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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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章共十六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后责任的承担,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的混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

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

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

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有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

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

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

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

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

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

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显然有失公平。

我国50年代曾有过提存制度,后中断。

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规定:

“定作方超过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该规定虽然没有用提存这一概念,但实质却是承认了提存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明确承认提存是债的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规定了提存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

甲表示只需要偿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

比如。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每月负担受赠人的生活费至其18周岁,受赠人18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赠与合同终止。

如果受赠人17周岁参加工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被宣告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都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他们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都是通过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受欺诈、胁迫,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法律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一定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些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

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

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

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其联系表现在:

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

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百五十三条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

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

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

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2.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

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

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

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

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

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

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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