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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成效考评办法模板
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围绕精准脱贫重点工作,按不同地区实际工作情况,重点考评脱贫攻坚、东西部扶贫协作、山海协作成效和重点工作业务实绩、总分100分。
一、考评内容
(一)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100分)
主要考核脱贫成效、扶贫小额信贷、整村推进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扶贫数据平台(系统)应用、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总结宣传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等。
1.脱贫成效(30分)
(1)“一键报贫”落实情况(10分)
做到“日汇总、周核实”,及时受理“一键报贫”农户申请定期排查核实监测对象的,得5分,每发现1个受理逾期或核实不及时的农户申请,扣0.1分,扣到0分为止;对所有符合受理条件的疑似对象实地入户核实,得5分,未实地入户核实,无相关佐证材料,每发现1个农户,扣0.1分,扣到0分为止。
(2)监测对象帮扶成效(15分)
应按要求对建档立卡市定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贫困户)逐户落实2项以上有效的帮扶措施以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的,得10分。
建档立卡监测对象(含脱贫易返贫对象及收入低于8400元的贫困户)2020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平均水平,得基本分3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封顶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到0分止。
因帮扶不到位导致监测对象致贫返贫的本指标不得分。
(3)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国扶系统数据质量(5分)
按照2020年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数据问题数据占比情况进行扣分,扣到0分为止。
即指标得分=5-问题数据占比*100。
2.扶贫小额信贷(10分)
年末贷款逾期率(以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含)的扣1分,1%-1.5%(含)的扣2分,1.5%-2%(含)的扣3分,2%-3%(含)的扣4分,超过3%的扣5分。
3.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与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15分)
(1)村均投入(10分)
第五轮全省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的省派驻点村当年度村均投入达60万元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60万元的,每少完成10%扣1分,扣到0分为止。
(2)2020年创业致富带头人认定工作和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3分)
完成平均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认定并培训3名以上致富带头人的目标得1分,每少完成10%扣0.3分,扣到0分为止;每个致富带头人有3个以上受益贫困户的得1分,致富带头人无3个以上受益贫困户的每个扣0.1分,扣到0分为止;有建设一个以上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的得1分。
(3)完成本年度创业农户培训工作情况(2分)
2020年度创业农户培训工作全部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每少完成10%扣0.2分,扣到0分为止。
4.扶贫数据平台(系统)应用(10分)
(1)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扶贫资金数据采集、录入情况(5分)
数据采集、录入及时、完整的得满分,每发现1次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扣0.1分,扣到0分为止;如发现数据有弄虚作假、监测问题不整改、无合理原因未录入的,一律不得分。
(2)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工作情况(5分)
按规定建成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并能够正常运行,得2分;对投诉工单及时进行核查,及时形成核查材料,收集佐证材料并上传至系统保存,及时准确填写“12317投诉举报件办理结果表(暂行)”并发送至市扶贫办指定邮箱的,得3分。
每逾期办结1个投诉工单扣0.1分,扣到0分为止;投诉工单办理过程中,如发现不规范核查、泄密或被投诉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扣到0分为止;对投诉未落实四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情况的工单,经核查属实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到0分为止。
5.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使用(20分)
(1)2020年度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10分)
资金规模(5分)。
县本级年度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以财政提供的数据为准)达到省级以上财政安排下达县专项扶贫资金规定规模100%及以上得满分,低于规定规模的,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资金投入增幅(5分)。
县本级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的,得4分,每高于上年度1%加0.1分,最高加1分,对上年度投入高于1亿的,在增幅加分上给予适当照顾。
投入低于上年度的,低于5%(含)以内的得2.5分,低于10%(含)得0分,5%-10%按比例得分。
(2)2020年度县本级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率(10分)
结转结余1年以内的资金情况:
共5分,结转结余率<8%,得5分;≥20%,得0分;8%-20%之间按比例得分。
结转结余1-2年的资金情况:
共3分,结转结余率<2%,得3分;≥10%,得0分;2%-10%之间按比例得分。
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资金情况:
共2分,不存在结余的得2分;存在结余的,得0分。
6.总结宣传工作(5分)
由县级组织宣传的扶贫工作典型在国家级核心媒体(人民日报、央视、新华社,《求是》杂志)上宣传报道的或入选国家级案例的,1次得2分,在其他国家级媒体上宣传报道(与省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为准)或入选国家部委级及以上案例或在国务院扶贫办《扶贫信息》刊登的,1次得1分;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1次得0.5分,合计最多2分;在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加0.2分,合计最多2分(由省、市组织宣传报道的不计入得分)。
扶贫相关工作或工作人员得到国家部委级及以上表彰的,1次得1分;该项最多得5分(不同媒体发表的,同一案例算一次)。
7.问题整改工作(10分)
2020年省级以上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监督检查及市级以上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发现问题全部按期整改到位的得10分、每有1个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扣1分,扣到0分为止。
