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江西省基药增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度江西省基药增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度江西省基药增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度江西省基药增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2012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2010〕75号)和《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赣卫药政字[20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总体思路和遵循原则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江西省增补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形式
(一)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协调和领导,涉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二)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负责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监督小组贯彻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各方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受理有关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举报、投诉,对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
(三)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在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第四条实施范围
为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第五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第六条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参加本次江西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名词定义
第八条名词定义
(一)江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指为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包括信息发布系统、企业及药品数据库系统、网上限价竞价系统、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二)生产企业:
指在“平台”上注册,并经审查合格,参加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自行配送(具有配送资质)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符合上述要求的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
(三)投标人:
指参加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配送企业:
指具备国家规定的配送资质和条件,受生产企业委托,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原研制药品:
指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标明为原研制的药品,或者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未标明原研制的单独定价且获发明国专利证书的进口药品视为原研制药品。
(六)专利药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内的化合物实体专利的药品,同时应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发的监测期不低于4年的新药证书。
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不包括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生产工艺流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其它专利。
(七)单独定价药品:
指国家或江西省发改委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八)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
指近3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九)国家保密处方的中成药:
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
(十)国家一类新药:
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
一类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生产企业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
无正副本之分的,以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准。
(十一)进口药品:
指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
(十二)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差比价的计算以《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为依据。
第三章招标采购目录及分组规则
第九条招标采购目录
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经专家遴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目录制定原则为:
(一)每种基本药物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二)国家和江西省发改委物价文件已制定最高零售价的规格、剂型(以投标报名截止前的物价文件为准);
(三)以上轮我省投标目录和我省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为基础,参考政府定价、我省和外省中标价、网上采购情况以及预报名等信息。
第十条竞价分组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类(均以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生产批件为准)1、片剂,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3、分散片;4、阴道泡腾片;5、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6、控释片;7、胶囊剂;8、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肠溶微丸胶囊;
9、缓释胶囊;10、控释胶囊;11、软胶囊;12、颗粒剂,含糖和不含糖为不同竞价组;13、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组;14、干混悬剂;15、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为同一竞价组。
含糖和不含糖分为不同竞价组;16、注射剂:
(1)肌注与静注为不同竞价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
(2)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组;
17、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为同一竞价组;18、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19、栓剂,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为不同竞价组;20、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为同一竞价组,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为不同竞价组;
21、滴耳剂;22、滴鼻剂;23、滴眼剂;24、眼膏剂、眼用凝胶剂;25、滴丸剂;26、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27、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28、大蜜丸,含蜡丸;29、煎膏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1、口服制剂:
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竞价组;2、复合规格组方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组;3、注射液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组;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组。
以上两类同含量时不再以容量细分。
按玻璃瓶、塑料瓶两个不同包装材料划分不同竞价组。
(三)其他
1、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
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通用名和剂型相同的中成药口服固体制剂,规格相近(指有效含量相差小于一倍)的分为同一竞价组;
2、主要化学成分相同,命名中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归为同一竞价组,溶剂(溶媒)不同的归为同一竞价组;
3、改变或增加适应症、执行不同质量标准等的药品归为同一竞价组;
4、重组人胰岛素按照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区分不同竞价组,按瓶式和笔芯两种包装规格划分不同竞价组;
5、带附加装置(如附配液、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不区分竞价组;
6、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使用的),“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国家发改委以及江西省发改委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企业可申请参加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但执行国家或江西省发改委制定的GMP层次的最高零售价格,否则不纳入本次招标采购。
第四章企业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必须获得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报名开始前一年内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生产假药、劣药记录以国家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报名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管理体系完善、经营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诚信等级评定为A、B级。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具备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系统。
(四)信誉良好,近二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本省企业以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外省企业以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五)具有保障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
节假日照常配送。
(六)具备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药品交易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使用语言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申报材料构成1、生产企业材料构成
(1)企业资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明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③2010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④《企业基本情况表》;⑤《投标品种汇总表》、《供货承诺函》;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⑦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资料:
①《药品生产批件》(清晰复印件)、质量标准(清晰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②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药品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国家颁发的相关奖项证明文件(清晰复印件);
③药品最新全检报告书(清晰复印件),包括最近省检和最新厂检药检报告单;
④知名品牌产品需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证明;
⑤新药证明书。
2、经营企业材料构成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2)《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明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3)《企业基本情况表》;(4)2010年度本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以税务部门纳税报表原件核实后由被授权人带回);
