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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概论.docx

车险理赔概论

 第一章 理赔工作概述

 一、理赔的意义和作用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

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来实现的。

机动车辆保险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仍占有相当地位,在整个保险费收入中占有相当比例,是我国几大保险公司产险业务的拳头支柱险种。

机动车辆自身的机动灵活性、流动性、活动区域广;以及当前我国道路交通是以混合道路交通为主,绝大多数地区道路条件差,机动车、自行车、行人混行,互相干扰,潜伏着很多不安全因素;加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繁荣,机动车辆数量急剧增加。

鉴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是一个出险率极高的险种。

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甚至其它产险业务的拓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同时也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

理赔工作是加强车险防灾减损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机动车险理赔工作的主要作用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及时给予被保人经济补偿;机动 车险理赔工作的另一个作用是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和理赔以后能起到加强防灾、减少损失。

因为,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及第三者往往还有加重损失的可能,需要采取必要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尽量挽回部分可以避免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赔案的处理,可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掌握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规律。

如对机动车辆使用性质、车型、车类以及车辆所有权(公有或私有)等进行事故赔案分类,或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

通过分类统计,找出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方向。

此外,可以通过赔案分类统计,以及典型案例,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机动车辆安全行车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理赔工作是检验业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理赔可以检查机动车辆承保质量,还可以通过理赔扩大宣传,提高保险公司信誉,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拓展。

 二、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机动车辆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机动车辆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支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

当发生交通事故(或机动车辆水灾、火灾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行。

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矿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因些,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扫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干部在长期的理赔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在赔案处理过程中要求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及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

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

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

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能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理赔形象。

总的要求是:

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三、理赔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专职的理赔人员,经营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都设立有专职的理赔部门专门处理赔案工作。

机动车辆理赔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

因此,要求从事机动车辆理赔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任的具件:

(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在理赔工作中,理赔人员接触对象广泛,要同保户、修理厂直接打交道,在与不同对象的接触中,也往往是对理赔人员思想觉悟、工作作风的检验。

个别人考虑个人利益,为了达到其目的,会以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拉扰腐蚀理赔人员。

也有个别保户,更多的是第三者受害方无理要求,态度蛮横。

因此,理赔工作人员首先应热爱保险事业,关心爱护保险公司声誉,为人正派,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其次要热爱机动车辆险理赔工作,且有从事机动车辆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自觉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团结同志,要有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严格按照理赔人员工作守则行事。

(二)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

赔案处理的根据在保险合同条款。

理赔人员必须认真领会和掌握保险条款。

在现场查勘时,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客观地、实事求是的研究分析,在搞清事故出险原因,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后,应合理地确定损失程度,详细鉴定修理范围,制定合适的维修方案,特别是涉及到第三者的损失,要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慎重处理。

(三)熟悉并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机动车辆种类繁多,车型复杂,特别是进口车型,要达到定责定损合理、准确,则要求理赔人员熟练掌握事故查勘要领,掌握和了解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熟悉机动车辆构造及其工作原理,了解事故车辆修理工艺,准确制定修理方式,准确掌握汽车配件价格,了解汽车配件市场动态。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的物体损失以及车上货物损失。

因此,要求理赔人员还要了解和掌握很多相关的知识,以及赔偿标准。

一般来讲,理赔工作质量高低,能否把好理赔出口关,往往取决于理赔人员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如果不懂有关专业知识,定责定损时就会无说服力,人云亦云,不可避免要出现漏洞,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及经济效益。

 四、理赔主要工作内容及流程

机动车辆理赔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出险受理:

包括受理报案、查抄底单、登记立案。

(二)现场查勘:

包括现场调查,施救保护。

(三)损失核定:

对事故车辆及第三者财产进行损失核定,制定修复方案,明确修理范围及项目,确定修复费用,并根据招标定修原则,确定维修厂家。

(四)赔案制作:

包括责任审核、费用核定、赔款计算,综合报告、赔案审批。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的报案受理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的报案受理是理赔工作的第一环节。

