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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1.docx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镍铁厂的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票》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镍铁厂各部门、车间的动火作业。

2.0职责

2.1镍铁厂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镍铁厂各部门、车间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3.0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

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

4.0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设备停机状态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以下简称《动火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票安全可靠。

5.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动火部门、车间应通知镍铁厂安环部和镍铁厂高层管理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0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0职责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动火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到镍铁厂安环部办理《动火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3应随身携带《动火票》。

7.3监护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动火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7.6.1审查《动火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0《动火票》的管理

8.1办票人须按《动火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8.2办理好《动火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3《动火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4《动火票》一式两联,一联由安环部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

8.5特殊动火作业有镍铁厂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镍铁厂主管副总批准,报集团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票》由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票》有镍铁厂安环员签发,安环部负责人审批。

8.6《作业票》的有限期限

8.6.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票》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8.6.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票》有效期限不超过24小时。

8.6.3动火作业超过有限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5—2008)》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镍铁厂范围内所有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3.0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者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0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0职责

4.1镍铁厂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查。

4.2镍铁厂其他部门车间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5.0高处作业分级

5.1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0《高处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6.1有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办理,并设有现场监护人员经镍铁厂安环部确认签发,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才算完整,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安环部存档,一份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高处作业完成后当日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部门分管领导罚款50元/次。

6.2办理一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6.3办理二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6.4办理三级或特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镍铁厂主管副总批准,报集团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车间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6《高处安全作业票》一般有效期限为当日有效,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对于作业期较长一级、二级《高处安全作业票》,在人员、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工作现场环境无变动时,《高处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可为7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0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7.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7.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7.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票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7.1.4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车间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7.1.5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7.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会用到的设备,应在工作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已备投入使用。

7.1.7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7.1.8在紧急状态下(在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镍铁厂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7.1.9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7.1.10高处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查验《作业票》,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7.1.1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

作业前要检查。

7.1.12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车间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7.1.13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1.1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7.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7.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7.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7.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7.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7.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票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7.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7.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7.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7.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7.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票书的电工拆除。

7.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8—2008)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镍铁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镍铁厂各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受限空间作业过程负责。

3受限空间作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业称之为受限空间作业

3.1作业空间狭窄,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的空间;

3.2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作业的空间;

3.3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

3.4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或进入者的物料堵住出口的空间;

3.5可能产生缺氧,造成窒息的空间;

3.6设备、管道、罐头、阴井等空间;

3.7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的空间;

3.8存在以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空间。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受限空间清洗或置换后的氧含量必须≥18%~<21%。

4.3.2受限空间清洗或置换后的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的规定。

4.3.3受限空间清洗或置换后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

(在下限和上限之间属于正常)

4.3.3.1煤气的爆炸下限≤12.5%-上限≥74.2%。

4.3.3.2氢气的爆炸下限≤4.0%-上限≥75.6%。

4.3.3.3天然气的爆炸下限≤5.0%-上限≥15.0%。

4.3.3.4硫化氢的爆炸下限≤4.0%-上限≥44.0%。

4.3.3.5乙炔的爆炸下限≤2.5%-上限≥82.0%。

4.4作业区域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强制通风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采用管道通风时,应实行双口通风法(一送一吸),并且送风管道应离受限空间底部不得大于1米。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车间应联系气体检测人员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4.5.2检测、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多点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安全电压的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受限空间入口做好除静电装置。

4.6.3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24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方式。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部门、车间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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