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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数学运算快速解题技巧

2012国考数学运算快速解题技巧-选项相关性

发表日期:

2011-10-1214:

33

-

数学运算中很多题目的确可以利用一些特性(例如奇偶特性、大小特性、倍数特性、余数特性、尾数特性等等)秒杀到答案,但还有一种快速解题的方法就是利用选项的相关性来得到答案。

很多题目出题人为了设置陷阱故意设置另外一个选项,所以就有了两个有关联的选项,我们反而可以利用一下这个陷阱,这有关联的选项中必然有一个正确答案。

这种情况在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中经常出现,所以大家要重点关注有关联选项。

下面举几个有关联选项的例子:

【例】某地劳动部门租用甲、乙两个教室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两教室均有5排座位,甲教室每排可坐10人,乙教室每排可坐9人。

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每次培训均座无虚席,当月培训1290人次。

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

A.8B.10

C.12D.15

解析:

这道题是鸡兔同笼问题,做法有很多种,当然可以利用方程法,奇偶特性,这两种方法不做叙述。

什么叫选项的相关性,问题中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我们看题干中和培训次数有关系的数字。

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所以我们看选项中有没有两个选项的和是27,大家会看到C、D选项的和,所以必然有一个是正确答案,因为出题人为了让大家故意选错误答案,必然设置这两个选项一个是甲教室当月举办培训的次数,一个是乙教室当月举办培训的次数。

【例】某商品定价为进价的1.5倍,售价为定价的8折,每件商品获利24元,该商品定价为?

()

A.180B.160

C.144D.120

解析:

这个题选项的相关性比较强,某商品定价为进价的1.5倍,选项A、D恰好是1.5倍的关系;售价为定价的8折,选项A、C就是8折的关系;每件商品获利24元,选项C、D就是差了24元,所以根据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A选项就是定价,C选项是现在的售价,D选项就是进价。

【例】甲、乙两种食品共100千克,现在甲食品降价20%,乙食品提价20%,调整后甲乙两种食品售价均为每千克9.6元,总值比原来减少140元,请问甲食品有多少千克?

A.25千克B.45千克

C.65千克D.75千克

解析:

此题问题中问甲食品有多少千克,题干中和食品重量有关系的是第一句话甲、乙两种食品共100千克,所以选项中加起来是100千克的A、D选项必然有一个正确答案。

现在甲食品降价20%,乙食品提价20%,最后总值比原来减少140元,说明降价的甲食品质量更多,所以应该选D。

当然此题也可以用方程来得到答案。

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考虑到去发现选项之间的关联性,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不够用,完全可以直接找一下有关联的选项,这样可以更快的找到答案。

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

交通安全

发表日期:

2011-10-1214:

10

-

【背景链接】

2011年10月7日下午四点左右,滨保高速天津界内发生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

一辆山东籍小轿车撞上了一辆河北籍大客车,导致大客车侧翻,被高速公路上的护栏从中间插穿,分为上下两截。

经初步核实,事故已经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死伤者大多数是河北唐山学院的学生。

仅仅在10月7日当天,在天津、河南、安徽就发生了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三起交通事故,有两起和高速公路有关,有两起与超载有关,也都和超速有关。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数月来发生的几起交通意外已经让国人对于交通安全失去了信心。

飞机失事、动车脱轨、地铁追尾、公交车自燃等等。

如果,肇事车辆都能遵守交通法规,那么,生命就不会失去,翻车、相撞、追尾等等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

“汽车文明”不仅仅是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发达,更是驾驶员的文明、自觉和负责任。

文明开车事关公共安全,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必然是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安全负责的人。

显然,很多人根本不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当回事。

这些惨烈的车祸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我国每年有6万余人死于车祸也不是偶然的。

[对策措施]

第一,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部门一定要落实检查“驾驶员资质审查制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人员驾驶客车。

对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章、操作技术差的人员,要调离驾驶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交通部门要对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清理道路安全隐患。

尤其对于事故多发、易发地点要抬高从路面到护栏之间的台阶、加固护栏、进行防滑处理,安装减速带,设置强行分隔带等。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制和安全意识。

交通部门要组织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及网络、宣传单、社区板报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2012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

政府部门当做禁烟表率

发表日期:

2011-10-1115:

31

-

2012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

政府部门当做禁烟表率

5月1日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的第一天,该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不少地方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识,一些服务机构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但据媒体报道,该新规在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执行现状却令人堪忧,不少公共场所仍然“烟雾袅袅”,禁烟新规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执法尴尬。

烟草每年夺去100万国人的生命,危害可想而知。

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更大。

国家出台《细则》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十分必要。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室内公共场所环境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烟草消费,对于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烟民数量众多,同时吸烟关系公民权利,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一直十分艰难。

之前我国部分地方也实行在公共场所禁烟政策,但大都收效甚微。

在笔者看来,要想让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举措落到实处,一方面除了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加重室内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大对室内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外,政府部门在禁烟、控烟上做出表率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是最重要的公共场所,政府部门本应当是打造无烟环境的表率,但事实上多年来公务人员在单位抽烟现象十分普遍。

一些政府部门的办公室里“乌烟瘴气”,充满烟味,群众进来办事不得不忍受刺鼻的烟味。

与此同时,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现象也十分严重。

以已经曝光的湖北洪湖、监利两县(市)为例,一年的“公务用烟”就达1.5万-2万余条,每条规定的标准是300元-600元,总计所耗约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

这还是两个贫困县,以此估算,全国的“公务用烟”花费之巨可谓惊人。

政府部门“烟味迷漫”和公款消费烟草的泛滥,一方面与我国控烟的政策与决心相违,另一方面也引起公众和社会的反感。

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3630人做的关于对公款买烟的看法的调查显示:

98.76%的网友认为政府机关不应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卷烟,98.24%的网友认为卷烟不是政府进行公务的必需品,96.86%的网友认为公款买烟是一种腐败行为,93.22%的网友支持政府制定禁止公款买烟的相关政策法规。

可见,禁止在政府部门吸烟和公款消费烟草制品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关于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早在1993年就有明确规定。

然而,多年来,这一规定流于形式,不仅会议期间公款大量消费香烟,在平时的公务接待中,香烟也几成必备品。

显然,关键之处还在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让政府和公职人员真正成为减少烟草消费的模范。

2012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必须掌握的热点思路:

食品安全相关

发表日期:

2011-10-0509:

17

-

相关法规】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引用

【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012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必须掌握的热点思路:

食品安全相关

(2)

发表日期:

2011-10-0509:

17

-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12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必须掌握的热点思路:

食品安全相关(3)

发表日期:

2011-10-0509:

17

-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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