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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于陈增。

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就陈增名下倒祖(租),曾沂难以收赎。

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

曾沂父存日典田,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

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

仍乞使府照会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

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

又准法:

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

游朝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半。

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辄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

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依)典契立文。

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

只缘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

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听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

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

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

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

县尉所断,已得允当。

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看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

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抹干照不当

照对近准使帖行下,备坐台判,参照县尉、知县所断。

县尉以吴元昶之地与徐六三为邻、令徐六三照亲邻退赎。

知县谓徐六三得产之后,吴元昶方买邻地,又起屋在上,所不应退。

知县之说为是。

但两家元买吴元祖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九步,而县尉打量,共只有六百单二步,若以徐六三元两号计五百八十步,取足之外,吴元昶所置遂成虚设。

吴元昶虽有传来上手契本,今既无地,自是置买不明,难以将有契无地文字出卖。

其地取足徐六三契外,所余二十二步,或今徐六三贴钱就买,或拨还吴元昶,就监元钱、听从两家之便,庶绝词诉。

本县见其辞理了然明白,遵从台判,索上吴元昶元买契要,监还吴元昶元买价钱,据吴元昶干人吴辛赍出元契,当官毁抹,一遵使、州施行。

案吏徐和不看当来一契共买四项山地,只有一项唐文广户二十二步合行毁抹,却乃衮同呈上,一时不照,并毁入案。

拖照共契委有传卖吴士良、傅天明、唐仲明三号、与徐六三所诉不相干,合听交易。

除将承行人徐和勘杖六十,备录断由,声载三项亩角四至、给付吴元昶为照。

傥吴辛当时取覆,自当改正,初不必越诉于州,紊烦官府。

所有价钱计五十贯文,亦是四号总数,官司见今不见得唐文广一号合计几钱,引监吴元昶从公对定,取合状申。

仍缴元判,申使、州照会。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吴肃嘉定十二年一契,典到吴镕帝字号田六亩二角,官字号田二亩三十步,约限九年,亦已投印,其间声载批破祖(租)关去失,上手不在行用,无不分明。

吴肃拘收花利,过割税苗,凡经五年。

近有吴桧遂来争占,吴肃入词,追到在官,就索干照。

据桧赍出绍兴二十年其祖吴武成卖与吴镕之曾祖父吴四乙赤契一纸,又于空纸后批作淳熙八年赎回,就行租赁元佃人耕作。

且当元立契虽可照证,厥后批凿(作)何所依凭?

况元契既作永卖立文,其后岂容批回收赎?

纵所赎果无伪冒,自淳熙八年至今,已历四十二年,胡为不曾交业?

若曰就行佃赁,固或有之,然自吴四乙至吴镕凡更四世,未有租田可如是之久者。

准法:

诸典卖田宅,已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止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以交业日为始。

又准法:

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官司不得受理。

吴桧所赍干照已经五十余年,其间破碎漫灭,不明已甚,夫岂在受理之数。

所批收赎已经四十余年,其田并未交业,仍在元户,岂应不以吴肃交业为正?

原其争端,实以吴镕不曾缴纳上手,寻将与元出产人吴桧通同昏赖。

吴桧乃吴镕之叔,同恶相济,为谋已深。

彼吴肃故为聚敛之家,前后交易未必无违法之契,近因本县根究一二,已行惩断,故嗜利之人从而萌昏赖之心。

夫岂知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

在彼则曲,在此则直,曲者当惩,直者当予,其可执一,以堕奸谋。

吴镕初焉附和,志在得田,不思奸计果行,亦不免盗卖之罪。

及送狱根勘,供招自明。

吴镕、吴桧各勘杖六十,废契毁抹入案,田照吴肃交易为业。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许奉居安庆之怀宁,绍兴三十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

其后许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

但许奉元来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

至嘉定六年,当典于张志通、杨之才。

七年后,卖于朱昌。

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皆有连押可证。

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

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

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别派,不应盗占己业。

考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许奉亲弟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独众分,唯嵩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

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得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绝,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

又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

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定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

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质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

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至宝庆三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去春,方来入词?

