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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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

1总则1

2中心城区2

2.1城市管理2

2.2空气环境质量27

2.3水环境质量27

2.4垃圾处理29

2.5绿化33

2.6长效机制35

1总则

1.1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实施,加快灾后重建,优化城乡发展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参照《全国文明城市评测指标体系》、《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意见制定。

1.3本标准分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村庄和地震灾区五大部分。

中心城区标准适用于市中心五城区和高新区;郊区(市)县县城标准适用于郊区(市)县城区;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组);过渡安置点标准适用于灾民的过渡安置点和散居点。

1.4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中心城区

2.1城市管理

2.1.1道路桥梁、广场建设及维护管理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等交通功能要求,应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

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m2。

(二)新建道路宽度、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新建快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

新建道路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

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

(三)道路桥梁、广场维护管理规范,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无违法占道施工现象。

道路桥梁主管单位应建立道路桥梁维修制度、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道路桥梁档案系统和信息系统,建立桥梁应急预案,确保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

(四)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完好率≥98%;城市次干道支路,地面完好率≥96%;城市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95%。

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道路地面材质均匀,广场地面图案美观大方。

(五)附属设施(包括路灯、护栏、人行道、树池盖板、盲道等)设置规范,附属设施应进行统一设计,外观整洁、布局整齐、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满足使用功能。

1、路灯:

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

其中主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0(lx),次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0(lx),支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lx),景观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7.5(lx)。

2、护栏:

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m的路段,应设置护栏等;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

3、人行道:

设置人行道的新建道路,其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

4、树池:

新建道路设置树池时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等方式进行覆盖。

5、盲道:

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置,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置缘石坡道。

6、无障碍通道:

城市主要道路、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的要求设置安全坡道,坡度以3%-5%为宜。

7、道路指示牌: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发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2.0-2.8m。

(五)道路的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性,不得断裂、破损现象;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98%(一个灯杆作一处计算)。

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范围内,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不得超过2处;次干道和支路不得超过3处;背街小巷不得超过4处。

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

(六)交通设施(人行跨路桥、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反射镜、公交告示板、车辆停靠站及其他类似设施)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进行设置,保持功能完好,完好率≥98%,交通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七)治理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昼间),最高不高于62分贝;夜间≤5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昼间),最高不高于72分贝;夜间≤55分贝。

2.1.2景观管理

(一)街道两侧间构(建)筑物整体风貌统一、协调、美观、整洁,无新增擅自改造商铺立面、破坏房屋整体外形结构或街景立面整体美观的情况。

主要道路两侧商铺的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外墙面砖和玻璃出现缺失或破损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遏制新增违章搭建现象,存量违章搭建筑物逐年递减;整体风貌要与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相结合,有价值的建筑物(历史古迹、文化标志等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得到妥善保护,重要道路形成“一街一景、一片一色”的景观效果。

(二)加强城市牛皮癣治理,无乱张贴涂写现象,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公共场所按1处/平方公里的标准设置公共海报栏,社区和单位内部采取指定地点和范围的方式,引导单位及个人按秩序张贴合法的非经营性海报和启事。

每100平方米城市广场、每100米道路,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现象,主干道或繁华商业街不得超过1处;支路或辅道不得超过2处;背街小巷不得超过3处。

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或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主干道或繁华商业街不得超过2处;支路或辅道不得超过3处;背街小巷不得超过4处。

(三)合理增加服务市场,规划街道与公共场所摊点摆放位置与面积。

临街商铺与摊点的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严格取缔乱摆乱卖、擅自占道经营的现象。

批准设置的商铺、摊点不得出现随意改变经营业态、经营范围、越线摆放货物或越位经营的情况。

同一街道或广场的报亭、摊位(具)、伞具应当保持规格外形统一、美观实用、摆放整齐;经营证件应当规定摆放位置并实行亮证经营。

门前五包合同签订率达100%,并自觉履行义务,保持店面摊点完好、整洁、美观,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瓜皮果核,桌面无用餐完毕后的堆积餐具;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泔水和废弃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