(二)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福清、闽侯、连江(100分)
主要考核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
1.东西部扶贫组织领导(5分)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到被帮扶县区调研对接工作的得4分,未带队开展对接工作的得0分。
2.东西部扶贫协作人才支援(10分)
按时完成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选派任务(按照2020年工作要点任务数)的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8分)
完成财政资金帮扶任务,得2分,未完成任务得0分。
完成社会帮扶捐资捐物任务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7个县(市)区各捐资1300万元;马尾区、闽侯县各捐资捐物1250万元,完成得6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
4.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20分)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完成新引进企业落地3家,得3分;引进企业(含增资)实际到资额4000万元,得5分;引进企业平均每家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得5分;消费扶贫完成任务指标的得7分(鼓楼区5000万元,台江区10000万元,仓山区7000万元,晋安区9000万元,马尾区7000万元,长乐区6000万元,福清市10000万元,闽侯县10000万元,连江县6000万元),各项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
马尾区、闽侯县引进企业、实际到资额、引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消费扶贫总额完成援宁工作下达的任务数,各项得分同上,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5.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8分)
劳务协作完成前方指挥部(援宁工作队)下达的任务,其中完成转移贫困人口到福州就业任务数得2分,完成贫困人口就近就业任务数得2分,完成贫困人口到其他地区就业任务数得2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
按时完成中西部贫困劳动力在榕就业相关工作的得2分,未按时完成核实任务的扣1分,未按时全额发放“吸纳奖励”资金的扣1分。
6.东西部扶贫协作携手奔小康(8分)
携手奔小康活动各县(市)区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300人次以上得2分;创业成功率30%以上得3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及时完成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业务子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得3分,未及时填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7.山海协作落实帮扶资金(18分)
落实年度对口帮扶资金达到1250万元(其中长乐区帮扶龙岩市永定区600万元),得10分,每少5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帮扶资金全部按照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得5分,超过1个月内(含1个月)扣1分,超过1-3月扣2分,超过3个月以上的得0分。
1250万元年度对口帮扶资金应重点用于促进贫困户脱贫项目,比例达到80%(含)以上得8分,未达到80%按比例得分。
8.山海协作园区建设(10分)
开展产业合作,共建园区当年有两家以上(含)企业入驻且带动就业得10分,有一家企业入驻且带动就业得5分,否则得0分(其中连江县帮扶南平市建阳区、长乐区帮扶龙岩市永定区没有共建园区)。
9.山海协作对接工作(8分)
党政两位主要领导都按时带队到山海协作对口帮扶的县开展对接工作的得8分,只有一位主要领导按时带队开展对接工作的得4分,两位主要领导都未按时带队开展对接工作的得0分。
10.总结宣传工作(5分)
由县(市)区组织宣传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山海协作工作典型在国家级核心媒体(人民日报、央视、新华社,《求是》杂志)上宣传报道或入选国家级案例,1次得1分,在其他国家级媒体上(与省里考核办法认定的标准为准)宣传报道或入选国家部委级及以上案例或在国务院扶贫办《扶贫信息》刊登的,1次得0.5分(由省、市组织宣传报道的不计入得分);扶贫相关工作或工作人员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1次得1分。
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4分。
由县(市)区组织宣传的工作典型在省级媒体上和权威内刊上报道的,1次得0.2分,合计最多1分(不同媒体发表的,同一案例算一次)。
二、正向激励(加分项,封顶3分)
1.在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山海协作等方面工作受到省一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0.5分;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上台做典型发言或经验介绍的,1次加0.5分。
2.代表福州市参加全省脱贫攻坚和全国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检查(含第三方评估),并取得好成绩的县,每个县加1分。
3.闽侯县、连江县参与市域内脱贫攻坚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山海协作)2项考核,在最后得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0.2分;鼓楼区、福清市承担国务院扶贫办挂牌督战任务,予以加分0.1分。
三、日常工作情况(扣分项)
1.“一键报贫”落实情况。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福清7个县(市)区,经省厅认定,每发现1个受理逾期或核实不及时的农户申请,扣0.1分;对所有符合受理条件的疑似对象未实地入户核实(无相关佐证材料),每发现1户,扣0.1分,最多扣5分。
2.脱贫攻坚、东西部扶贫协作(含省内对口帮扶)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力,受到市(厅)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在上级考核中被列为问题的,一次(项)扣0.2分。
3.工作推诿扯皮、马虎应付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情况(材料、报表、数据等),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一次扣0.2分;未按时完成预警函或文件办理告知单相关工作的,一次扣0.2分。
4.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数据错误率>5%以上,扣10分,3%-5%(含)扣5分,1%-3%(含)扣3分,0-1%(含)扣2分;
5.省内对口帮扶受援县1250万元帮扶资金使用应按规定重点用于贫困户脱贫项目,比例未达80%(含)以上扣1分,60%-80%扣2分,60%以下扣3分。
四、其他事项
1.以上数据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重点工作的监测等数据为准,由县(市)区扶贫办(协作办、区域办)负责提供。
2.闽侯县、连江县最后得分取两项考核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