许德裕之父多才元与扑佃者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为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元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

以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就许嵩名下买入,其它诸位亦已厘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

准法:

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輙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

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

倘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分田之理。

自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厥,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

合照见佃为业。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漕司送许德裕等争事》记载:

许国在嘉定六年曾将土地典与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将土地卖与朱昌,而后朱昌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将土地赎回。

因此可知,原本许国与张志通、杨之才是业主与钱主的关系,但后来许国将土地的所有权卖与朱昌,朱昌又将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的土地赎回,取得土地的完全权利。

故当许国将土地卖与朱昌时,张志通、杨之才典的权利并未受损,只是业主从许国换成了朱昌而已。

证实了南宋存在业主变更的情况。

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

照对江子诚于开禧二年以后,典入邓文礼田三契:

一曰九姑坛,一曰大畈尾,一曰水井。

续系亲邻邓震甫备钱收赎,内水井、大畈两项已偿退讫,唯有九姑坛田累年争讼,未有予决,以此互相布种,更迭作闹,此人情之所必致。

邓震甫有亲有邻,迳行赎回,本自合法。

追上江子诚之子淮英,当官取问,谓是未准告示之先,已偿退与邓先为业,见今本姑坛田产自是邓先之物,于己无预。

及唤邓先供对,其说一同。

元出业人邓文礼已死,其子见在光州,无从追逮。

窃详江淮英之谋,本是假邓先影占,邓先之供不过为江淮英承认,其实在江子诚户,往往如故。

倘果是邓先所赎,元已交业,见今此田合是邓先主之,何缘更言每岁布种,系是邓文礼之子邓十二用工?

中心既疑。

其辞必枝。

然邓震甫与邓文礼为从兄弟,邓先与邓文礼为亲兄弟,邻赎之法,先亲后疏,邓先既已供认收赎在前,则邓震甫无缘与之争讼,揆之于法,自有专条。

况其田元是典契,业主之子尚存,纵邓震甫可得,他日取赎,亦须退还,无强留之理。

合且听邓先为主,异时邓十一收赎,仰邓先退业。

邓先不用,或卖与他人,邓震甫却以从兄弟邻赎,自合法意。

况入词之初,已尝凭陈彦等定,将大畈、水井二契退与邓震甫,将九姑坛一契逊与江子诚。

质剂尚存,要约可考,实与批退一同,不可谓之当问邻而不问,尤难受理。

其间因夺花利,互相殴击,彼此各有词说,当虽经县,在乡不曾究实,当官不曾验伤,今经隔多日,无从考究。

当自今始各自管业,如更生事,定行惩断。

缘其间案沓不全,唤上两争人,再凭供对,参酌看定,就先读示,合与具申,听自施行。

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尝谓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固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

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遍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

宝庆元年,余焱有状经县,讼黄子真盗买叔余德庆户土名东陂、小陂田产,合用亲邻收赎。

黄子真执状出头,谓余德庆元买黄文万土名东陂、小陂田产,今复卖与本家,自是祖产,不应更问亲邻。

由县及州,下佥厅,入州院,送法官,并作违法交易,不经批退,监勒受钱退业,其说一同。

见今行下属邑桩管,田禾未曾交业,而责领价钱,毁巷投元已干,若芜词讼,合系余焱主之。

窃详黄文万虽是子真之祖,立契出卖,已在干道九年,中间得产,又有张福间之,厘革已久,不应照应。

余焱与余德庆系总麻以上亲,三年之内,自曾陈诉、且据画哥,亦有邻至,所合退赎,又复何说。

然律之以法,诸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及墓田相去百步以内者,以帐取问。

立法之初,盖自有意。

父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能全。

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扞格。

曰亲曰邻,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此盖可见。

墓田所在,凡有锄凿,必至兴犯。

得产之人,倘非其所自出,无所顾籍。

故有同宗,亦当先问两姓有墓,防其互争,则以东西南北为次,尤为周密。

二者各有所主,非泛然也。

今置黄文万之田者余俊明,俊明之子日德庆,复卖与元业之孙黄子真。

今赎德庆之田者余德广,德广之父曰俊民,与俊明之后略不相干。

别位田产,典卖人户,本非一家之业,既无交互,抑以亲邻收赎,殊失立法之本意。

且黄氏自有祖坟在侧,据所画图,高、曾以下凡十一所,纵未必皆实,只照余德庆元所立契,明言东至黄子真墓为界,即合墓田相去百步之法。

德庆所卖,昔非黄之祖业,亦合先行取问,况是元来祖户坟山,子孙得之,反以年限隔远,不评为主,乌有此理?

