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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最新

物资管理办法(最新)

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市场化发展,做好施工企业后勤保障工作,使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物资工作在生产中的作用,指导项目物资部门的物资计划、采购供应、仓储、定额管理、物资核算、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

确保项目物资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物资供应工作符合工程质量、社会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管理是基本建设和施工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基本任务是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实行科学管理,降低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物资管理业务主要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物资消耗管理、仓储管理、物资统计分析和物资核算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重视物资管理工作,坚持“以施工生产为中心,为施工生产服务”的原则,技术监控、考核等措施,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物尽其用,以较少的材料消耗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物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的物资管理实行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项目部)所属各劳务队、专业工班分级管理,上下物资部门之间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供应与管理是物资部门的专业职责和责任,其它部门和人员,可就所需物资提出技术质量要求及信息引导,按职责分工,参与招标采购和合同评审过程,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物资购销业务。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和充实物资部门的力量,按编制和定员配齐本专业物资人员,从思想上、业务上把好关,要保持物资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选配物资工作人员时,应选派物资系统有经验、懂业务、懂管理、思想觉悟高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公司定期对分公司(项目)定期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坚持培训上岗制度,不经业务培训不允许从事物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物资工作的重要岗位不得使用外部劳务人员。

第三章 物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物资部是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及环境体系标准。

2.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公司物资供应与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负责编制上报公司工程任务所需的国家专营物资的申请计划。

5.负责收集项目合格供方,编制公司合格供方名册下发,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备案。

6.负责收集相关地区及所属各单位材料采购信息及信息发布。

7.负责汇编上报各种业务报表和资料。

8.参与、指导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原值三十万元以上成批周转材料的变卖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执行、落实上级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本项目物资供应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所需物资的申请、采购、供应与管理工作。

4.负责物资《需用计划》、《申请计划》和《采购计划》的编制。

5.负责供方的调查和评价,建立项目合格供方档案,将合格供方名册上报公司物资部。

6.组织项目大宗物资招标采购,负责采购合同评审,签订采购合同。

7.负责项目部(公司)物资验收、发放、搬运、贮存、保管、核算、盘点、消耗、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工作。

8.负责项目责任成本核算物资中心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加以实施。

9.调查所在地区的材料价格,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物资部。

10.负责项目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和维护,按规定时间编制上报各种业务报表。

11.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物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章 物资计划、采购与供应

第十四条 项目上场后,物资部门应对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物资市场进行广泛的调查,主要调查各类物资的市场价格、供应渠道、运输距离和运输成本,调查物资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供货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等。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成本分析比较,形成市场调查报告,提交项目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参考。

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供方进行评价形成本项目的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准确、完整、详细的物资需用计划,严格按物资需用计划组织采购和供应。

第十七条 编制物资计划必须以技术部门提供的物资需用量及材料预算定额或材料消耗定额为依据。

第十八条 顾客提供或上级单位供应的物资应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总工、项目经理审批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除顾客提供和上级供应的物资外,属于项目自行采购的物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编制物资申请计划或采购计划,必须考虑库存物资可利用量和加工自制、修旧利废、技术革新和节约指标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多头采购、抬高物价,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遏制项目亏损,提高经济效益的十条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金额达3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应实行招标采购制度,项目部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物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大宗物资应该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实行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大宗材料和零星用的物资,由物资业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三人或以上调查小组共同进行市场调查,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通过对产品及多家供应商调查询价比选后与价格低、产品质量合格、优惠条件多、服务好的供应商议定产品价格,单品种用量少的材料选择一家,用量相对多的不能超过两家,然后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员按合同采购,组织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比较集中的,可联合起来进行招标,由公司和各项目部(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采购金额低于30万元的主要物资和大宗材料在比质比价、货比三家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要采取招标或询价意向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或询价意向招标采购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产品质量高、价格低、信誉佳、售后服务好的合格供方,增加采购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物资采购中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应遵循《中国铁建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之规定,在物资集中招标范围内的(钢材、水泥、钢绞线、防水材料、土工材料、商品混凝土外加剂),按照其规定执行。

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通告。

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拟招标物资范围、数量等。

(2)投标者须知。

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者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3)投标书内容。

要求投标书应该提供的主要内容。

(4)合同一般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合同样板格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向投标单位发送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册》中选择,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3.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4.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书。

5.开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应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经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6.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必须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合同条款要全面清楚,内容要谨慎严密,不在固定条款之内的质量技术要求一定要在附加条款中写清图纸图号、具体执行的技术标准,必要的加工图等要附在合同上。