接待报案是对被保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也是机动车辆理赔工作的开始。

重视接待报案工作,对于减少机动车辆现场查勘盲目性,保证理赔工作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接等报案工作不只是简单的报案登记、查验保险单证,更重要的是要询问了解清楚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事故类别、大致损失情况等。

并根据情况合理、准确地及时处理。

接待报案工作的几个环节:

一、报案登记

凡机动车辆出险受损后,被保险人一般是拿着机动车辆保险证口头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在更多的是以电话形式报案。

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形象,为广大保户提供更优质的理赔服务,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理赔热线服务电话,并设立了专门的座席生。

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及时将有关报案信息输入电脑。

如:

保险标的(包括车辆名称、牌照号码)、保单号码、报案人姓名(特别应登记清楚驾车人姓名、以备以后理赔核查)、报案日期以及登记本上登记注明。

除此之外,还必须将报案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登记清楚,以备以后理赔联系之用。

二、查抄单底

报待报案人员在报案登记完毕之后,应根据保单号码及时进行电脑抄单。

根据抄单,接待报案人员应首先确定所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或有以下情况,保险公司无赔偿的,在向保户解释清楚的情况下,可拒绝受理。

以下三种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1.机动车辆出险日期不在保单承保的有效期限之内。

2.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不在保单保险责任范围或投保险种内。

3.危险事故发生的结果并不构成要求理赔的条件。

对于在危险事故刚刚发生或危险尚未得到控制的紧急情况,出险地点又在本地(或距离较近)、为了及时掌握出险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督促被保险人及时进行施救保护,抄单及现场查勘工作可同步进行,但现场查勘以后要及时核对抄单,以防盲目处理。

三、现场查勘安排处理

接待报案人员(或称理赔内勤)根据抄单底单确认所报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告知应备资料及注意事项。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损失较大的案件或一时难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疑难案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对于重大和超过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管辖分公司或总公司报告,经查勘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管辖分公司或总公司。

对于异地事故,接待报案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是否派人赴现场查勘或委托兄弟分公司代查勘。

对需外地兄弟分公司代查勘的,应填制“委托代理机动车辆险赔案函”一式二份,一份自留附案卷内;一份连同抄单寄发(或传真)委托公司。

在填制“委托代理机动车辆险赔案函”时应注明委托事宜及要求(如:

事故估损限额等),并注明授委托单位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以备相互联系。

对于代理外地兄弟保险公司查勘的出险案件,应登记“代理查勘”登记簿,以便备查。

接待报案工作是一项既繁杂又细致的工作,要求接待报案人员既具有丰富的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还要具有较强的工和责任心,处理问题要求果断、迅速、合理。

报案登记、查抄底单及理场查勘安排处理要一气呵成,不能拖泥带水。

否则,便显得接待报案工作程序繁杂,造成查勘现场不及时。

接待报案工作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了解出险原因时,重点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初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责任。

如果能确认被保险人无责任,则可以考虑不参与定损。

亦就是说,明确向被保险人表明此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说被保险车辆被他人人为地损伤(敲击或擦划)。

机动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报案一般是直接报案、或电话报案、或电话委托他人报案。

对直接报案的一般要求报案者(或事故当事人)及时书写事故经过,以备以后理赔赔案核实确认。

因为,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当时报案人所述经过基本上是真实的。

要求被保险人报案时书写事故经过,在理赔堵漏中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

因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按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事实上,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较小事故被保险人往往不愿意行使起诉权。

对此类问题,部分被保险人又不甘心放弃索赔权益,因此在索取证明时有可能做工作,改变原来真实的事故发生原因。

四、编号立案

 经查抄底单并复核后,凡属可以受理的案件,理赔内勤应及时登录“机动车辆赔款案件登记簿” 并编号立案,编号应按报案时间的先后。

同时,应向被保险人签发“索取单证通知”,注明理赔所需要的单证及内容,并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填写“机动车辆险出险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被保险人索赔的正式依据。