墓田之与亲邻两项,俱为当问,然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

今舍墓田,而主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殊乖法意。

余焱平白争占,固为强横,而使累年交讼,紊烦上司,失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

且如田讼,自有专条,引条定断,一言可决,辄送狱司,勒取供状,讫威讫富,夫岂可凭?

黄子真赍出赤契,计价钱二千贯,续据狱司鞠勘,乃谓实只一千六百贯,内二百贯系是增添,二百贯系是准折,一皆违法,不当行使。

卒以增添之数给还余焱,以准折之数拘没官府。

夫增添之真伪,固未可知,法云不许准折,只为有利债负,今以谷典绵帛准还价钱,岂得谓之违法?

准绍兴十一年正月敕:

入户典买田宅,每百收勘合钱十文,如愿以金银绢帛准折者,听从便,依在市实直定价。

勘合钱且许以实直准折,田价可知。

今遂以没官,果为何意?

黄子真者,既不得田业,又亏折价钱,乌得无词?

拖照案巷,如杨权县之说则曰:

堂兄余德广以亲邻收赎,委有接连,合应退业。

却不知余德广虽曰有亲有邻,而此田系是余俊民续买入,与堂侄德广素无干涉,不在亲邻收赎之限。

厉史君之说则曰:

断卖产业,经涉五十余年,乃欲认为己物,是朝廷之法可废。

却不知黄文万卖产虽经历年深,而其地系有黄氏祖坟在上,只以墓田相抵,自当取问,此非邻赎之比,岂得更以典卖经年为辞?

狱官赵知录之说则曰:

准折价钱,虚抬价贯,件件违法。

却不知余焱元人钱二千贯寄库,初无异词,狱吏曲法承勘契内价贯,招认虚抬,未必是实。

谷绢行用,谓是准折,与有利债负不同,即非违法。

送本州岛岛岛岛岛岛追上两争人,照元契各交钱业,先申。

宋代亲邻法中的“亲邻”除了普通意义上的本宗缌麻以上亲外,还包括了墓田邻。

范应铃在“漕司送下互争田产”案中指出:

“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故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

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偏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

”[12]对于因误判而导致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件,官府表达了一种认同的态度。

《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

受人隐寄财产自辙出卖

江山县詹德兴,以土名坑南,牛车头、长田丘等田,卖与毛监丞宅。

有本县临江乡吕千五者入状,陈称上件田系其家物,詹德兴盗卖。

今据毛监丞宅执出缴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契两纸,各系詹德兴买来。

又有嘉熙四年产簿一扇,具载上件田段,亦作詹德兴置立,不可谓非詹德兴之业矣。

又据吕千五执出嘉定十二年分关一纸,系詹德兴立契,将上件田段典与吕德显家。

观此,则又不可谓非吕千五之家物也。

推其原故,皆是乡下奸民逃避赋役,作一伪而费百辞,故此之纷纷也。

吕千五所供,已明言乃父因乡司差役,将产作江山县重亲詹德兴立户,即此见其本情矣。

在法:

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制论。

注谓以财产隐寄,或假借户名,及立诡名挟户之类。

如吕千五所为,正谓隐寄、假借。

即立产簿,作外县户,又兜收詹德兴典契在手。

赋役及已,则有产簿可推;户名借人,又有典契之可据。

其欺公罔私,罪莫大焉。

今智术既穷,及被詹德兴执契簿为凭而出卖,官司即知其诈,而索以还之,是赏见也,此吕千五之必不可复业也。

詹德兴元系吕千五之的亲,故受其寄。

及亲谊一伤,则视他人之物为己有,不能经官陈首,而遽自卖之。

在法:

