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及其动车组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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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及其动车组走

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及其动车组走行线工程用地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及其动车组走行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15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段建设用地征地的公告》(惠府〔2013〕10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惠城区小金口街道辖区金鸡、柏岗、乌石三个村民委员会和江北街道辖区三新村民委员会西片区位于惠州客运北段动车所及其动车组走行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一)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位于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其征收的四至范围为:

东至经五路,南至纬五路以北,西至经四路,北至四环路地块。

涉及金鸡、柏岗、乌石等3个村委会所辖的岭背塘、老狮头、英头、老虎岭、尾一、尾二、张坎、下黄8个村民小组,共493栋(间)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动车组走行线工程用地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位于江北街道办事处辖区,征收范围涉及三新村第一、第三、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共7个村民小组,共96栋(间)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其中厂房临建约4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

惠城区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房屋分类原则

(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但符合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征地项目涉及常住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申请和审核工作的函》(惠市国土资函〔2009〕257号)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常住户条件的住宅房屋。

(三)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证明的住宅房屋。

(四)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当地街道认定为合法建筑,包括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完成建设的框架、混合、砖木结构(含层高2.2米以上的砖墙柱铁皮房)等的房屋。

(五)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他房屋。

本项目房屋征收均不安排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上述第

(一)、

(二)、(三)类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第(四)、(五)类房屋(含非住宅)进行货币补偿。

凡在惠州市城市、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或未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行为,在惠州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取得用地许可的占地建设行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2013年2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段建设用地征地的公告》(惠府〔2013〕10号)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价值的确定及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当地街道明确分类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上述分类,结合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按照其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一定比例面积的房屋置换。

(一)货币补偿原则。

符合本方案第三条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外,还同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其他建(构)筑物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房屋置换办法和原则。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以分类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为依据,按下述方式等值置换相应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1、以同一评估时点按房屋分类评估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等值置换相应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置换。

2、等值置换计算出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超过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补足差价;超过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补足差价。

3、被征收人每户可置换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最高不高于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足置换4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计算补足差价。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按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建筑面积后,超过可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要求分户的,由当地街道会同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初步认定后,报区审核小组确定。

5、对住宅改作商业经营用途的,经当地街道会同区工商、税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参照“住改商”的政策以分类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

要求进行产权置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等值置换原则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住宅房屋,结算后的余额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安置房建设和交付时间

(一)安置房选址:

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纳入本项目征地范围(面积待定),与项目征地工作同步开展,具体地点待市政府明确后再予公布。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毛坯房,计划在2016年12月30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三)安置房产权性质: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

住宅房屋进行置换后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人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六、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12元/㎡,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栋/间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迁移装费:

468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机费:

100元/号;

(四)空调拆装补助费:

200元/台;

(五)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100元/台;

(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500元/台;

(七)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八)宽带网迁移费按宽带网经营企业实际收取的费用向被征收人支付。

七、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补助每月12元/㎡,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房屋置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款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

(二)永久性经营房屋。

对在2013年2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段建设用地征地的公告》(惠府〔2013〕10号)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照并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为:

1、沿惠州大道边临街首层商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月、二楼以上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或者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2、其他路段(含巷道)首层商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月、二楼以上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助;

3、厂房和仓库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助。

经营性房屋的认定,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并经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区审核小组审核确认。

(三)租赁经营损失补助。

为减少因房屋征收给被征收人(出租人)和实际承租经营人造成经济损失,在租赁双方协商过程中,征收部门及其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对在2013年2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段建设用地征地的公告》(惠府〔2013〕10号)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到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仍实际保持租赁合同关系,依法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照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经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同等标准给予实际租赁经营人(承租户)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八、奖励办法

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其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得到下列两种奖励方式中对应的一种进行奖励。

(一)选择房屋置换限时搬迁奖励金。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按每户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每栋/间的奖励金额少于2万元的补足至2万元,但每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杂物间、牲畜舍和简易房等不计算奖励金)。

超过4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金。

鼓励符合房屋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对符合房屋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房屋置换或者产权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及在本条上款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可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700元、600元的标准计算,分别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金,但每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4万元。

超过4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不予(或取消)货币补偿奖励。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挂钩,先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九、其他

(一)对征收范围内涉及到手续不齐备或者无手续房屋的性质及其合法性问题,由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当地镇(街道)进行调查认定。

(二)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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