临街商铺无随意悬挂、晾晒业主生活用品或其他杂物的情况。

(四)户外广告、固定店招店牌的设置必须经过城管部门批准,文字用语准确规范,内容健康、画面色彩亮丽,设置的形式和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户外广告、大型店招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安装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达到安全要求后经城管部门审核方可投入使用。

商店橱窗的设计、只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间。

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商店橱窗和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

同一条城市街道设置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应保持规格尺寸,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广告、店招店牌配置的夜景光源,应满足光彩工程要求,满足亮化管理要求,不能出现字迹亮显不完整现象;所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同一条城市街道设置的商店橱窗和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凡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危及建筑物安全和损毁绿地的广告、商店橱窗和店招店牌,均应予以拆除。

各类广告、商店橱窗和店招店牌应保持美观、清洁、完好。

各类广告、商店橱窗和店招店牌,其表面(含附属的气球和支架)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每块广告有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的现象,城市主要入口、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以及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过境通道设置的各类广告、店橱窗和店招店牌不得有;城市支路(辅道)不得出现2处;背街小巷不得出现3处以上。

(五)主要干道两侧、广场及繁华商业区域的实体围墙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六)市政管线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同步规划,设置规范、完好。

新建道路和经过治理改造的道路,各种管线的布置应当全部入地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原有道路的架空管线应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逐步实施入地敷设。

主、次、支道路及繁华区域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下水设施通畅完善,雨后积水排泄及时,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

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下水设施通畅完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

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

沿主次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支架、塔柱间距均匀整齐,外观并保持完好;沿支路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基本与道路中线平行,每100米道路上敷设的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1处,线路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1处;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2处,线路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2处。

(七)各类管线附属设施(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完好。

同一条道路布置的同类设施规格、型号、材料一致,外形美观、布局整齐,并与所在环境协调。

井盖:

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统一选用强度达标、环保节材、可有效降低噪音的井盖。

安装规范,保持平整、完好,不影响道路整体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2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水篦子:

雨水口及篦子设置间距宜为25—50米,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及篦子间距可大于50米,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线杆:

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电力线杆10kV设置间距宜为40—50米,0.38kV设置间距宜为30—45米;通讯线杆设置间距宜为35—40米,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变压器与配线箱:

新设变压器应采用室内安装,现有杆式变压器应逐步改造为室内安装;市话配线箱应按相关规范采用统一尺寸规格和材质。

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道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主次道路不得超过1处,支道路不得超过2处,背街小巷不得超过3处。

城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等重要地段管线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油渍、污泥、痰迹等污垢的现象;每100米支路有积尘、油渍、污泥等污垢的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2处;每100米背街小巷有积尘、油渍、污泥的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3处。

(八)各类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2.1.3社区管理

社区管理规范,公共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完好,完好率≥95%,社区服务点等设置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社区内宠物豢养逐步规范,规范化宠物豢养社区比例≥50%。

2.1.4市场管理

(一)市场的设置

市场设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规范市场、过渡市场要逐步取缔、规范。

城市人口密集居住区,且交通便利的。

每5万人设置1个农产品市场或其他综合性市场(超市)。

市场的主办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由法人主体(如接到办事处等)全权负责。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条件允许的市场内(外)规划有停车场。

城市应占商用营业面积的20%以上。

(二)市场的布局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

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农产品市场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活禽交易、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配置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活禽交易区应点杀分离,或至少设置1处封闭式集中宰杀间,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市场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卫生外罩等设施,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市场设有物管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办公室。

城市大型室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含水果)批发市场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三)市场附属设施

市场上下水道确保通畅,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

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四周还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和水冲式公共厕所。

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市场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器械配备充足,使用正常。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

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市场设置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公告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纪经营行为公示栏、商业行情公布栏、意见薄、投诉箱、投诉电话、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统一、美观、整齐的标识。