即知情复寄,诈匿财产者,杖一百。

詹德兴受吕千五之寄产,自应科罪。

官司既知其伪,而遂以与之,是诲盗也,此詹德兴之必不可以得业也。

两安税赋陷失,科配不行,邑号难为者,皆因乡民变寄田产所致。

当值或因索干照而见或阅版籍而知,未能一一裁之以法,亦未有寄主与受寄人如是之纷争也。

上件田酌以人情,参以法意,吕、詹两家具不当有毛监丞宅承买,本不知情,今既管佃,合从本县给据,与之理正。

两家虚为契簿,并与毁抹附案。

詹德兴卖过钱,追充本县及丞厅起造,牒县丞拘监。

詹德兴已死,吕千五经赦,各免科罪,詹元三留监。

余人放。

这一判词对詹德兴和吕千五二人违反法律,以契约的形式坑害国家利益,逃避赋役科配的行为作了无情的接露,并与以惩处。

虽然判词宣告两份契约违反法律而无效,并对违法交易所得的卖过钱依法予以没收。

但是,对善意的第三人毛监丞宅承买这一行为,则予以肯定和维持,以稳定社会关系。

判词表明了作者对违法契约的法律责任的态度和看法,案件的处理是非常成功的。

妻财置不系分

陈圭诉子仲龙与妻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及唤到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龙妻财置到。

执出干照上手,缴到阿胡元契,称卖与陈解元装奁置到分明,则不可谓之众分田矣。

在法: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又法:

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

今陈仲龙自典其妻装奁田,乃是正行交关,但蔡仁实其妻蔡氏之弟,则踪迹有可疑者。

又据陈圭称,被蔡仁积计赁屋钱啜卖。

拖照细端平三年交关,系在三年限外,不应诉理。

上件田元典价钱二十贯文足,争端在务限内,虽不当听赎,但蔡仁乃仲龙妻弟,其父陈圭既已有词,则蔡仁自不宜久占,合听备钱、会,当官推赎。

今蔡仁愿以田业还其姐,官司自当听从。

案须引问两家,若是陈圭愿备钱还蔡氏,而业当归众,在将来兄弟分析数内;如陈圭不出赎钱,则业还蔡氏,自依随嫁田法矣,庶绝他日之争。

责状附案。

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于亲生女

蒋汝霖之事久而不决者,盖缘叶氏不曾到官。

今准本州岛岛岛岛岛押下,方见底蕴。

盖叶氏乃蒋后娶之妻,蒋汝霖乃蒋森元养之子,子可以诉继母乎?

蒋汝霖自合坐罪,然亦其继母之舅有以使之。

契勘蒋森家业有田谷二百九十硕,蒋森在时,自出卖三十二硕,蒋森死后,叶与其兄叶十乙秀合谋,擅割其田业为三:

汝霖得谷一百七十硕,叶氏亲生女归娘得谷三十一硕随嫁,叶氏自收谷五十七硕养老。

归娘既是叶氏亲生,又许嫁叶氏姐子邓庆一,由是叶、邓合为一党,当汝霖之势始孤。

使汝霖能尽孝以回其母心,谨礼以守其父业,岂不尽善。

今乃遽将分到之业,已卖之田,官司虽以更与厘正。

只据见在,则归娘三十一硕谷田,自合还归娘随身,汝霖不得干预。

叶氏五十七硕谷田,叶氏尚在,岂外人敢过而问。

但叶氏此田,以为养老之资则可,私自典卖固不可,随嫁亦不可,遗嘱与女亦不可。

何者?

在法:

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

盖夫死从子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

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寡妇以夫家财产遗嘱者,虽所许,但户令曰:

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

则是有承分人不合遗嘱也。

今既有蒋汝霖承分,岂可私意遗嘱,又专以肥其亲生之女乎?

仰蒋汝霖今后洗心改过,奉事叶氏,不得咆哮;叶氏亦当抚育男女,勿生二心。

及不得使叶十乙秀干预蒋家事务,以离其母子。

汝霖且略加惩戒,决小杖二十,再犯重治。

申州照会。

重叠交易合监契内钱归还

看详到右院勘到江伸、丘某争田事。

见得江伸四三于绍定四年四月,就丘某三三借钱一百贯,五月内将田两段,作一百贯足典契,以成甫命名,代父江唐宗知契还丘某,契内明言,认供苗,不离业。

丘某受其欺骗,已收苗六年,而不知江伸将其田重叠与徐吉甫交易讫,彼此互论。

江伸却将别项从前已断丘三十、徐乙赌博钱事,衮同诬赖。

主簿误以丘三十为丘三三,并将其契毁抹。

其实江某将田还丘三十者,赌钱事也;将田契与丘三三者,借钱事也。

在法有禁,毁之则宜,借钱人所不免,毁之过矣!