合同的签定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下发《合同范本》的通知》(司经管(2010)91号)执行。

合同签定以《法律事务部合同范本》为范本。

第二十七条 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资格,合同印章加盖项目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允许盖业务部门印章,采购合同按程序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后再签订。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公司)要对本单位的合格供方跟踪评价,建立合同登记台帐。

第五章 物资的验收、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入库物资必须及时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数量、品种、规格型号、外观、产品标牌及随货的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资料、附件。

需要进行试验的材料,及时填写《进场材料实验委托书》,通知试验人员按规定取样进行试验。

按照实验室要求填写实验委托书。

第三十条  物资经过验收质量合格、数量相符,应及时填写《物资点验单》登记入帐。

对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的物资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楚,并及时同供货单位交涉处理。

经过实验部门试验合格的物资要保存好复检试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物资点验必须及时,无论是从建设单位、上级供应单位领取材料还是在市场采购、赊欠的材料,只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或仓库都要及时进行验收,票据齐全的,入帐时的有计划单价按计划部门规定的单价点验。

对未付款无发票的来料可进行预先点验,点验单备注上应做标注,待发票到后冲出预先点验的料单,再重新点验进帐,点验单上应有验收人(保管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负责物资采购和验收的不得是同一人,账务处理时各种进料凭证附件要齐全。

第三十三条 对地材(砂石料)的验收要掌握一定的计量方法,无论是采取过磅、量方,或者过磅和量方相结合的方式,都要确定合理的换算比重、空隙率和含水率系数,以防止亏方。

第三十四条 物资保管要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和数量,按项目部(公司)管理规定,确定适当的存放地点、垛形和保管方法。

堆码要整齐、便于装卸,要对库存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物资发放必须以业务部门出具的发料凭证为依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本着“先进先发”、“存新发旧”的原则发料。

紧急情况下经项目经理批准,可先发料、后补发料凭证,固定物资专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发料时要坚持“三检查”:

检查领(发)料凭证是否准确无误,检查发出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单据是否齐全;“三核对”:

发料凭证与帐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发出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帐卡核对。

复核无误后与提料人员当面点交签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每月对库存物资和施工现场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做好物资清点报表。

第三十八条 物资出库有计划单价的要实行统一价格,采取计划单价,每月月底前必须将出库材料单据,分批分次交财务部门及时结算。

第三十九条 火工品等危爆物资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审批制度或许可证制度。

运输、仓储、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选择公安部门许可的运输工具,专人押运;做好蓬盖;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2.火工品库房的设置要满足公安部门的规定要求,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要由内部职工专人看管;炸药和雷管必须严格分开保存。

库管人员要求双人双锁,不准同一库管员同时开一个库房。

3.火工品的发放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由施工用料单位提出申请,开《火工品申请单》、《火工品领用单》,专人负责管理,经现场技术主管工程师审核应耗量,上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物资部门开发料凭证再进行发放。

4.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登记收、发台帐,领用品名、领料人、领料时间、领用数量填写清楚。

填写《爆破物品验收记录》、《爆破物品领用、清退登记表》。

5.当日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当天退回仓库保存,严禁施工人员私存火工品。

6.工作场所外人禁止入内,定期检查管线的防静电措施,以防产生放电火花。

保证所有灭火器材、灭火设施完好,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六章 现场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  现场物资管理要按文明施工工地和标准化施工现场的要求对项目现场物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料棚、料场,对工程任务量大、工点集中的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仓库,施工现场的库房、料棚、料场要布局合理,做到地面平坦坚实、清洁,配备必要的衡器、量具和消防器材,要做好防雨、防潮、防盗、防火、防腐等工作,确保人员、物资安全。

第四十二条 料场、料棚、仓库存放的库存物资,要按照公司《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标识,并填写物资标识记录。

第四十三条 项目物资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掌握现场实际用料消耗,根据现场物资使用情况,及时对库存物资和材料供应计划进行调整,避免库内存放的物资形成积压,造成浪费。

第四十四条 加强物资管理安全意识,对项目使用的燃油仓库、火工爆破品、大型周转材料、高空作业等重点物资制定安全责任措施,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按月、周填写《物资检查记录》、《物资检查回馈记录》。

第七章 物资消耗与核算

第四十五条 为了规范物资帐务,与财务部门相统一,做到准确快捷,物资材料科目的设置要与财务部门相一致,各单位都要采用集团公司规定的物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帐务管理。

