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171970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19.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docx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河北建设网(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报省建设厅。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

省建设厅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九条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辩护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