今江伸在右院已供,借丘某钱一百贯足,内见钱五十贯足,官会六十五贯,其实但所写典田一段实,一段是虚,合引诈欺条定罪。

司理以为赌博与借皆是违法,欲追钱入官,却未为是。

照得准折有利债负,乃是违法。

今江伸于四月内借钱,五月内典田,交易在一月之内,未曾有利,即不同上条法。

况丘某受其诈,元不知情,难以追钱入官。

其田元未离业,合给还业主。

但江伸不合虚写田段,诈欺丘某钱契,欲照条从杖八十,照赦免断。

帖右院押下县,监所供认钱、会还丘某,取领状申。

侄假立叔契昏赖田业   

事有似是而实非,词有似弱而实强,察词于事,始见情伪,善听讼者不可有所偏也。

今观贾性甫、贾文虎、贾宣之讼,昨来佥厅所拟,谁曰不然,及反复案沓,则有大不然者。

贾文虎,勉仲之庶子,过房宁老者。

贾性甫,勉仲之亲弟,过房与县尉者。

贾宣,游氏之子,性甫所抱养者。

过房者从本房,抱养者从所养。

性甫唤文虎为侄,文虎合唤性甫为叔;贾宣唤文虎为兄,贾文虎合唤贾宣为弟。

观文虎之词,以叔父见呼性甫,以游宪见呼贾宣,岂伦法之不明耶,抑意向之有在耶?

善听讼者,要当深察乎此。

此事昨来佥厅所拟,问得其情,至于剖决之际,未免真伪混殽,是非易位,佥厅盍申言之。

勉仲之妾严氏归于性甫者,绍定之己丑也。

彼时勉仲无恙,是雇非雇,有物无物,既由所生,子复何说。

佥厅所谓兄既殁,遽置严氏于其家,毋乃未之者耶?

性甫之田典与文虎者,宝庆之乙西也,彼时文虎尚幼,勉仲犹存,不印契,不割税,不收租,不管业,果何所利而交易,又何所见而不管业?

佥厅所谓文虎先将钱典叔性甫田,毋乃夫之偏听耶?

今据赍到典契,乃绍定六年四月初三日印押分晓,然宝庆之元至是且九牛矣,能印性甫之契,而不能收租、割税、管业,其意安在,岂富而能逊耶?

若谓之富,则文虎承分之业已破荡无余,亡兄之业复盗卖殆尽,何独不卖二十二二年无税之田,岂独为伯留耶?

纵使果尔,亦自厘革,况不尔乎!

况因性甫有词,尝两责罪状于县,以为委的无上件遗嘱摽拨等文字乎?

今而有之,则性甫所论,信不诬也。

县司昨来辨验,已见差异,佥厅今来再行者究,不能无疑。

及据文虎赍出勉仲拨田与严氏遗嘱,则其字同,其印同,印之年月并同。

佥厅思之,严氏既归性甫,则自随之业合归性甫,严氏既立通判户下,夫何遗嘱印于文虎之手,收租于文虎之手,然则文虎假立二契者何意?

亦曰勉仲之业,非我得有,严氏,吾母也,得以与我,性甫之子抱养异姓,盗印此契,异时藉以为骗胁之资,性甫觉知,安得不诉?

前此佥厅所云:

失今不理,后世必为子孙忧。

此诚得其真情也。

贾氏之族,枝多叶少,抱养异姓,性甫岂得已哉!

前此佥厅不知此情,便追游宪,既为性甫所养,即从贾姓,立名贾宣,除附给据,件件分晓,在性甫则为父子,在文虎则为兄弟,子无唆父之条,父罪亦不及子,奈何偏听,便行追逮?

官司若不为予决,复与拖延,则七十五岁之翁不保其往,而文虎得行其志矣。

欲将贾宣先放,却将伪契毁抹附案,仍将寄库官会,责还性甫交领,庶使知台府清明,不至为欺伪蒙蔽所惑,文虎元冒领去性甫苗利钱旧会三百贯道,合与不合追理,呈奉知府杨侍郎台判。

拟判甚当,并从行。

贾文虎领过性甫苗利钱,令责限还性甫,取领状申。

典卖园屋既无契据难以取赎莆阳

曾氏兄弟,先正之孙,名宦之子也,他族之所观法,当使教友着闻,乃为不坠先训。

今乃不然,始因争奏荐恩泽不和,弟先兄而得官,此固为父之命,为兄者何得有词?