(5)《配送承诺函》,承诺对服务的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
节假日照常配送;
(6)《配送区域申请函》;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三)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申报材料审核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或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疑义,以原件为准。
未取得效期内GMP证书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公告的一概不得进行交易。
(五)申报材料澄清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作出澄清。
企业有义务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解答。
(六)申报材料其他要求1、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2、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鲜章;3、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4、申报和申诉材料必须由被授权人递交;
5、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允许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有两个以上被授权人(含两个)申报的,拒绝报名。
第十四条网上报名
(一)网上操作用户注册生产企业应登录“平台”自行注册用户名、设置密码及进入“平台”内进行项目申请,原已注册了用户名且被授权人不变的可继续沿用原用户名、登录密码进入“平台”内进行项目申请;经营企业报名、领取“平台”登录名和初始密码时间以公告为准。
在截止时间后,未报名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截止时间以公告为准。
(二)网上信息确认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应登录“平台”对系统中所投标的企业及产品信息认真核对并确认。
对确认后有疑义的信息需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改。
投标信息确认后对信息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五章限价、报价规则
第十五条限价规则
(一)限价原则
目录限价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1、竞价品规(指同品规投标厂家数为3家或3家以上的)以全国各省中标价和本省上一轮中标价的平均值作为限价;
2、议价品规(指同品规投标厂家数为1家或2家的)以全国各省和本省上一轮中标价中的最低价作为限价;
3、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的限价需符合差比价,国家或江西省发改委物价文件未按差比价规则制定零售价的品种限价不执行差比价规则;
4、根据以上3条原则均无法计算限价的品规则进行价格谈判;
5、所有品规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和江西省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二)限价依据
1、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
2、全国各省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中标价,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网的信息为准;
3、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同一通用名,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
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以同通用名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中生产企业最多的规格作为代表品;其它情况均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第十六条报价规则
(一)报价要求1、生产企业所报价格应根据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报的价格,该价格指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格,所报价格包含经营企业配送费用、运输费用、所有税费等;2、实际报价时,限价目录品种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如片剂单位报价为片,口服液单位报价为支或瓶,注射剂单位报价为支或瓶),报价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
所有投标药品都必须使用通用名报价,货币使用人民币,单位为元;4、报价时间:
本方案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5、高于限价和报价为0的报价为无效报价;6、所有投标报价在报价截止后均不能作任何修改。
投标人慎重报价,网上错报、漏报及未解密开标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各投标人务必慎重报价,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标,一律不接受废标申请。
(二)报价规则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和自行解密开标,所有企业只进行一次网上正式报价,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采购服务平台网上公布报价结果。
第六章招标方式及入围、中标细则
第十六条招标方式
(一)推行“双信封”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实现价量挂钩、质价挂钩、款价挂钩。
(二)对独家投标的基本药物(包括独家品种、独家规格、独家剂型),采取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的方式。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经济技术标评审
(一)经济技术标评审专家由监督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6名,医务人员7名。
(二)经济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在确定评价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临床疗效及安全性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3、投标人在本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等。
(三)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
按照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经济技术标投标药品数量≤2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在3~5个之间,排名前6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6个,排名前5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
(四)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各方监督,并在报价前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商务标评审
(一)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企业,通过“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报价并自行解密开标,报价高于限价和报价为0的为无效报价。
报价解密开标截止后,在“平台”公布报价结果。
(二)拟中标规则
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商务标评审报价最低者为拟中标企业,该中标企业获得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
如果中标品种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将在同竞价组内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依序递补中标企业,但执行原中标价格。
2、同品规投标企业为1家的,在限价范围内报价,还需进行价格谈判,接受专家建议价的纳入拟中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3、2家或2家以上报价相同且同为最低的,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企业为拟中标企业。
4、经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出的拟中标品种存在价格明显不合理并属实的,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调整,企业不接受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九条价格谈判规则
(一)谈判专家由监督小组根据专业分类随机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库中分组抽取,每组8人,设主谈判专家1人,谈判专家7人,主谈判专家不参加投票表决。
(二)投标人须提供谈判药品的实物和纸质报价单,并在谈判现场对最终报价进行签名确认,一旦确认将不得更改。
(三)谈判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一半的列入拟中标品规。
第二十条中标品种及价格公示经综合评估后确定的拟中标品种及价格在“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加入电子监管网及使用条形码
在公示中标结果之日起至正式网上采购之前,拟中标的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中标品种样品备案
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必须将拟中标的药品样品送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备案,未备案或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中标品种零售价审核拟中标品种的中标价格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报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
审核后,对中标零售价高于最高零售价的,将其降至最高零售价。
第二十四条中标品种确定公布
拟中标品种经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中标零售价后,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公布。
在中标结果执行过程中,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中标价存在疑义的品种予以调查核实并调整。
第七章采购与配送
第二十五条采购
(一)采购原则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平台”采购中标药品。
(二)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平台”网上采购。
制定采购计划单后发送给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确认并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后进行到货确认,每个县(市、区)成立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结算货款。
(三)采购过渡期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规定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未中标品规的清库、价格调整和新中标品规的采购等工作。
(四)选择配送企业
同一生产企业所有的中标品种在某一区域必须选择配送企业配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同一品规时,原则上只能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委托一家配送。
(五)签订购销合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六)结算药款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配送
(一)配送注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注册,并确定配送范围(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配送企业),同一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多个区域配送。
(二)生产企业选择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三)委托指定确认被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配送要求,为所有有用药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如果被委托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可解除配送关系。
经销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经营企业倒闭、欠款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生产企业可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申请更换经营企业,经核实并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