软件分别设置点验单、发料单。

第四十六条 项目物资部门要建立物资明细帐,明细帐月度进行小结,季度进行累计。

物资点验单、发料单、退料单、调整单是登记物资明细帐的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当月要对消耗的材料进行列销进入工程成本。

属于项目本级直接列销的材料要依据技术部门提供的用量编制材料消耗表,附原始凭证,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门直接进入工程成本;属于分包单位发生的材料费用经分包单位人员签字后列转分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 因中途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材料增减应及时和项目部领导、技术、计划部门沟通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工程材料实际消耗数量计入成本,不得多列或少列材料成本。

第五十条  每月材料款项结转结束时,物资部门要与财务部门核对往来帐和库存科目余额,履行核帐签字手续,保证帐帐相符。

如有差错,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材料成本核算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材料成本核算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成本核算基础台账,分阶段搞好责任成本核算。

第五十二条 物资成本核算分为材料数量和实际成本支出核算。

材料数量核算主要是考核工程物资的节超情况。

各单位要以项目技术部门提供的工程图纸用量为依据,参考材料预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根据工程进度,工程构筑物多少,对单项工程用料,定期进行考核,真实地反应工程材料节超情况。

要积极开展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工作,以降低材料消耗。

材料实际成本核算是考核物资从采购到消耗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物资采购部门要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以尽量低的材料价格,最少的储运费用,组织工程物资的采购供应。

在物资采购中要做到“三比一算”,即比质、比价、比运距和成本核算。

要减少各类费用支出,降低物资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项目技术部门提供的材料设计用量(含设计变更)对工队、工班限额发料,严禁超供料。

材料损耗系数应以计划部门计量所确定的系数为准。

第五十四条 物资成本核算贯穿于物资供应管理的全过程,各单位物资部门每月、每季度都要向计划等相关部门提供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内业资料,为竣工决算、材料找差、费用索赔等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八章 物资回收与利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制定节约分成措施,尽量减少工程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七条 对项目部直列材料成本费用的清包队所耗主要材料(如钢材、地材、水泥及外加剂等)、其它材料(如养护材料、机电五金、小型临设用材料等)、一次性消耗材料(如沉降缝木板、白灰等),要严格执行限额发料的原则。

单位工程完工后要对其消耗的所有材料进行盘点,剩余物资要及时回收利用。

第五十八条 对项目各施工单位的下脚料、包装物品回收、加工自制周转材料的边角余料,应督促加以有效的利用。

第九章 物资管理考核和监察工作

第五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考核制度,对物资人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对不称职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十条  物资监察工作的职责是对物资申请、采购、价格、质量、储运、保管、验收、使用、消耗、节约利废、贬值报废、资金运用等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物资监察工作的重点是:

1、物资工作中违法、违纪和拒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事件;2、非物资部门直接介入物资采购业务的行为;3、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人为造成物资损失和浪费;4、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流失、被盗、变质、腐烂、损坏、采购质劣价高物资的行为;5、在物资购销活动中,因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以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的行为;6、在物资工作中不按公司程序文件的要求操作和违反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7、物资工作不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或者拖报相关业务报表、资料等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年在项目督查时进行物资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给予查处。

对予情节严重的除调离工作岗位外,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章 周转材料管理

第六十三条 周转材料的范围

1、标准(通用)件:

钢轨(24kg、38kg、43kg、50kg)及配件、贝雷片及配件、32#以上工字钢、槽钢、钢棒、钢立柱、钢板桩、钢管式脚手架及扣件、碗扣式脚手架(横杆、立杆、底座、顶托)、门型架(调节杆、交叉支撑、托座、底座)、普通钢模板(P3015、P2015等)、万能杆件、军用梁、军用墩、工便梁。

2、非标件:

梁模(T型梁、箱型梁、槽型梁、空心板梁)、圆墩柱模、挂篮、钢围檩、螺旋管、钢制整体衬砌台车等。

3、竹、木模板竹、木脚手杆、跳板。

第六十四条 周转材料的购置权限

1、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应该充分利用内部的现有资源,尽量减少新增资产。

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成本测算,决定是否新购、加工、市场租赁或内部调剂。

2、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原则上由物资部负责采购,联系厂家加工。

但是涉及到相关技术规范、材质、现场使用要求,可以协助总工、技术部采购。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或加工周转材料。

3、各单位需用周转材料时,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公司物资部上报<<周转材料需用计划>>,公司物资部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上报的需用计划要在五日内给予回复。

4、物资部根据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需用计划向公司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标准(通用)件,由批复购买的单位组织购买;非标件(梁模、墩柱模、挂篮等)有回收价值的,经公司批准后,项目自行购买或加工。

