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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仓储合同doc

合同编号:

 

成品油仓储合同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1.总则

2.保管场所及条件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4.保管物的计量

5.保管物的接卸

6.保管物的出库

7.甲方的义务

8.乙方的义务

9.费用

10.保管责任时限

11.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争议的解决

15.通知

16.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成品油仓储合同

成品油存货人(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成品油保管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保管场所及条件

2.1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广西北海市水产油库作为储存甲方柴油的保管场所。

2.2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一切成品油的保管及附属设施,符合成品油保管的安全要求,取得监管机构的许可,达到国家石油库管理规范要求。

2.3乙方承诺上述提供给甲方的油品保管库容不少于12800㎡。

2.4乙方负责配备油品保管和收发管理及安全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乙方配备的前述人员应当具有油品保管的上岗资格及相关专业素质。

2.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6甲方委托乙方保管进入乙方油库的油品,包括化验、计量、接卸油、发油、存油统计。

仓储期以商品验收单为准。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3.1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油品,符合相关油品的国家油品质量标准。

甲方交付的油品卸车前,乙方负责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3.2检验

3.2.1乙方应当在油罐车到达保管场所专用线或油轮到达保管场所指定泊位1小时内进行油品检验,检测项目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

乙方并在仓储期间定期抽检化验,乙方保证甲方油品的专罐专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或待入库的油品。

3.2.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3.2.1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压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3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3.2.2规定执行,复检不合格的,免除乙方3.2.2规定的责任。

3.3油品检验合格,须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员共同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后方可卸车(船)入库,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经甲方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卸车入库的,视为乙方接卸油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4凡卸车(船)前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入库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保管物的计量

4.1入库计量

4.1.1甲方油品到达乙方油库专用线(码头),乙方应在0.2小时内通知甲方计量。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通知,乙方不得进行油品卸载及入库操作。

按油库计量操作规程进行卸后油罐计量,经甲乙双方确认计量结果,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入库凭证。

4.1.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延迟或重复计量,导致超过4.1.1规定的计量期限而造成压车、压船,因此而发生的压车、压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3甲乙双方因计量结果发生争议,应及时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计量。

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甲方主张计量结果时,因此而超过计量期限的,按4.1.2的规定执行;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乙方主张的计量结果时,免除4.1.2规定的乙方责任。

4.1.4乙方未经计量或计量结果未经甲方确认,而进行接卸或入库操作,则按甲方提供的有效单据载明数量作为入库数量,由乙方出具入库凭证。

4.2油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月联合进行库存盘点,油品保管及出库总损耗按柴油综合损耗率为0.7‰,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4.3经双方盘点,库存油品损耗大于4.2条约定的损耗标准时,由乙方依照盘点当天的市场价赔偿甲方超过损耗标准以上的油品损失。

甲方在正常经营、周转过程中库存油品中发生溢余的,归乙方所有。

4.4乙方依照约定付油时,应当按照甲乙双方在付油时共同确认的库存油品实测换算标准密度作为计量标准。

发油计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5甲乙双方于每日10时,根据甲方出具的出库油品提货单,对乙方前一天付出的油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5保管物的接卸

5.1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储油设施工艺管网流程图。

5.2进油前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储油罐号,并在储罐进油前共同计量确认罐内己存的油品油高、水高、油温和视密度等数据,之后甲方立即对储罐全部进出油口采取铅封加锁措施。

进油作业开始,由甲方开封进油口。

5.3进油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进油罐不得对外发油。

5.4如油轮计量数量与装船记录原发量有较大出入,计量损耗超损,则乙方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复测,得到甲方的通知后方可进行卸油作业。

5.5甲方确认油船己清空和甲乙双方确认卸油管内油品已全部顶入罐内后,经2小时沉淀,甲乙双方共同计量进油后罐内油高、水高、油温和视密度等数据,并计算确认实际入库油品数量。

5.6乙方必须按标准定期对油罐进行清罐,以保证甲方储存油品的质量。

6保管物的出库

油品出库执行原中油广西分公司制定的《成品油计量交接暂行规定》。

乙方必须确保油品质量和发油数量。

发油时以油罐车容积表为准(此容积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测定),发油完毕进行油罐车检尺,测量油高、油温、视密度、含水,根据《标准密度表》换算出标准密度,再根据《体积修正系数表》查出体积修正系数,计算出标准体积。

最后根据国家统一计算公式换算出实际吨位,油品含水必须将水排干净,并补足相应的油品。

双方确认后,才按实际装车吨位开票出库。

7甲方的义务

7.1甲方应及时将月度计划及发运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库容,做好接卸油品的准备工作。

7.2甲方承诺交付存储的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如因油品质量瑕疵造成乙方设施损坏,甲方负责赔偿。

7.3甲方保证派驻乙方保管场所的工作人员遵守乙方的油品保管制度。

7.4甲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交纳保管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延迟,否则,乙方可暂停代发相应数量的油品。

8乙方的义务

8.1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做好库容调整和油品接卸准备工作。

甲方油品进入乙方码头并经乙方检验合格后,乙方负责该油品的接卸入库工作。

如因乙方接卸不及时,造成延期入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2乙方负责油库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油库进油、发油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油库进出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3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及时付油,并保证付出的油品质量与甲方入库凭证所载的油品质量一致。

8.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或待入库的油品。

8.5乙方必须保证正常发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正常发油时间为:

每天8:

00—24:

00,如有特殊情况需超时发油,甲方事先通知乙方。

8.6对入库油品取样封存,同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单;在油品保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同时出具报告单。

乙方在代储甲方油品期间,不得代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油品。

8.7乙方油库在安全、消防、环保方面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

并负责处理油库与地方消防、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甲方正常经营。

8.8乙方因自身原因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事故损失、政府罚款、商誉损失及其他损失等),由乙方全额赔偿。

9费用

9.1甲方按照下列9.2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综合费用。

9.2.乙方于每月24日以前将本月(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费用清单包括正式发票交甲方,甲方于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的全部费用。

收费标准为:

9.2.1柴油仓储费:

35元/吨(含卸船、仓储、发油产生费用)。

每批入库柴油以30天为第一个仓储期。

9.2.2超期代储费用及扣损方法:

9.2.2.1从每个仓储期超期之日起,以前一期期末存量作为下一期期初存量。

9.2.2.2超期代储费用:

第二周期按30元/吨(含卸船、仓储、发油产生费用)计算,仓储期为30天。

第三周期按20元/吨(含卸船、仓储、发油产生费用)计算,仓储期为30天。

9.3乙方指定的账户为: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10保管责任期间

10.1乙方的保管时限从甲方的油品卸入乙方油罐时起,至乙方依照甲方的出库提单将油品交与承运人时止。

10.2保管期间油品的保管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无故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保管费总额1%的违约金。

11.2如因乙方检验不及时或检验结果不准确,造成甲方油品延期入库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乙方违反8.4条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照广西省(钦州市)当时的市场零售价赔偿甲方油品价款,并支付油品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如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给付延迟或不能给付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1.4如乙方其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甲方损失的,按照本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

11.5如乙方油库因油库证照、地方规划需要等运行环境变化,或者安全事故、设备故障等导致租赁服务不能继续提供甲方仓储服务,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3.2乙方提供的保管场所条件不符合本合同2.2、8.6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3在本合同保管期限内,经双方共同盘点,库存油品损耗率超过双方约定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4乙方违反本合同8.3条约定,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市场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5乙方违反本合同8.4、8.5、8.6条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6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索损失。

13.7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13.8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4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诉至南宁市人民法院依诉讼解决,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5通知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6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6.3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要求的,本合同可自动延期/年。

16.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共12页,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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