编号立案后,理赔内勤应将“报案登记表”、保险单副本抄件以及其它有关记录、单证、报告等文件归入案袋(或案夹)内,妥善保管,以便查勘定损完毕后,连同定损单一并转入理赔内勤,待被保险人事故处理完毕,交齐索赔所需单证后转入赔案制作环节。

第三章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的查勘

现场查勘工作是提高保险公司信誉,把好理赔出口关的首要环节。

现场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理赔人员要尊重事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保险条款办事,掌握和熟悉现场查勘方法,妥善解决和处理各类现场查勘中的实际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及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往往首先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其次才到保险公司报案。

而大多数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事故现场已经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勘并为了疏通道路已将再场撤离。

尽管如此,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仍有必要掌握现场查勘技术、掌握必要的现场查勘判断与分析方面的有关知识。

不一定大小事故每案必到现场(事实上也不太可能),但对一些单方事故,重大、恶性事故必须到现场查勘,必要时可到交警部门查阅事故现场查勘资料,参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分析,特别要注意杜绝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保险除外责任案件的保险索赔。

第一节现场查勘技术

一、交通事故现场的分类

根据发生事故后现场的变化情况,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1.原始现场:

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辆、人、畜和一切与事故有关的物体仍保持事故发生后的最初状态。

2.变动现场:

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事故的原始状态发生部分或大部分更改。

更改事故原始状态的原因很多,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

①抢救受伤者。

为了抢救事故受伤者而移动有关物体的位置或变更死者原来的倒卧位置。

②保护不当。

由于未及时封闭现场,有关痕迹被来往车辆和行人碾踏,使痕迹不清或消失。

③自然破坏。

由于雨、雪等自然因素,使事故痕迹不清或消失。

④允许变动。

有特殊任务的车辆,如消防、警备、救险等车辆肇事后经允许驶离现场,或为了避免交通阻塞经允许移动车辆或有关物体。

⑤车辆驶离。

发生事故后, 驾驶员无意(未发觉)或有意(逃避责任)将车辆驶离现场。

从现场查勘要求上讲,由于原始现场保持了事故发生后的本来面貌,因此原始现场便于取得可靠资料。

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维持原始状态,即使是为了抢救受伤人员,也应注意尽量不触及与抢救无关的物体或痕迹。

二、现场查勘步骤

现场查勘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实地进行仔细深入的调查。

现场查勘的目的主要是及时采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以便分清事故的责任;其次是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查明引起事故的原因,特别是要把握住有无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除外责任项目的情况。

(一)查勘准备

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经报案登记,查抄底单确认在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查勘定损人员接到去现场查勘的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现场查勘必须双人进行,并携带必要的查勘资料。

比如根据所了解发生事故的车型,携带车型配件资料等。

对于事故车辆已撤离现场的,在查勘定损时,要求现场查勘人员首先要查看车辆肇事接触部位,根据碰撞位置寻找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必要时还应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勘。

(二)实地查勘

1.现场查勘要求

⑴ 查勘定损人员赶赴出险现场后,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以便协助搞好查勘工作。

⑵ 查勘必须到现场、见实物,做到双人同时查勘。

保险事故的查勘,不是单纯的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登记和核定。

因此,要求查勘人员到现场后,要深入实际调查,认真负责,详细记录,做到现场情况明、原因清、责任准、损失实。

现场查勘应书写查勘报告。

⑶ 对于出险情况较特殊者,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详细询问事故经过,必要时要收集旁证材料。

特别是对车辆丢失、火灾事故及对怀疑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械事故及人为因素等要重点查询,迅速调查取证,决不可拖泥带水。

 对于案情复杂或不易确定的疑难案件,应聘请技术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做出技术鉴定(或进行现场事故模拟实验),必要时请求有关公安、司法部门协助立案侦破。

切忌盲目下结论,随意处理。

2.实地查勘内容

实地查勘内容包括:

现场有关尺寸的测量,事故现场拍照及有关物品的收集等。

⑴ 现场拍照:

