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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渝府办发115

 

渝府办发〔2014〕1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文化委市财政局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

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1―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演出服务实施方案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文化演出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

出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

改革工作会议、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文化

工作座谈会精神,着眼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

文化演出产品供给渠道、增加供给数量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引导鼓励公共文化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演更多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文化作品,

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

―2―

 

化需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

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符合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反映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赞颂

人民群众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风新貌;内容积极

健康向上,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保障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立足于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每年为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公共文化演出的场次和类型,注重

向基层社区、农村贫困地区和特殊人群倾斜。

3.多元供给分级购买。

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

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团队购买,不

分国有、民营。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实行分级采购、

分级配送,确保最广泛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4.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切实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类演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探索

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加强监督审计,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

二、有关要求

―3―

 

(一)购买主体。

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

购买主体,具体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

机构、团体创演的文艺剧(节)目均可参与政府采购。

鼓励符合

条件的多个演出团体联合提供文化演出服务,但须由其中一个演

出团体作为牵头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演出团队有固定名称,组织健全,

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特色文化

演出剧(节)目,有相应的演出设施设备,能长期坚持演出;有

专业演出资质,民间文艺团队应在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

案;符合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其他承接条件。

(三)购买方式。

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

采购规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要求,可采取比选、招

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

购买的剧(节)目应思想健康、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短小

精悍、轻便易行,可以是歌舞、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形式。

主要选用文艺院团的经典演出剧目,获得国家、市、区县或乡镇

级奖项的剧(节)目,属国家、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4―

 

人表演的剧(节)目,也可以是群众自编自导自演、贴近生活、

喜闻乐见的剧(节)目。

鼓励购买新创编、改编剧(节)目,原

则上每年购买的剧(节)目中应有1/3为新创编、改编剧(节)

目。

既可购买整台剧目,也可分散购买单个节目。

既可购买本区

县(自治县)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也可购买其他区县(自治县)

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

(五)购买数量。

市级每年为各区县(自治县)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

低于10场,区县(自治县)每年为各乡镇(街道)购买的文化演

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乡镇(街道)每年为各村(社区)购

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

可增加购买配送的数量。

(六)补助标准。

对购买文化演出服务实行补助制,补助标准可按照整台剧

(节)目的表演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兼顾节目形式

和演出人数确定。

市级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市文化委会同市财政局

确定,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

(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

(七)配送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安排在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选择群众方便观

看的地点进行演出。

乡镇(街道)一般安排在赶场天,村(社区)

一般安排在农闲时及节假日演出。

地点原则上选择便于群众集中

―5―

 

观看的文化体育场馆(站、室)、各类广场或公共服务中心等,同

时尊重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八)实施程序。

1.制定文化演出服务计划。

每年2月前,各级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当年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计划,

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予以公开。

2.制定采购文本及发布采购信息。

每年3月前,各级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部门,制定采购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文

本,并发布正式的采购公告。

3.组织演出团体报名及资格审查。

广泛动员国有、民营演

出团队参与报名演出。

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名

的团队及剧(节)目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核通过的演出团体及剧

(节)目方可取得采购资格。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

健全文化演出团队名录及剧(节)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可将一

定比例的购买场次向各专业院团倾斜。

4.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

每年4月,各级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演出团队提交的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形式、

演出内容、演出人数、演出时长、演出设施设备、保障措施、演

员简介等)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政府购买的文化演出项目及承接

主体。

经公示无异议后,4月底前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与

承接主体签订正式购买合同。

―6―

 

5.确认演出场次及演出档期。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

安排演出地点、时间,并确定责任人后,将购买的文化演出剧

(节)目分别配送到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

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购买公共文

化演出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公

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对接,公开、公

平、择优选好演出团队,科学排出演出档期,尽可能地让更多群

众方便观看。

文化、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演

出团队的演出及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

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是一项惠民工

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经费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级为区县(自治县)购买的公共文化

演出服务费由市财政保障;区县(自治县)为乡镇(街道)购买

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区县财政保障;乡镇(街道)为行政村

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通过每年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和乡镇财政解决,为社区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乡镇财政

保障。

鼓励承接主体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低票价或优惠售票,鼓

励社会单位以冠名、赞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支持承

―7―

 

接主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

(三)鼓励支持文艺创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机构、

专业院团、高等院校、民间文艺团队和社会各界创作各类文艺作

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

统筹支持指导好专业与民间院团的创作工作,每年定期编发《创

作指南》,要动员、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及时收集总

结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文艺作品,不断充实更新公共文化演出

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四)加强配送管理。

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室、中心

户)服务群众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文化配送体系。

加快

建设重庆市公共文化物联网,实现城乡文化互动,与本区域综治、

国土、计生、农业、妇联等部门开展的活动相结合,实现资源共

建共享。

(五)严格考评监督。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

门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考评,考评结果作为

支付购买演出服务经费,以及下一年度续签合作协议的重要依据。

对不履行合同或演出服务效果不好的团队,实行“黑名单”制,

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

度建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同时,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各文艺团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

―8―

 

督检查。

(六)做好典型宣传。

要广泛宣传政府向公共文化机构、企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意义,做好政策解

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市和区县(自治县)可

在适当时候对演出服务中涌现的优秀演出团队、优秀作品进行集

中展演,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四、实施范围

2014年在主城区、渝西地区、渝东北片区、渝东南片区分别

选择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进行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

上,2015年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市推开。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

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

 

―9―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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