由项目购买的,如果加工单位愿意回收的,要在购买前要和加工单位签订收购协议。

5、各项目部未向公司物资部上报需用计划,私自购买或加工的,一经发现,可利用的标准(通用)件摊销值的5%,非标件(圆墩柱模、挂篮)摊销值的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盾构项目用的周转材料是和盾构机配套使用的,经公司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加工。

第六十五条 周转材料费用摊销标准:

1、租赁的周转材料由签定的合同执行,如有变动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属于项目自购的周转材料,依据项目评估规定比例分期摊销。

2、项目无特殊要求的,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规范的规定标准,每季度末分期、分批按实际使用时间均摊,标准如下:

1)非标加工的梁(T型梁、箱型梁、槽型梁、空心板梁)模板、盖梁模板、系梁模板、墩柱模板、滑模、防撞墙模板、隔离墙模板、护栏模板,一个项目按原值的70%进行摊销。

2)标准组合模板或自制平模板及其配件,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40%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30%摊销。

3)竹、木模板,一个项目按原值的100%进行摊销。

4)碗扣式脚手架、轮扣式脚手架、钢管脚手架、多功能脚手架、门型支架、钢制跳板及其配件,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40%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

5)竹、木脚手杆、跳板,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50%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

6)龙门吊、龙门架、自制钢塔架、架桥机结构件,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35%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第四个项目按原值的15%进行摊销。

7)大型工字钢、槽钢、钢棒、钢立柱、钢板桩,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35%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第四个项目按原值的15%进行摊销。

8)军用梁、军用墩、万能杆件、贝雷杆件、工便梁,五个项目摊完,每个项目均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

9)钢制整体衬砌台车、钻孔台车、挂篮,一个项目按原值的60%进行摊销。

10)钢轨及配件,五个项目摊完,每个项目均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

11)枕木,油枕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50%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第三个项目按原值的20%进行摊销;素枕第一个项目按原值的70%进行摊销,第二个项目按原值的30%进行摊销。

12)损坏、丢失的周转材料按净值一次性列销进入工程成本。

13)租赁的周转材料,按实际租赁费直接进入工程成本。

14)项目部(公司)自管的周转材料应及时摊销,不得挂帐。

第六十六条 周转材料的处理

1、周转材料的通用件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理,必须向公司物资部上报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方可处理。

非标准件在处理前必须将周转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位,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备案,公司管理部门公布闲置资源信息,供内部单位选用,未选用的周转材料,经项目部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处理,并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备案。

2、报废处理成批量原值30万元及以上的周转材料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3、周转材料变卖处理值大于剩余净值的,差额部分应冲减摊销成本,变卖处理值小于净值的,差额部分应补摊。

第六十七条 周转材料的维修和保养

1、无论购买的还是租来的周转材料,各单位要制定项目周转材料管理规定,对在使用中丢失、损坏、私自转让或出卖等做出详细说明,并严格按照技术部门提出的用量,统一进行调配。

2、周转材料在发放时,要办理必要的手续,每个队、工班用周转材料要有明细台帐。

3、经营权归租赁公司的,由租赁公司负责维修和保养,或按双方租赁协议规定条款进行维修和保养,项目自有的周转材料由项目部负责维修和保养。

4、盾构项目转场接续用的周转材料评估没有考虑费用的,由项目维修、保养,公司组织人员鉴定、验收,费用予以计价。

5、周转材料维修和保养要及时,根据周转使用情况,妥善保管。

6、建立周转材料管理台帐,对周转材料进行登记。

周转材料净值为零时,仍须保留实力,单独建帐管理,不能消帐,严禁设帐外料。

第十一章 物资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物资工作纪律:

1.物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物资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

3.要提高物资计划的及时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4.不准采购、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物资。

5.严格控制物资采购成本,不擅自增加流通环节、加大成本支出,避免采购质次价高物资。

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杜绝物资超储积压、霉烂变质、损失和浪费。

7.严格执行收、发料制度,要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不准有账外料。

8.严格执行与财务按月、季、年对账制度。

9.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准以物谋私。

10.要服从领导,顾全大局。

第十二章 处罚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单项材料超耗2%以上的,对单位按超耗总额的20%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按超耗材料总额的1%罚款。

第七十条  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物资变质、腐烂、损坏的,对单位按变质、腐烂、损坏物资总额的100%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按5%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在物资采购中,因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采购高价物资的,对单位按材料价差(上级供应价或市场平均价与采购价格的差额)的20%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按材料价差10%罚款并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因责任心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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