即用摄影手段记录现场地貌、车辆、痕迹及散落物的情况。

现场摄影的分类:

①方位摄影 拍摄确定现场的位置、全貌,反映现场轮廓,也就是要拍摄以肇事车辆为中心的周围环境,反映出事故现场的地形、路况,以及肇事车辆和其它物体接触碰撞情况。

② 中心摄影 主要是拍摄现场中心地段,以接触点为中心,拍摄与肇事触点相关联的各个部位,反映肇事车辆的整体形态。

③ 细目摄影 主要拍摄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痕迹以及肇事车辆的碰撞部位。

主要包括:

肇事车辆和其它物体接触部分的表面痕迹;肇事车辆刹车拖印痕迹,以及现遗留的其它痕迹;肇事车辆牌照号码等。

现场拍照的取景特别重要,应根据拍照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拍照范围及拍照重点,选择合适的拍照角度及距离。

要求所拍摄的碰撞部位,基本上能反映肇事车辆(包括损坏物体)的损失状况。

⑵ 现场测量:

测量现场内与事故有关的尺寸。

包括测量肇事车辆的尺寸及其停放位置,制动印迹的长度、道路的宽度等。

现场测量的基准与定位:

现场定位的目的是借方位物和现场固定参照物的位置,将事故现场上的有关物体,确定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空间位置。

定位是一切测量程序的基本环节。

事故现场的定位步骤包括确定事故地点方位、选择基准点和固定测量点等。

①确定方位

事故地点的位置右通过公路、街道的名称和其所处的里程碑或明显方位物的名称确定。

②选择基准点

基准点是为固定事故现场测量对象所设定的参照点。

可选择事故现场原有的固定物体(如电线杆、桥梁杆、里程碑等)所选基准点应距事故现场较近,以便测绘。

⑶ 绘制现场草图:

即将现场情况用草图形式记录下来。

现场草图通常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的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

现场草图给人以总观的印象。

绘制草图虽然可以粗糙些,但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尺寸必须准确,要求对现场的车、人体、物体、痕迹等的位置、相互关系真实写照。

同时,必须与现场查勘垂直地笔录记载的内容相吻合。

⑷ 采集物证:

检查肇事车辆接触部位粘附的物体。

如漆皮、纤维、木屑、人体的皮肉、毛发、血迹等。

采集这些物体的标本作为物证,以便分析、判断事故的真实情况。

如风档玻璃上所粘附的毛发可分析、确认事故属于何人驾驶所致等,对判断是否有照驾驶能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现场调查

1.查实出险情况

 ⑴ 查明出险地点。

出险地点对了解和审核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单方事故,确认其所报事故的真实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要查明是否与报案时的出险地点是否相符;是否是第一现场,如现场已经变化或移动,要查清变动原因。

对未经有关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既不是抢救伤员和抢救受损物资,又不防碍交通安全,擅自移动现场,无法确认事故责任的,视情节和实际损失情况可以考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⑵ 查明出险时间:

对机动车辆出险时间与保时签单埋间接近的案件,要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出险时间。

如:

出发起程日期、具体时间,途中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到过目的地或返回的日期、时间等。

如有疑点时,要查明落实每一环节,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⑶ 查明出险范围:

首先要了解出险的事实经过,查明是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机械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并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之。

机动车辆出险的案件,有的出险原因比较明显,案情比较清楚,但有的案件出险原因比较复杂,需要深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采取多听、多问、多看、多分析的方法,凡与案情有关的细节都要尽量收集,及时分析,对于与情节有出入的更要反复求证,并索取书面文字证明材料。

特别是对被盗车辆、火灾车辆或怀疑有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人为因素等更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因案情尚未查清原因之前,查勘定损人员切忌主观武断,轻易表态,草率地肯定或否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更不能包办代替,包揽一切,给以后理赔赔案处理带来困难或造成被动。

2.车辆调查

即在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情和外观检查,其目的是了解车辆有关的结构、性能、肇事时的技术状况,以及它们对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了解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破损情况。

