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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监察规章制度

审计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加强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审计监察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和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室,直属董事长领导,由公司董事兼任主任。

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中心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

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实物、财务、经济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章审计监察任务与范围

第九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目标、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总部和下属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和达到预期目标,保护股东和公司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一十条审计监察室(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和合资企业,包括各分公司、零售部、售后服务中心、广州易达公司。

第一十一条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可行性及落实与执行情况;

(三)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合理性;

(六)离任或改任的部门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情况;

(七)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编制、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审计。

(九)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一十)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一十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十三)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一十四)办理公司领导、政府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政府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一十二条对公司总部的下列项目审计监察部必须会签(不包括下属单位):

(一)基建项目;

(二)重大经济合同;

(三)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章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一十三条审计监察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室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指导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发展趋势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三)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监察组组长。

审计监察组组长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监察部经理审核后,由财务总监批准。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监察组组长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意见),于两周内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总的要求是:

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六)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须经审计监察部经理初审、财务总监复审,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审计监察部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七)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审计结论和决定批准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

批准人接到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八)监察审计决定执行。

审计监察部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并向审计决定批准人报告执行结果。

审计决定后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同时向审计决定批准人报告,由批准人决定原审计决定修改或继续执行。

(九)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监察部办理的每一审计监察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一十四条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要根据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各种旁证资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一十五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态度应力求亲切,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傲慢、偏私。

第五章审计监察工作主要类别与注意事项

第一节帐务审计

第一十六条帐务审计范围主要包括:

记帐凭证、帐簿、报表。

第一十七条记帐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记帐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记帐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

(八)记帐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一十八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管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一十九条报表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当。

第二节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审计主要有:

有价证券、契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有价证券审查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二条审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相符,有无漏记。

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三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无误。

第二十四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审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要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帐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日记帐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帐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

(二)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三)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帐相符。

(四)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五)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六)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核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七)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八)保险柜钥匙、密码的掌握是否安全妥当,保险柜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九)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一十)内部往来帐和外部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一十一)检查零用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符合规定。

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零用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二十五条审查存货时,应注意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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