然弟既得官,当以远大自将,凡百少逊其兄以补之,则怨自平矣。

今又不然,不惟不逊,又或从而掩其有,则其兄之愤憾何从而释哉?

自此遂致互起争端,险结党类,兄或资人以窘其弟,弟或使人以害其兄,无非以横逆相加,以险诡相陷,以天论之厚,而疾视如仇雠,以骨肉之亲,而相状几豺虎,纷纷诉牒,曾无虚月。

官司非不知之,如前政赵知县所判,已得其大概,然竟无如之何.良以县道权轻,彼挟官势,劝之以理,则彼有所不从,绳之以法,则有所不敢,是以其讼方兴而未艾。

譬如纵火燎薪,薪若不尽,火无灭期,当职到任之初,首蒙县判,送下胡应卯、曾爚互论赎园及争采桑叶等事,考阅案牍,披详款状,详加体问,因知曾氏兄弟起讼之由,而前所谓险结党类,兄弟资人互相窘害者,胡应卯之徒即其人也。

请试援胡应卯赎园之事而论之。

在法:

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

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

胡应卯父子生居县市,岂不晓此,自称典萧屯园屋与曾知府,而乃无一字干照。

今人持衣物就质库,解百十钱,犹凭贴子收赎,设若去失,衣物尚无可赎之理,岂有田宅交易,而可以无据收赎也哉?

先来县司不知凭何干照,与之交钱寄库,与之出据管业。

虽有转运司台判,寄钱给据,然据胡应卯偏词,自合备前后词情具申,听候行下。

以此推之,案吏情弊显然,不过以为有曾县尉凭何文据,见得是典,率先交钱。

今人有产业,孰不爱惜,必不得已而后退赎。

曾县尉父所置田园屋,必欲使胡应卯得之,不知果有何意?

曾爚称萧屯园屋为其父买业,虽无正契,而有交钱手领,赵判县已谓可以旁照。

又索到丁子昭摊产,县案两处皆说,已转卖与曾知府,如此则曾爚有三项旁照,萧屯园屋是卖。

官司岂应舍三项之卖,而从无一字可据之典哉?

今为胡应卯之词者,不过曰曾爚无正契,而曾爚又自执出其弟曾县尉批,称契书候寻,一并交纳之交。

前政陈主簿已见得契书在其弟处矣。

如此则曾爚何从而得正契也哉?

又详所争萧屯园屋,其地利甚微,而胡应卯之所以必欲得之,曾县尉之所以必欲归之胡应卯者,盖曾县尉为其兄曾爚逐出外爨,而不支公堂钱米,其萧屯园屋下却系置顿公堂米谷之所,曾县尉无以发其口愤,故必欲夺之,以归胡应卯,而资给胡应卯,为无己之讼也。

今来事到本厅,以其各是名宦士类,无不再三劝论,使之从和,庶可以全其恩义,而皆难以告语,故不敢复以官卑位下为惧,只得从公尽情言之,虽招仇怨,有不暇恤。

所有胡应卯所论曾爚赎萧屯园屋,既无契据,难以收赎。

县司先来所给无凭公据,合缴回案收毁。

所有寄库钱,合申县给还胡应卯。

候分析之日,若曾县尉得之,却赎与胡应卯未晚也。

所争桑叶,据供系胡应卯父子带领裴丙子等采去,今园既还曾知府,则地利合入有理之家,案后追裴丙子供对,理还曾知府宅。

又照得当职下僚小官,尽言无隐,其曾氏兄弟之讼,方轇葛而不可解,此必不足以弭其争。

然窃谓官司既不能弭曾氏之争,如胡应卯之徒朋而翼之,独可纵而不治乎?

合备申县衙,乞备榜晓示,应今后词诉,有与曾氏兄弟干涉者,非弟使人诉其兄,即兄使人诉其弟,并根究来历,将套合教唆之徒,痛与惩治,则曾氏之讼庶乎其少息矣!

干照除胡应卯公据外,并当厅给还,徐八五留供对采桑叶事,余放。

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

吴生所诉范僧妄认墓山事,索到两家契照,昨送司户看详。

据申范僧兄弟三人,长诚之,次元之,末位僧,开禧三年已立支书分析印讫。

曾宅系于嘉定元年十月内买范元之鸡笼山下之山,范七六为牙,涉三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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