车辆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车辆结构特征。

如制动、转向机构的类型、轮胎的型式、胎面花纹式样等。

⑵ 车辆的载货和乘员情况。

包括货物的种类,货物装载时的固定情况,乘员乘座情况等。

确认是否超重、超宽、超高、超长、超员。

⑶ 出事后操纵手柄的位置。

主要是判断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操作情况。

如从变速杆、手制动器手柄位置判断当时的车速范围和采取的制动措施等。

⑷ 车辆技术状况。

检查有无制动跑偏、制动无力、转向沉重以及有关安全设备不合要求的情况。

如限于条件不能在现场进行检查,可在现场以外有条件的场地或委托其它技术单位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技术鉴定。

⑸ 核查车辆发动机缸体号码及车架号码,以防止倒换车辆牌照等欺诈行为。

⑹ 车辆破损情况。

对碰撞、翻车等车辆损坏的要准确记录车体破坏的位置及损坏配件名称,并分析判断损坏的直接原因(碰撞、挤压等);对于断裂的机件,应初步分析其断裂原因,并注意保护断裂面,以便进一步分析(必要时可做相应的技术鉴定)。

3.道路调查

在现场测量道路有关尺寸的基础上,对影响事故的其他道路因素作进一步了解。

道路调查包括:

⑴ 记录事故地点道路线型参数。

如道路纵向坡度,弯道的平面曲线半径,弯道的超高、弯道的弧长、道路视距等。

⑵ 路面状况。

包括路面等级、路面结构、路面完好状况,事故发生时路面的附着条件(干、湿、积水、结冰等)。

路面干湿状况直接影响车辆的制动效果。

实践证明:

干燥路面上的制动距离为湿路面的70%。

⑶路面障碍:

了解路面堆积物和施工所占用的道路情况,应测量堆积物的尺寸,堆积物对驾驶员视距的影响,路面作业区所占用面积的大小,有无明显的标志等。

4.事故现场的模拟实验

 对于大多数事故,一般通过实地查勘及现场调查,基本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了解,也比较容易下结论。

 但对于个别事故,案情比较复杂,情况比较特殊的,保险公司初步判断为除外责任拟进行拒赔而又无确凿证据的,为了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则需要进行事故现场的模拟实验,以便提供有力的拒赔法律证据。

尤其是对个别单方车辆倾覆事故且车辆损环严重, 基本上达到报废程度,而驾驶员却在车辆倾覆前跳车完好无恙,以及车辆单方与路外物体碰撞造成车辆着火,车辆烧损比较严重的事故。

对于个别重大碰撞事故,在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所做责任认定结论有偏差的也可进行事故现场的模拟实验。

 现场事故模拟实验方法:

现场模拟实验就是用现场条件,通过简单的实物实验,用比拟或推断的方法来研究事故的成因,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按肇事驾驶员所表述的当时发生事故的经过,比如说当进的车速,采取了哪些措施,及机动车辆当时机械方面的异常情况等,进行现场模拟实验。

对于单方碰撞机动车辆火灾事故可以通过线路短路搭铁方法进行模拟实验,以观察是否可能造成机动车辆火灾。

三、现场查勘方法

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车辆刹车痕迹。

据此判断肇事前车辆行驶速度及行驶路线。

2.车辆碰撞所遗留残碎的物体(例如:

塑件碎片及灯具玻璃碎片等),根据刹车痕迹及遗留的残碎物体,确认和判断车辆瞬间碰撞第一接触点。

现场查勘方法:

(一)沿车辆行驶路线寻找现场痕迹

 ⑴ 刹车印迹。

车辆遇情况采取紧急制动后与地面磨擦会出现炭黑拖印。

⑵ 碰撞、碾压、刮、擦、挤等痕迹。

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车辆与牲畜、车辆与其他物体接触后双方留下的痕迹。

⑶ 现场遗留物。

车辆发生碰撞后所剥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脱落破碎的汽车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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