的完整性。

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租赁期限与租金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年,自起租日起算。

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租赁期限应分为各个连续的租期(“租期”),每【】个月为一期,共【】个租期,第1个租期自起租日起至起租日之后的第【】个月(假设起租日所在月份为N,则第1个租期届满的月份为N+【】)的公历第【】日止,每个随后的租期从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个月后该日(即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的日历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但是最后一个租期应自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整个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止。

2.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及其支付办法、账号、币种与次数、金额、租赁期限等均按《租赁附表》(概算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格式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

乙方与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的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届时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3.租金以租赁成本与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

租赁成本是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而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计入租赁成本的其他款项(如有)之与。

租赁利率是计算租金所适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

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成本余额计算的利息。

每期租金中的租赁利息=未偿还租赁成本余额×每期实际日历天数×租赁利率/360。

承租人按照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每个租期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期支付。

适用于每个租期的租金,应于【该租期届满日的次日/该租期的第一日】(“租金支付日”)支付。

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具体详见《租赁附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

(宽限期条款:

承租人每个租期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期支付。

第1个租期至第【】个租期为宽限期,承租人只支付租赁利息,不偿还租赁成本;宽限期届满以后,承租人按照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支付租金。

适用于每个租期的租金,应于【该租期届满日的次日/该租期的第一日】(“租金支付日”)支付。

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具体详见《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

4.本条第2款所述《租赁附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甲方在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将以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为起租日,按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届时,承租人须按《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新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重新确定租赁利率,并对租金进行相应调整。

届时,甲方将于中国人民银行新利率执行当日按新的租赁利率向承租人计收租金;因租赁利率调整引起的当期租金的变动部分应在计收下一期租金时进行加收或减收。

(或:

届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当期及之前各期租金金额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

或:

届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当年租金金额不变,从次年的第一日(公历年一月一日)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

租金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

甲方发出两份以上《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租金调整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乙方未收到或不签署《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不影响租金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事实。

对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的租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

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的,租赁利率以取消前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

6.承租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及《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7.承租人同意由【】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届时,乙方、丙方应与甲方及甲方指定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九),承租人应保证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十(10)个工作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不少于当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与。

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指定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如果对应日为法定节假日,租金应于该法定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扣收;如果没有对应日,则在该日之前最近的一个工作日扣收)从监管账户中扣收每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

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人。

(或:

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应在到期应付日前实际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收款账户,而不是承租人应在该日汇出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列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为甲方实际应收到的金额,而非承租人汇出的金额。

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视为在到期应付日支付。

如遇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日为节假日的,则承租人应在该节假日的上一个工作日支付当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8.为方便承租人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方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十(10)个工作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但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并非甲方义务,亦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甲方未向或未及时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接到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均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甲方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的,除计算错误外,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以《租金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9.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将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的非收入性质的款项,不予开具发票;若款项由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予开具发票。

10.承租人负责将《实际租金支付表》、《租金调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通知书》复印件转交担保人(如有)。

担保人未收到该等复印件的,不影响甲方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1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没有违约行为,承租人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从上一个租金支付日到提前终止日发生的租赁利息、剩余租赁成本、留购价款、提前终止补偿金与其他应付款项(若有),提前终止本合同。

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租赁手续费与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其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或: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前述租赁手续费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直接扣收。

)甲方收取后不予退还。

2.承租人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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