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第1章 案例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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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1章案例答案
国际贸易第1章案例答案
第1篇国际贸易实务的背景知识
第1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根据国际惯例《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负责运输的船上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风险不负责任。
但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了不同于国际惯例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的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
因此,卖方应对货物的延迟到达负责。
【案例2】前者由卖方承担,FOB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越过船舷”,而落在海中是货物尚未越过船舷。
虽然装运过程中造成损失是码头装卸的责任,但应由卖方负责向码头索赔。
后者由买方承担,落在甲板上是货物已经越过了船舷。
【案例3】A公司无道理。
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但经过商检机构鉴定,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
也就是说,致损原因在装船前已存在,属于卖方的过失造成,因此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4】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船只派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货。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派船接货,造成货等船的情况比较严重,则构成根本性违约。
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5】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
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构成违约,我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以FOB成交的合同,买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使卖方能够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案例6】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以FOB出口,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还应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
可以在合同指定船公司,或规定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
此外,以FOB出口,最好坚持信用证付款,以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
该案中进口商要求将信用证支付方式改为“随证托收”,正是为日后与船方勾结诈骗埋下了伏笔。
【案例7】我方可以拒绝付款。
在CFR条件下,本来越过船舷后的事故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泰国方面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故未能及时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卖方承担。
【案例8】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重视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按照但INCOTERMS2000的规定,CFR出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INCOTERMS2000又规定: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这里所说的充分,既包括内容的充分,也包括时间上的充分。
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买方没有充分的时间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负责。
【案例】买方无权拒绝付款赎单。
CIF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货轮的“船舷”,该案例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
因此,卖方只要提供了完整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买方可凭卖方转移过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10】卖方无责任。
按《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下,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规定要投保的险别,卖方则可以按照最低的险别投保。
【案例9】日商的要求不合理。
按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合同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越过船舷,凡是此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另外,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了承运的船只,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就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
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货物已经灭失。
因此,买方无权要求我方退回货款,也不能要求我方出面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的事宜应由买方凭卖方转移过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办理。
【案例11】
1.FOB天津:
卖方在天津船上交货。
FOB天津stowed:
卖方在天津船上交货,并负责理舱费用。
2.FOB上海:
卖方在上海船上交货。
FOB上海trimmed:
卖方在上海船上交货,并负担平舱费用。
3.CIF伦敦:
卖方支付自装运港到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
CIF伦敦ex-ship’shold:
卖方支付自装运港到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舱底交货。
4.CIF安特卫普:
卖方支付自装运港到安特卫普的运费和保险费。
CIF安特卫普landed:
卖方支付自装运港到安特卫普的运费和保险费,并负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捐在内的卸货费用。
【案例12】交货地点可以是岳阳,可以是长沙,也可以是广州黄浦,总之可以是岳阳到黄浦之间的任何一点,具体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案例13】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FCA的费用划分与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若上述港口是卖方所在地,则卸货及装箱责任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如果不是卖方在地,则应由买方负责。
【案例14】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术语下,“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本案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因此,应由越南出口商负责装货。
【案例15】该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故与他无关。
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例中如果卖方采用的是FOB,答案就完全不一样了。
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了。
此例中如卖方又没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
在其他方面,FCA与FOB是相似的,出口手续都是由卖方履行。
【案例16】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
INCOTERMS2000,CPT条件下,风险自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之日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又指出,这种风险转移的界线“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本案中的小麦是散装的,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和另外2000吨混装在一起,卖方不能断定损失的3000吨正好是卖给B公司的,即货物没有特定化。
因此风险不能象一般情况下那样转移,卖方对运输途中的损失仍要负责。
【案例17】内陆地区出口一般是走陆路,承运人签发的一般是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
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才能向银行交单结汇,从而影响资金周转,增加利息负担。
因此,出口商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可改为货物收据(C/R)或备运提单可以接受。
【案例18】采用FCA货损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在货物交给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后转移到买方,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采用FOB,货损则应由卖方负责,因为,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船舷”,而此时货物还未越过“船舷”。
【案例19】应由买方负责装车费。
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EXW术语下,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就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
【案例20】由我方负责。
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DES术语下,风险责任划分的界线在目的港船上。
因此,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否则我国内出口企业必须在2000年2月29日前将苹果罐头安全运至纽约港。
【案例21】DDP成交发货人要付全程的运费(包括海运费与到港后提货运达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
简单地说,就是货物到达到对方指定地点前的一切费用。
我国海关的报关单上规定,如果成交条件是DDP,就分别打运费,保费,杂费。
例如,如果FOB价是20000美元,其他费用是200美元,发票的金额就是DDP价20200美元,但要将运费、保费、杂费分开来打。
【案例22】本案选用FOB不当,而应采用FCA。
该公司所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设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如采用FCAxx(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就可以将货物交给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而且可以凭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到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但该公司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增加自身的责任和风险,而且推迟了收汇。
从本案可以难看出,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00的重要性,如果业务员应不断更新知识,不能抱着三种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不放。
【案例23】此案多半是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
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是:
(1)CFR进口,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止上当受骗。
(2)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租船订舱,比较安全。
如果按CFR、CIF成交,可由我方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