(四)市场管理

市场交易秩序规整,道路畅通,秩序良好。

无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市场应统一设置防蝇、防鼠器具。

市场应保持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清洁,场内无异味,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市场货棚、货台(柜)、店招统一,布局协调合理,货台保持洁净,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

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熟食经营摊点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和袖套,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市场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包括:

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预先赔偿制度、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责任制度、商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率98%以上;市场有照经营户占市场经营户总数比例达到98%以上,亮照率90%以上;场内经营者索证索票率达到80%,其中索证索票种类齐全的比率超过60%;建立真实完整进销货台帐的经营者比率超过80%;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5%以上;工商部门对场内100%的经营者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农产品市场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有每天快速检测记录,快速检测不合格率低于5%;现场检查发现经销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户数占总抽查户数的10%以下;场内经营者按信用分类监管达到A级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户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上。

2.1.5建筑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现场工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布局清晰,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组织有序。

(二)按规范打围施工,临街围墙景观化。

围墙或围挡保持连续、封闭,主要路段和各景观主干道设置的围墙或围挡高度不低于2.0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采用砌体或定型板材确保坚固、稳定;施工人员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围墙或围挡内进行。

施工围墙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墙体上布置的标语、宣传画等内容应保持完整、美观、风格协调;围墙顶端禁止搭设其他设施;施工围档应当规格、色彩统一,保持外观完好并布置整齐。

施工围墙不得有积尘,每50米不得有超过1处的痰迹、污垢;企业标志、“五牌一图”(即工程简介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标牌、安全生产措施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措施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下同。

)和其他公告牌等不得有积尘等污垢;墙体上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应当及时清除。

(三)建筑施工工地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公告牌、施工铭牌、灯具、电架箱等设置规范,保持完好和清洁,无明显断裂、破损、锈蚀或脱漆等现象。

在建工程超出施工围墙高度、已搭设外脚手架和大面积支模的工程现场,所使用的钢管外表面应当使用防锈油漆见新,剪刀撑和防护栏应当刷统一以红白或黄黑油漆相间作为标识,同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挂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使用的密目安全网不得脱落、漏挂,不得有大于5平方米的破损。

(四)办公区、生活区墙面和屋顶颜色应当统一,并与工地所在地段环境保持协调;办公室内布置整齐,文件资料归类存放。

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帽)。

办公区、生活区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并随时保持清洁,每日洒水降尘不得少于2次。

施工机械和工地内附设的垃圾桶、灯具、电架箱等设施定时清洁,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

(五)建筑垃圾实施覆盖,物料堆放规范,不得在工地围墙或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粉尘材料实施入库保管,产生的废土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对方,统一收集,集中密闭外运至制定地点倾倒;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泥浆类污水应进行沉淀后集中排放,其它污水和废水应当实施集中处理,定点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废水不得直接排放。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出入口5米范围内必须硬化,办公区、生活区道路要求平整完好,出现地面破损、凹陷必须及时修补。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采用全封闭车厢或四面围护的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保持整洁,离开工地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夹带明显渣土。

建成区工地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和碎砖乱石,工地周边50米内应当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口外道路100米内应当无渣土污染。

(六)施工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架空或埋入地下,不得在场地或楼地面上随意乱接乱拖;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泥浆污水应进行沉淀后集中排放;其他污水和废水应当实施集中处理、定点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废水不得直接排放,排放规范排放率≥80%。

(七)建筑施工工地按批准时间施工,并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GB12523-90)的标准实施噪音控制;混凝土由封闭罐运输进入,不得设置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无噪音扰民现象。

(八)建筑工地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并保持厕所整洁卫生。

2.1.6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停车场(点)管理

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

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

新建项目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公共建筑、住宅区等场所建设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改变试用性质的,要尽快恢复停车功能。

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实行专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停放规范、整洁,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不得阻碍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不得妨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

有效地对交通进行组织,对符合渠化的交叉路口应进行渠化。

严禁在以下区域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

市区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道路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禁止非机动车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符合国标的标志、安全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车辆停放规范、整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严禁在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道路和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内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

根据停放需求,应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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